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系被告,对原告提起的诉讼一事,本人特此作出答辩状,敬请法庭审慎考虑。
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人坚决否认其所述事实,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本案涉及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声称的事实发生时间距今已超过五年。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将超过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将被法院驳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应被驳回。
其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声称本案中我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然而,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并未能充分证明我方存在违约行为的事实,也没有提供相关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依据,证明我方应对其承担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任何一方主张其享有权利或免除义务,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我方存在违约行为,其诉讼请求应被法院驳回。
最后,本人还要指出的是,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告声称由于我方违约行为导致其遭受了巨额经济损失,但在其所提供的证据中,并未能充分证明其经济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应当与实际损失相符,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损失的数额。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所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法院应当对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决。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故本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正义。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系被告,对原告提起的诉讼一事,本人特此作出答辩状,敬请法庭慎重考虑。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七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所声称的事实发生时间已超过五年,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失去法律效力,应被驳回。
同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声称本案中我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然而,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并未能充分证明我方存在违约行为的事实,也没有提供相关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依据,证明我方应对其承担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主张其享有权利或免除义务的一方,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予以证明。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我方存在违约行为,其诉讼请求应被法院驳回。
最后,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告声称由于我方违约行为导致其遭受了巨额经济损失,但在其所提供的证据中,并未能充分证明其经济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应当与实际损失相符,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损失的数额。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所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法院应当对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决。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故本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正义。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王XX,男,X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军人
被答辩人:吴X
被答辩人:吴X
根据被答辩人的起诉答辩如下:
本案发生在20xx年3月14日,为人身损害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在权利人提出要求、诉讼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时中断。
本案事发当场被答辩人报警,3月22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于做出侵害人吴春霞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及《刑事诉讼法》第130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之规定,公安机关撤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案被答辩人对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赔偿义务人以及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都非常清楚,不存在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
本案被答辩人起诉日为20xx年4月6日,无论距离案发还是公安机关撤案都已经两年有余,远远超过诉讼时效。
答辩人不同意履行赔偿义务,还基于以下理由:本案侵害人吴春霞案发前,已经被门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已经有半年余精神异常史,且病情极不稳定。
侵害人与被答辩人生活在一起,对此没有理由不知道,侵害人也多次流露出对被侵害人的敌意,这一点也为被答辩人所了解。
20xx年3月14日,事发早晨,所有人都在熟睡中,答辩人也不例外。
而侵害人走进走进被答辩人房间将小孩抱走,与被答辩人对小孩疏于看护有直接关系,在明知侵害人可能侵害小孩的情况下,晚上不关门防备,任由侵害人随意进出房间,被答辩人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过错原则之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应承担其法律后果。
综合以上,依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和侵权责任之规定,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XX
代理人:刘小平
二〇xx年五月十三日
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胡**
针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买卖合同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所有货款,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终止,故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被答辩人提交的`20xx年12月7日的“退货单”并非是答辩人向被答辩人购买的货物清单,而是答辩人以退货方式与被答辩人合意折价后形成的还款单。
从该份货单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1、该份货单的形成地点是在答辩人的经营场所;是被答辩人主动到答辩人处要求答辩人支付货款的;
2、该份货单与其他“送货单”相比有两点明显的区别,20xx年12月7日的货单底部收货欠款人处并没有答辩人签名,而其他的送货单均有答辩人的亲笔签名;且该份货单的标题处“送货单”被改成了“退货单”,该改动是由被答辩人完成的。
结合该份货单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可以证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形成的该份清单不是答辩人的购货清单,而是答辩人向被答辩人退货的清单;
(二)、答辩人从20xx年始经营养虾生意,20xx年12月7日与被答辩人结算付款后,答辩人便结束了在台山市冲楼八家的生意,回了缙云老家,20xx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辩人听闻答辩人要休业回家后,才到答辩人处催讨货款。
后答辩人便依照现实情况将剩余材料退货后还清了部分欠款,且剩余部分货款已由现金支付完全。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合意形成的2012年12月7日的货单并非是“送货单”,而是一份“退货单”,也是在2012年12月7日的当日,答辩人已将所有的货款结清,故双方虽有过买卖合同关系,但该合同关系已在2012年12月7日答辩人支付货款后因合同履行完毕而终结,故被答辩人诉称的答辩人尚欠货款22190元并非事实,请法庭予以驳回。
二、该案件诉讼时效已过,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0xx年12月7日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最后一次往来联系,20xx年12月7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形成的“退货单”即为双方在口头结算后,答辩人以退货的方式抵消部分货款,从而可以证实,20xx年12月7日,双方已经对最后的货款金额进行了结算,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请。
综上,不管是实体上答辩人已经完全支付货款的事实,还是程序上该案件已过诉讼时效,本案都应依法予以驳回,故恳请法庭依法驳回诉请。
代理人:胡**
20XX年4月20日
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 篇五
答辩人:郑某,女,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县____镇____村程庄村36号。
委托人:庞____,____邦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周____,男,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县____镇________街。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辩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80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
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