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经典6篇)

时间:2014-05-06 05:10:18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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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变得尤为重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其行为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和事业的发展。因此,建立一套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应该具备科学性。这一制度的建立应该基于科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督管理制度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发挥其约束和规范作用。

其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应该具备严格性。任何制度的建立都需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也不例外。只有制度的严格执行,才能确保领导干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工作,避免滥用职权、腐败行为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同时,对于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应该有相应的处罚和问责机制,形成制度的震慑力和威慑力,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再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应该具备公正性。在制定和执行监督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避免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不正之风的滋生。制度的公正性体现在对所有领导干部一视同仁,不论其职务高低,都要接受相同的监督和管理;体现在对于违法违纪的行为,不论其身份地位,都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体现在对于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的公正评价和奖惩机制的建立。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监督管理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增强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应该具备创新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监督管理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完善。创新包括制度内容的更新、监督手段的创新、制度执行的灵活性等方面。只有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创新改革,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推动领导干部的良性发展,实现党和国家事业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通过科学性、严格性、公正性和创新性的制度建设,才能更好地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我们应该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篇二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工作,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在建设和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在制定监督管理制度时,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特殊性,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解释,确保制度得到全体干部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共识,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

其次,要强化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制主要是指党内监督,要加强党的纪律审查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形成严密的纪律约束。外部监督机制主要是指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舆论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发挥舆论监督和监察机关的作用,确保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再次,要加强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是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要通过加强党性教育、廉政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干部的思想觉悟和法律意识,增强干部对党纪国法的敬畏和遵守。同时,要加强干部的业务培训和能力提升,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差错。

最后,要加强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宣传工作是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要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解释,使广大干部充分了解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同时,要加强对监督工作的宣传,宣传监督工作的成果和经验,激励广大干部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形成良好的监督氛围。

总之,建设和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机制、加强教育培训和加强宣传工作,才能更好地推进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实保障,推动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篇三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篇四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医院领导干部监督,逐步建立起全方位、多渠道的干部监督体系,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领导干部在严格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规定的同时,还要做到“六不准”,即:

  1、不准用公款到公共娱乐场所参与高消费活动;

  2、不准参与和支持群众集体上访;

  3、不准巧借名目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游山玩水;

  4、不准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收敛钱财;

  5、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宗族宗派活动及各种带有政治目的的传功、练功活动;

  6、不准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三条实施干部任前廉政鉴定制度。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前必须经党委廉政鉴定,对廉政鉴定发现有问题的,一律暂缓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谈话诫勉、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经批评教育有明显改进、群众满意率高的,可以重新任用。

  第四条建立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制度。重大事项必须由党委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特别是关于人、财、物等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必须有班子成员全部到会方能研究决定。

  第五条实施《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个人及其家庭有婚、丧、嫁、娶及购房、建房等重大事项,必须事先向纪检、监察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未报告程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党纪政纪处理。发现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问题的,由组织纪检部门视其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谈话诫勉。

  第六条实施谈话诫勉制度。对于工作不力、工作作风不实、在班子中长期闹不团结的或群众意见大、民主测评不满意率在30%以下的;多项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的;组织领导能力差,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相称,工作打不开局面的;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由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到期仍无明显改进的,予以待岗或就地免职。

  第七条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事前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实施信访回复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组织监测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核实时,应通知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就群众反映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复。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篇五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制定贵港市林业局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

为了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实行正确的集中,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报告,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不准向群众散布个人不同意见,更不准另搞一套。要增强和维护班子团结,“一把手”对班子团结负有重要责任,要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善于集思广益,用大局来统一思想,协调行动,处理矛盾;班子其他成员要摆正位置,支持和协助主要领导干部做好工作。要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解决班子内部问题。不仅要监督工作时间以内的行为,工作以外的行为也要注意,如有苗头,要及时提醒和帮助教育。

  二、严格执行党内各项规章制度,从体制、机制上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1、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一年召开一次,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安排和要求进行,会前7天将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会议安排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的发言提出要求。会后应向上级党组织做出书面报告。

  2、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班子成员不但要参加民主生活会,还要坚持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3、报告制度。建立向上级党组织定期汇报工作的制度,每半年及年终结合工作总结,书面报告有关林业生产、经费、基建项目、人事任免调配、领导班子状况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同时,班子成员必须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以及礼品登记上缴等制度。

  4、年终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对下级进行年终考核。采取组织考察、领导班子成员公开述职述廉以及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考察和评价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思想作风表现。

  5、谈话、诫勉制度。建立任职谈话制度、廉政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

  6、离任审计制度。领导干部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必须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委托建议,审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内容包括单位财务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三、加强对领导班子正职的监督和管理

。领导班子按照集体领导制度和议事规则,完善和规范权力 运行程序,增强班子内部监督约束的能力。

  四、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人事、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要随时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驶林业行政执法权、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做到“两权”行使到哪里,就监督到哪里。对发现的问题要向同级党组报告,及时处理。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密切配合,同时与地方党政部门特别是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加强联系,了解他们对林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执行干部监督制度的意见和看法。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篇六

  一、总则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促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制定本规范。

  二、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检验活动的查处等。

  (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三)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者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将情况通报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二)国家质检总局职责

  1.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2.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开展监督抽查。

  3.及时组织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

  (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抽查。

  2.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比对试验,督促安检机构保持必要的检验能力。

  3.通报安检机构监管信息。

  4.及时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调查处理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5.每年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报告。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管理人员的要求

  (一)依法进行安检机构的受理、审查、批准。不得违反工作程序对安检机构进行许可。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人员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除非现场能及时完成更改的。

  (四)在办理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及时查处并报告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事实,积极查处无证安检的行为。

  五、安检机构的职责和守则

  (一)安检机构的职责:

  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2.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

  3.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遵守保密规定;

  5.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

  6.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7.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8.安检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向社会公告;

  9.建立严格的报告审批制度,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0.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网;

  11.积极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安检机构守则: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2.不得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4.不得出具虚假检测结果;

  5.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6.不得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7.不得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8.不得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索要或者收取礼品、礼金及其他物品,收取贿赂;

  9.不得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六、主要监管方式

  (一)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行政审批人员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检查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行政相对人的投诉和有关工作汇报等方式进行。

  (二)对安检机构的监管方式主要有: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组织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调查处理投诉案件,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等。

  1.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安检机构检验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应当一致,若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不一致,应当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已实现联网监察安检机构的地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抽查。

  2.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主要检查安检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检验项目的齐全性和检验结果判定的准确性;检查检验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检查计量认证证书和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检验所用仪器、设备的准确度和有效性以及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检查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正确、规范、保存完好。针对问题突出的有关项目组织开展的检查。可针对审查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部门、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的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就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如检查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是否有出具虚假数据的情况,是否有漏检、少检项目或不检车只收费的情况等。

  3.检验能力比对试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检验能力比对试验,考察安检机构检验水平。

  4.审核年度工作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组织对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反映安检机构的有关变化、资格许可条件的保持和检查等情况,包括:

  (1)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2)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3)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4)检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人员变更情况;

  (5)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5.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走访、电话、征求意见表、座谈会的方式保持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被检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沟通,征询他们对安检工作的建议,就安检机构的检验流程、检验质量等诸方面广泛地听取意见,并及时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反映的问题一经核实,均要求安检机构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

  6.调查处理投诉案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投诉案件时,应当及时做好记录、调查、处理、存档工作。重大案件应当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查情况属实时,应当对产生的原因、案件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依法对责任机构进行处理。

  7.联网监察: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对安检工作进行适时、有效监管。通过联网系统的实时监测功能,检查安检机构检测线的检测情况,检查对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现行有效检验标准的执行情况;查阅检验报告;抽查是否存在不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检验的现象。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

  (三)监督检查中尽量避免影响安检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安检机构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

  (六)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机构的代表签字确认。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归档,并保存3年。

  八、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同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安检机构整改完成后,应当向组织检查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组织检查的部门应当对安检机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四)对依法撤消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五)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被撤销后,必须立即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九、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查处范围:

  1.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2.安检机构在用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3.安检机构超出许可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

  5.不按照规定参加比对试验的;

  6.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7.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者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8.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9.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

  10.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检验信息的;

  11.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

  12.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13.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缴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

  14.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二)对无证从事安检的责任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获证安检机构未在检验报告上标明检验资格许可证编号和未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检验专用章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通报批评仍不改正的安检机构,应当组织安检机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学习,重新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检验资格考核。

  十、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销检验资格许可,但是撤销检验资格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验资格许可的;

  6.安检机构不履行职责、违反安检机构守则,情节严重的;

  7.依法可以撤销检验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注销检验资格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1.被许可人不再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2.检验资格许可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证的;

  3.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检验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7.对注销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十一、其他

  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考核合格资质。

  十二、机动车安检机构对机动车安检许可、行政处罚的异议

  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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