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刑附民的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人小明的委托代理人,特此向贵院提起交通肇事刑附民的起诉。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年8月15日上午10点,小明驾驶私家车行驶至市中心的交叉路口时,因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行驶,与行人小红发生碰撞,导致小红受伤住院治疗。警方调查后认定小明负有主要责任,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明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
1. 小明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驾驶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受害人的损失
1. 小红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其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等共计60000元。
2. 由于受伤影响,小红无法正常工作,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小红的工资收入情况和工作能力,预计损失达到200000元。
四、请求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我们请求贵院判决:
1. 将小明定性为交通肇事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将小明判决承担对小红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小红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等共计60000元。
3. 将小明判决承担对小红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赔偿小红的工资损失200000元。
4. 其他应由小明承担的费用和赔偿金额,由贵院依法判决。
特此请求贵院依法审理!
代理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交通肇事刑附民的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人小明的辩护人,特此向贵院提起交通肇事刑附民的辩护。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年8月15日上午10点,小明驾驶私家车行驶至市中心的交叉路口时,与行人小红发生碰撞,导致小红受伤住院治疗。警方调查后认定小明负有主要责任,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现在小红提起诉讼,要求小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事故责任的争议
1. 小明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了交通信号灯规定,这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交通信号灯发生故障时,驾驶人应当服从交警的指挥。事故发生时,交通信号灯正好发生故障,导致小明无法准确判断交通情况。
2. 小红在事故发生时正在行人过街斑马线上行走,未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行动,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请求法院判决
鉴于上述事实和争议,我们请求贵院判决:
1. 考虑到小明在事故发生时,交通信号灯发生故障,导致其无法准确判断交通情况,应将其事故责任减轻。
2. 考虑到小红在事故发生时未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行动,应将其事故责任相应增加。
3.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小明承担对小红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等合理费用。
4. 其他应由小明承担的费用和赔偿金额,由贵院依法判决。
特此请求贵院依法审理!
辩护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交通肇事刑附民的起诉状 篇三
有关交通肇事刑附民的起诉状
原告:李永贵(系受害人李治军之父),男,生于1962年12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村149号。
原告:朱开秀(系受害人李治军之母),女,生于1965年2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兰州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月国,男,生于1974年2月17日,住兰州市七里河区黄峪乡××村5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兰州市第二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支公司(简称人保兰州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经理。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被告杨月国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李永贵、朱开秀之子李治军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87002元,丧葬费8926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500元,以上各项赔偿金额总计198428元;
3、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7年8月19日上午7时15分许,被告人杨月国驾驶兰州腾达公司所有的甘××号运输型拖拉机,从兰州市七里河区黄峪乡九村载预制板十五张到西果园镇,当车行至七里河黄西公路11Km+20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李治军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交通警察大队第(2007)××62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月国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李治军不负责任。
现被告人杨月国交通肇事一案,经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已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另外,甘××号运输拖拉机系被告人杨月国2006年5月购买后于2006年11月17日变更过户到兰州腾达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腾达公司。杨月国并与腾达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腾达公司于2007年 5月14日至2008年5月14日在第三人人保兰州支公司投保车辆保险,保额限额为25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月国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二原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