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建设工程监理纠纷(最新3篇)

时间:2014-02-02 08:30:4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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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建设工程监理纠纷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XXX,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XXXX。本案的被告为XXXX,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XXXX。

本案涉及建设工程监理纠纷。我系XXX公司的业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为本工程的监理人员。然而,在工程施工期间,被告未能履行其监理职责,导致工程产生了严重质量问题。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我于XXXX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未能履行其监理职责。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被告未能履行其监理职责,未对工程施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这导致工程中出现了多个严重的质量问题,包括墙体开裂、地板起翘、电路故障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工程的使用功能,还对我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被告的过失行为。在工程施工期间,被告未能履行其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这是被告的过失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未能履行其监理职责,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作为业主的权益。作为工程的业主,我有权要求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被告未能履行其监理职责,导致工程产生了严重的质量问题,这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作为原告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我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诉状建设工程监理纠纷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XXX,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XXXX。本案的被告为XXXX,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XXXX。

本案涉及建设工程监理纠纷。我系XXX公司的业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为本工程的监理人员。然而,在工程施工期间,被告未能履行其监理职责,导致工程产生了严重质量问题。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我于XXXX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未能履行其监理职责。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被告未能履行其监理职责,未对工程施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这导致工程中出现了多个严重的质量问题,包括墙体开裂、地板起翘、电路故障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工程的使用功能,还对我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被告的过失行为。在工程施工期间,被告未能履行其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这是被告的过失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未能履行其监理职责,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作为业主的权益。作为工程的业主,我有权要求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被告未能履行其监理职责,导致工程产生了严重的质量问题,这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作为原告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我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诉状建设工程监理纠纷 篇三

民事上诉状(建设工程监理纠纷)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杭州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 所: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

长。

  诉讼请求:

  1、全部撤销原判决;

  2、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上诉人因原告浙江省XXXX总公司诉被告杭州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X日做出的杭西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人对该判决的事实认定没有异议,但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上诉人认为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欠款纠纷已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已丧失了胜诉权。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承认2002年12月20日的函件系因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后发给原告的答复,但并没有承认原告是在2年的诉讼实效内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只是表明了他在2002年12月20日之前曾口头向被告主张了权利,但原告却没有证据来表明是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提出。

  由于该项诉讼请求是原告提出,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原告自己来承担他是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举证责任。但一审法院却对此将举证责任倒置,责令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这显然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显对上诉人不公正。 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153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杭州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杭州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04年3月4日

  附:

  本上诉书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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