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的优秀【优选3篇】

时间:2017-03-05 09:14:30
染雾
分享
WORD下载 PDF下载 投诉

刑事上诉状的优秀 篇一

刑事上诉状是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向上级法院提起的上诉请求的书面文件。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上诉状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因此,一份优秀的刑事上诉状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一份优秀的刑事上诉状应当具备明确的目的和理由。上诉状的目的是向上级法院表达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不满,并请求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复核和改判。因此,在上诉状中,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应当明确指出上诉的具体事项,如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等。同时,上诉状还应当列举出具体的理由和依据,用法律条文、相关案例或专业知识来支持上诉请求。只有在目的和理由明确的基础上,上级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一份优秀的刑事上诉状应当具备严密的逻辑结构和清晰的表达方式。上诉状作为一份正式的司法文件,其内容应当条理清晰、语言简练。在逻辑结构上,上诉状应当包括引言、事实、理由、请求等几个基本部分。引言部分应当简要概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名称、一审判决结果等;事实部分应当客观真实地陈述案件发生的过程和各方当事人的主要行为;理由部分应当详细阐述上诉请求的依据和理由;请求部分应当明确表达被告人希望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复核和改判的具体要求。在表达方式上,上诉状应当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避免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和长篇大论的叙述,以便法官能够迅速理解和判断案件的关键问题。

最后,一份优秀的刑事上诉状应当具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和合理的陈述方式。上诉状不仅应当陈述事实和理由,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支持。这些证据材料可以是公证书、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用以证实被告人的上诉请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上诉状应当注意以合理的方式陈述证据,避免夸大和歪曲事实,以免影响上级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总之,一份优秀的刑事上诉状应当具备明确的目的和理由、严密的逻辑结构和清晰的表达方式、充分的证据材料和合理的陈述方式。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做得出色,才能提高上诉状的质量,为被告人争取到更好的法律效果,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刑事上诉状的优秀,不仅是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更是对司法公正的坚守和维护。

刑事上诉状的优秀 篇二

刑事上诉状是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重要法律文件。一份优秀的刑事上诉状不仅能够有力地表达被告人的上诉请求,还能够在法律逻辑和事实陈述上做到精准和准确。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一份优秀的刑事上诉状应具备的特点。

首先,一份优秀的刑事上诉状应当具备完整的事实陈述。事实是刑事案件的基础,准确全面的事实陈述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在上诉状中,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应当陈述案件发生的经过、各方当事人的主要行为以及相关证据等。事实的陈述应当客观、真实、准确,避免主观臆断和夸大其词,以免影响上级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其次,一份优秀的刑事上诉状应当具备明确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上诉状的目的是向上级法院表达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不满,并请求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复核和改判。因此,在上诉状中,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应当明确指出上诉的具体事项,如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等。同时,上诉状还应当列举出具体的理由和依据,用法律条文、相关案例或专业知识来支持上诉请求。只有在上诉请求和理由明确的基础上,上级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最后,一份优秀的刑事上诉状应当具备合理的逻辑结构和清晰的表达方式。上诉状作为一份正式的司法文件,其内容应当条理清晰、语言简练。在逻辑结构上,上诉状应当包括引言、事实、理由、请求等几个基本部分。引言部分应当简要概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名称、一审判决结果等;事实部分应当客观真实地陈述案件发生的过程和各方当事人的主要行为;理由部分应当详细阐述上诉请求的依据和理由;请求部分应当明确表达被告人希望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复核和改判的具体要求。在表达方式上,上诉状应当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避免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和长篇大论的叙述,以便法官能够迅速理解和判断案件的关键问题。

总之,一份优秀的刑事上诉状应当具备完整的事实陈述、明确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合理的逻辑结构和清晰的表达方式。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做得出色,才能提高上诉状的质量,为被告人争取到更好的法律效果,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刑事上诉状的优秀不仅体现了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更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刑事上诉状的优秀 篇三

  导语: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事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

  刑事上诉状【范文一】

  上诉人:刘x,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荣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荣县旭阳镇望江村1组,现押于荣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杀人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自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自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改判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对上诉人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系定性错误,上诉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

  1、从本案的起因来看。本案是因被害人谢洪不让曹慧在其所开的游戏机店内上班,上诉人帮曹慧说情而引起。上诉人不具有杀害被害人谢洪的动机。

  2、从上诉人和被害人谢洪平时的关系来看。上诉人和被害人谢洪平时的关系很好。证人邱刚、冯德祥、刘超一、侯小峰等均证实上诉人和被害人谢洪是多年的朋友,平时关系很好。上诉人不具有杀害被害人谢洪的动机。

  3、从本案发生的经过来看,上诉人没有任何预谋和准备。案发当天晚上,上诉人与几个朋友吃饭,喝了很多酒,已经很醉了,本来已经回到家中准备休息了,曹慧打电话来要上诉人为其说情。上诉人先是给被害人谢洪打电话,后谢洪又给上诉人打电话要上诉人去柴巷

  子当面说此事。上诉人在没有任何准备和预谋的情况下,穿着短裤和拖鞋就去了柴巷子与被害人谢洪交涉曹慧上班的事。上诉人身上的水果刀也不是临时才准备的,上诉人平时就带在身上得。所以,上诉人不具有杀害被害人谢洪的主观故意。

  4、从伤害的部位和刀数来看。本案中,法医的尸检鉴定表明,被害人谢洪身上有八处刀伤,分别为左颞部两处,左腋下、左上臂、左肩部、腰部、左臀部、左侧胸部各一处。当天晚上,上诉人喝了很多酒,基本上处于一种醉酒状态,案发现场又没有灯光、很黑暗,打斗过程很混乱,双方运动速度都很快的情况下,刺到了被害人谢洪八刀并不能说明上诉人有杀害谢洪的意思;还有刺到被害人谢洪的要害部位—胸部并不是出于上诉人的本意,而是出于其意料之外的。当时,上诉人甚至不知道自己刺没有刺到谢洪,或者刺到了什么部位,只是在被害人谢洪说“你戳到我了”, 上诉人才晓得被害人谢洪中了刀。可见,上诉人只是应当对被害人谢洪的死亡负有过失的罪责,上诉人本应预料到谢洪被刺中后可能会因此死亡,但因疏忽大意、酒喝多了神智不清而没有预见,因此上诉人犯罪行为的本质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5、从上诉人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来看,上诉人对被害人谢洪的死亡并不持放任的心理状态。本案中,上诉人当听到全刘勇说被害人谢洪死了时,心里一下就慌了,上诉人还不敢相信会发生这么严重的后果,还打电话给朋友冯德祥,要求冯去医院看一下,据此可以印证上诉人确实没有预见到有可能发生被害人谢洪死亡的后果。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对被害人谢洪没有施救,就据此认定上诉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系间接故意杀人”。一审判

  决的认定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没有施救并不等于放任被害人的`死亡,因为这必须以上诉人明知被害人可能死亡为要件。本案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上诉人的“明知”。由于当晚上诉人喝了很多酒,神志不清,现场环境很黑暗,打斗场面也很混乱,双方都处于高速运动状态下,上诉人当时并不知道自己捅刺到了谢洪的胸部,上诉人还以为谢洪的伤不凶。上诉人离开现场时,被害人谢洪尚处于站立状态。一审判决引用的代跃翔的证言“刘聪又走出四合院看到自己喊开车走,刘聪说把谢洪放到地上了,意思是把他打来睡起了„”是一个孤证,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应当采信。所以,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明知被害人谢洪有可能死亡而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一审判决在认定了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上诉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向法院出具要求对上诉人从宽处理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书面意见的情况之下,仍然对上诉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系量刑过重。这样的

判决也没有考虑上诉人的良好的认罪态度和真诚的悔罪表现,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也不利于安抚被害人的家属。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刑事上诉状【范文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男,1969 年7 月23 日生,于2010 年1 月 6 日经×× 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 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 县看

  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杀人一案,于 2010 年3 月31 日收到××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我不服,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本人构成故 意杀人罪,属于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用小刀扎向被害人具有自卫性质

  2009 年10 月27 日中午,上诉人在×× 县×× 煤矿煤井中干活儿时,负责 往井外运矿渣,被害人林×× 负责装车。在每次装车期间,上诉人都拿着煤井中 的一个粗排水管对着嘴唱歌。被害人林×× 趁上诉人在向井外运矿渣时,在上诉 人用来唱歌的水管里撒尿。上诉人运矿渣返回后拿起水管准备唱歌,里面的尿洒到 自己的身上和嘴里,因此,上诉人和被害人发生对骂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 被害人用胳膊勒紧上诉人脖子致使上诉人不能喘息的情况下,上诉人掏出自己腰间 的一把小刀照被害人林×× 的左胳膊、左大腿各扎一刀,被害人林×× 跑出井外 因失血过多而晕倒,后被送到医院经检查已死亡。从当时的案发情况来看,上诉人 拿出小刀刺向被害人林×× 是在无法喘息、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 的紧急措施,具有自卫性质。但是,一审法院对于被害人林×× 勒紧上诉人脖子 的事实不予认可,将上诉人的自卫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罪名定性及法律适用错误 双方发生厮打的原因是被害人林×× 在上诉人用来唱歌的水管里撒尿、并在 尿液洒到上诉人的衣服上和嘴里的情况下引起的,被害人林×× 的死亡是因上 诉人自卫的情况下将其刺伤因流血过多造成的。上诉人并无杀害林×× 的主观 故意和事先预谋,被害人林×× 的死亡,是由于上诉人的防卫过当的情况下发 生的,在此情形下上诉人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可见, 一审判决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罪名定性错误。我国刑法第20 条第2 款明 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 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本案中一审法院在罪名定性错误和无视上诉人的正当 防卫情节,判处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并判决无期徒刑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无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自身错误和上诉人的自卫情节, 并在对上诉人的罪名定性错误的基础上进行定罪量刑,违背我国刑法所确立的罪 罚相适应原则,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并减轻对上诉人的刑事处罚。 此致

  ×× 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签名)

  20xx 年4 月6 日

刑事上诉状的优秀【优选3篇】

手机扫码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