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规定(推荐3篇)

时间:2013-04-01 02:12:2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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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规定 篇一

自主择业对军转干部安置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入,军转干部的安置问题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为了更好地帮助军转干部顺利融入社会,北京海淀区制定了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规定,这为军转干部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自主择业是指军转干部根据自身特长和兴趣,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自主选择就业岗位的一种安置形式。相比于传统的政府安排岗位,自主择业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能够更好地满足军转干部的个性化需求。

首先,自主择业可以更好地发挥军人在军队中培养的优势。军队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纪律严明的集体,培养了军人坚韧不拔、团结协作、吃苦耐劳的品质。这些品质在现实社会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军转干部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快速成长。

其次,自主择业可以更好地发挥军转干部的专业特长。军队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组织,军人在服役期间接受了系统的专业训练。这些专业技能在市场经济中同样具有较高的价值,军转干部可以根据自身的专业特长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发挥自己的优势。

再次,自主择业可以更好地满足军转干部的个性化需求。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职业追求,自主择业可以让军转干部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工作岗位,实现自己的职业目标。这种个性化的安置方式,既能满足军转干部的需求,又能推动社会的多元化发展。

然而,自主择业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首先,军转干部可能缺乏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对就业市场了解不足。其次,自主择业需要军转干部具备一定的自主能力和创业精神,这对于一些传统军人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政府、社会和企业应该加大对军转干部的培训和支持力度,帮助他们更好地实现自主择业。

总之,自主择业对军转干部安置具有重要意义。北京海淀区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为军转干部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自己的职业目标。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大对军转干部的支持力度,共同努力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

北京海淀区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规定 篇三

为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1]国转联8号)、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发 [2002]20号)文件规定,结合海淀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依户口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区人事局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自 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安置管理工作。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系人事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存放、转递及 发放退役金、组织就业培训和指导,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等事宜,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他协调管理工作。

二、报到落户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持部队团以上政治、后勤机关出具的组织介绍信、行政介绍信、人员供给介绍信等有关手续,以及转业证、近期5张1寸平

光免冠身份证照和户口本,到以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一)市级有关部门

(1)到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办理行政关系接转、入户介绍信。

(2)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办理入户通知单。

(二)区有关部门

(1)到区人事局办理行政、人员供给关系等有关落入手续。

(2)到区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

(3)到区委组织部转换组织关系介绍信。

(4)到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和身份证。

(三)随调随迁家属、子女需办理的手续

需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持部队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经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审核,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办理准迁证,再到家属、子女户口所在地迁 出户口。随调家属在落实接收单位后,由迁出地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开具行政、组织、工资介绍信等。随调随迁家属、子女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同时 办理报到手续。

三、人事档案及组织关系的管理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由海淀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就业、出国(境)、婚姻、办理证件、出据证明材料等事宜提供相关服务,进行统一管理。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党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管理。各街道、乡镇党(工)委要积极做好这部分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按照就近原则及时把他们编入党支部。要与区组织、人事部门密切配合,经常了解这些党员的思想动态,做好党员管理教育工作。

四、退役金的发放与调整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代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役金领取手续,代发银行于当月10日前将退役金分解划拨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退役金帐户。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统一部署,按照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调整退役金。

符合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停发退役金的人员,由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停发手续,注明原因和时间,记入本人档案,向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备案。

每季度末,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与市财政局、代发银行对退役金发放情况进行对账,确保发放无误。每年12月上旬,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区干部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登记,以确认下一年个人退役金是否发放。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个人退役金初次核定有异议的,应与部队复核后再予确认。

五、未就业期间的有关待遇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含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下同)单位录用、聘用期间,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退役金外,住房补贴 和医疗保障可比照区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和办法执行。区人事局在编制每年退役金发放预算的同时,编制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障等经费预算,按规定时间向区财政部门报送。

(一)住房补贴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 体、事业、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 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本人意愿计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二)医疗保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区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其个人缴费部分,以个人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代扣个人缴纳部分,连同单位缴费部分统一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个人医疗保险基金余额,转入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六、就业期间的有关待遇与优惠政策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 金,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录用、聘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其他各项管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再享受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

(二)被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用期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照发;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增发补贴、冬季取暖费、购房补贴、医疗保障均按北京市和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单位缴纳部分。

聘用单位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养老、 失业保险缴纳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保险费之日算起。合同到期未续签或解除后,养老、失业保险依本人自愿接续,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 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 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 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的办法执行。

七、家属安置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的档案分别由人事、劳动部门管理,并参照本人情况合理安排。随迁子女需转学、入学的,持有关证明、证件到户口所在地中、小学联系安排,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

八、就业指导与就业培训

(一)就业途径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主要通过人才市场选择用人单位实现就业,也可以通过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二)就业指导

区人事部门免费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提供政策指导、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招聘洽谈、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等,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现就业提供指导。

(三)就业培训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区人事部门组织他们参加就业形势、政策、途径等相关知识培训,为个人参加提高就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供必要的咨询。

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需持死亡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到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 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十、根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职能的增加和实际工作需要,区有关部门采取适当增加编制和经费等办法,充实和加强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机构的力量,以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落实。

十一、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并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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