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推荐3篇)

时间:2018-07-02 09:17:33
染雾
分享
WORD下载 PDF下载 投诉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篇一

近年来,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成为了广大民众关注的焦点。为了更好地推动水利事业的发展,陕西省制定了《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规范基金的筹集和使用,保障资金的有效利用,推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基金的筹集方式。其中,主要的筹集方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捐赠、行业收益、专项收费等。政府投资是最主要的筹集方式之一,通过拨款、贷款等形式,将资金投入到水利建设项目中,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社会捐赠是另一种重要的筹集方式,通过吸引社会各界的捐款,增加基金的规模,为水利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行业收益和专项收费则是通过对相关行业征收费用,将其纳入基金的范围,以保障基金的稳定筹集。

此外,《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原则。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水利建设和管理、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抗旱救灾等方面。在使用原则上,强调了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优先支持薄弱环节的原则。为了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陕西省还建立了严格的项目审核制度,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基金的管理也是《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关注的重点。为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透明度,陕西省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其中,包括基金会计核算、审计、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基金的使用情况得到监督和审查。此外,为了保障基金的稳定运行,陕西省还规定了基金的投资和收益管理,以确保基金的收益能够得到合理利用。

总之,《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推动陕西省水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通过规范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加强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将更好地推动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为陕西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篇二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陕西省水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一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增加水利项目的资金支持,推动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筹集方面,《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主要的筹集方式。政府投资、社会捐赠、行业收益和专项收费等方式被列为主要的筹集渠道。政府投资是最主要的筹集方式之一,通过向水利建设项目拨款或贷款,确保项目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社会捐赠也是重要的筹集方式,通过吸引社会各界的捐款,增加基金的规模,为水利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行业收益和专项收费则通过对相关行业征收费用,将其纳入基金范围,增加基金的筹集规模。

除了筹集方式,该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原则。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水利建设和管理、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抗旱救灾等方面。在使用原则上,强调了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优先支持薄弱环节的原则。为了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陕西省还建立了严格的项目审核制度,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基金的管理也是该管理办法关注的重点。为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透明度,陕西省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其中,包括基金会计核算、审计、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基金的使用情况得到监督和审查。此外,为了保障基金的稳定运行,陕西省还规定了基金的投资和收益管理,以确保基金的收益能够得到合理利用。

总之,《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为陕西省水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通过规范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增加水利项目的资金支持,加强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将更好地推动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为陕西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篇三

  导语:《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事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应当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应当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限于收费还贷,下同)、公路运输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公路养路费及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按照每年定额2200万元的标准划转,其余均按3%的比例划转。

  第六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使用专业菜地、水浇

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1000元—1200元、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的水利建设基金;占用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水利建设基金。

  第七条 凡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0.8‰,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各单位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

  第八条 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以下简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国有土地出让金的10%;

  (二)有防洪任务的城镇,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纳入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三)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返还部分。

  第九条 下列项目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和收费;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收入;

  (三)农田灌溉水费收入;

  (四)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应当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进行划转。非农业建设征收(用)、占用耕地应当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其余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各市、县(仅限于省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按规定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年终决算时,由市、县一般预算转入基金预算;各市、县从国有土地出让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作为市、县本级的基金预算收入,入基金预算的840507科目。除此之外,各级征收机关征收和划转的其他水利建设基金一律就地缴入当地国库,为省级基金预算收入。其中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入基金预算的840501科目;其他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入基金预算的840509科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利建设基金专用票据”,实行税费同征的地税部门可以用税务票据代替。各级财政部门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由其向同级国库(实行基金预算管理的)、或者向同级财政内部开具“水利建设基金划转通知单”,相关部门根据划转通知单的要求将资金划入基金预算的840501科目。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应按时缴纳,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部门可持“专用扣缴通知书”通知当地银行扣缴。

  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或代理国库办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除市、县按规定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外,其余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采取先入省国库后按比例返还的办法实行省、市(县)共享。年初,由省财政部门和省地税部门联合向省级及各市下达全年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计划;年末,由省财政部门按照各市全年实际入省国库金额和相应的返还比例进行返还。其中返还西安市入库额的70%;返还咸阳市、宝鸡市、渭南市、铜川市、杨凌示范区入库额的30%;返还榆林市、延安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入库额的50%。同时,为了实现奖罚分明,激励先进,充分调动各市财政部门的征收积极性,保证水利建设基金稳定增长,对于超额完成年初征收计划以及征收工作优秀的市由省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收取、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财政部门按当年实际缴入省国库金额的5%计提业务费,用于支付征收中的有关业务费用。

  第十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各级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进行管理。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门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年度基金安排建议意见,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统一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对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基金使用计划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水利建设基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者拖延缴纳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管理、使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政发〔1998〕68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推荐3篇)

手机扫码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