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附带民事起诉状 篇一
附带民事起诉状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刑事责任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起诉方式相对于独立民事诉讼更为便捷,能够有效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格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起诉人信息:包括起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
2. 被告信息: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
3. 诉讼请求:明确起诉人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例如赔偿损失、恢复名誉、道歉等。
4. 事实与理由:详细叙述案件发生的事实经过,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说明为什么认为被告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5. 证据清单:列举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清单,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6. 法律依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说明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7. 附带诉讼请求:除了要求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以附带请求法院采取其他措施,如财产保全、禁止被告做出某种行为等。
8. 起诉人签名:起诉人在文末签名,并注明起诉日期。
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撰写要点如下:
1. 写作简明扼要,语言准确清晰,避免使用模糊、含糊的词语。
2. 事实描述要详细具体,结合证据进行说明,以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信度。
3. 引用的法律依据必须准确,避免引用错误或不适用的法律条文。
4. 对于附带诉讼请求,要求合理合法,符合诉讼目的和要求。
5. 注意格式规范,遵循法定格式要求,以确保起诉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附带民事起诉状作为一种常用的起诉方式,为被害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便捷的途径。在撰写起诉状时,起诉人应当仔细审查事实和证据,并合理构建起诉逻辑,以增加诉讼请求的成功率。同时,起诉状的格式要规范,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起诉状的有效性。
常用的附带民事起诉状 篇三
常用的有关附带民事起诉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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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沙林祥,男,回族,生于1975年5月12日,小学文化,住宁夏固原市西吉县兴隆镇唐岔村一组1028号。农民。联系电话:13369542490.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思俊,男,回族,现年39岁,高中文化,住宁夏固原市西吉县兴隆镇唐岔村一组。农民。联系电话:15009544714.
案由:故意伤害。
请求事项:1、要求依法追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赔偿原告人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21201.70元-17901.70元)=3300.00元,误工费8877.00元、护理费1065.24元、伙食费1800.00元、孩子抚养费6822.44元、老人赡养费2000.00元、伤残补助费18699.44元、二次手术费10000.00元。以上合计52564.12元。3.本案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上列原告人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约原告人和其他两个村民班志龙和哈俊义等人一起在被告人家里玩扑克牌,玩的期间就发生了一点小口角纠纷,纠纷发生以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就破口大骂原告人,原告人就在被告人嘴上一巴掌,打了一巴掌后,原告人就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家里房子出来准备回家,当走到大门口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就突然从原告人身
后扑上来,用菜刀将原告人连续砍了三刀,将原告人砍伤了,原告人受到伤害以后,被班志龙和哈俊义送到甘肃省静宁县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由于医院治疗技术的限制,医院又将原告人送到兰空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目前原告人已经治疗结束,但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只是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对于其他实际损失拒绝赔偿,清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人请求,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原告人将不胜感激。请支持。
此致
宁夏固原市西吉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沙林祥
20xx年6月20日
附:1、本状一式三份。
2、书证 份。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二】
梁天,男,汉族,出生于1943年07月21日,农民,住该村七组11号,系被害人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英,女,汉族,出生于1966年09月07日,农民,系被害人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平,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03月16日,系被害人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陈亮,男,18岁,汉族。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陈亮亮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陈亮亮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6284.7元,护理费用6200元、误工费17100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1852元、死亡赔偿金72818.2元,丧葬费20140.5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电动自行车费用22
00元,精神损失补偿费5万元等等,总计人民币205095.4元(其中原告已支付3万元,还余175095.4元)。3、本案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04月04日15时40分,被告陈亮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恒富中大街龙泉家园门口路段,与相对方向由西向东往北左转弯原告梁天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梁天及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后陈亮驾驶二轮摩托车逃逸,原告梁天及被害人被送至**县人民医院后转到**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被害人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04月07日凌晨2时死亡;原告梁天被诊断为:右脚踝骨折,左脚擦伤,经缝合后住院治疗2天,于2012年4月6日出院,出院后遵循医嘱消炎、防感染对症治疗。该事故经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陈亮负全部责任,原告梁天及被害人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陈亮的家属支付了原告医疗费用3万元,对原
告其他损失一直未予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陈亮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使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希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