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优秀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一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尊敬的法院:
本案涉及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交通事故纠纷。原告在此诉至贵院,并提供以下事实和证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事实经过
1. 事故发生于2022年5月15日上午10点左右,地点位于XX市XX路与XX街交叉口。
2. 当时,原告张某正驾驶自己的私家车行驶在XX路上,目的地为公司。被告李某驾驶一辆货车沿XX街从右侧转弯进入XX路。
3. 在交叉口附近,被告李某未按照交通规则优先让行,并迅速转弯,导致与原告张某的车辆相撞。
4. 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严重损坏,原告本人也受到了轻微伤害,经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挫伤。
二、证据清单
1. 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清晰记录了事故发生地点以及车辆损坏情况。
2. 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李某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
3. 原告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证实原告身体受伤。
三、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驾驶车辆在道路交叉口处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警指挥或者道路标志、标线的规定行驶,未按规定行驶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诉讼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告张某请求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 裁定被告李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2. 裁定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导致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
3. 其他损失和费用,由被告李某承担。
特此请求法院判决!
原告:张某
日期:2022年5月20日
最新优秀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二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
被告:赵某
尊敬的法院:
本案涉及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之间的交通事故纠纷。原告在此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供以下事实和证据,希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事实经过
1. 事故发生于2022年6月10日下午3点左右,地点位于XX市XX路与XX街交叉口。
2. 当时,原告王某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行驶在XX路上,目的地为家中。被告赵某驾驶一辆轿车沿XX街从左侧转弯进入XX路。
3. 在交叉口附近,被告赵某突然超速行驶,并未按照交通规则给予原告让行,并与原告王某的摩托车相撞。
4. 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摩托车严重损坏,原告本人也受到了严重伤害,经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和内出血。
二、证据清单
1. 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清晰记录了事故发生地点以及车辆损坏情况。
2. 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赵某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
3. 原告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证实原告身体严重受伤。
三、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驾驶车辆在道路交叉口处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警指挥或者道路标志、标线的规定行驶,未按规定行驶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诉讼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告王某请求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 裁定被告赵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原告摩托车修理费用人民币15,000元。
2. 裁定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导致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
3. 其他损失和费用,由被告赵某承担。
特此请求法院判决!
原告:王某
日期:2022年6月15日
最新优秀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三
最新优秀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导语: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篇1】
原告:鲍佳云,男,汉族,1947年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62419470221773X),住浙江省新昌县巧英乡中溪村189号,电话13735251402。
被告:刘常良,男,汉族,1954年3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226195403311115),住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溪头村10组11号,电话13989393988。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江南路39号3楼
法定代表人:黄雁南 电话:0574-27896627
诉 讼 请 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758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医疗费用 、误工费用32481.75元、护理费用10827.25元、交通费 、精神损害费10000元、伤残鉴定费 、营养费用2700元,合计 元(第三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2013年9月26日05时45分许,刘良常驾驶浙B6835Z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西山线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0KM+500M处,车头左侧与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鲍佳云发生碰撞,造成鲍佳云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10月8日出具宁(公)交肇字2013第[3302262013D025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承担全责。原告于事故当天入住宁海县第一医院,并先后转院至另外三家医院,总共住院时间为47天。宁波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7月2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为:1、精神医学评定: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损害);2、法律关系:与车祸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3、伤残等级: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VII(七)级伤残。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8月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十级、十级,误工时限为11个月,护理时
限为5个月,营养时限为4个月。
原告认为,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你院起诉,请求你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宁海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 年 日 月
证据目录:
1、原告王香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证明被告葛贤吉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
3、出院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7天的事实。
4、医药费发票复印件,证明被告尚未给原告支付医药费458.4元的事实。
5、宁海第一医院证明书复印件,证明医生建议原告休息1个月的`事实。
6、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修理电动车花费800元的事实。
提交人:
2013年 月 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篇2】
原告: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现住XX市XX街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现住XX市XX街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X号附X号. XX大厦。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XX元、医药费:XX元、交通费:XX元、误工费:XX元,合计XXXX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X日X时,被告XXX驾驶车牌照为川AXXX的奇瑞轿车在XXXX道上由东向西行驶,由于驾驶不当XXXX原因,与在此道上正常行驶的原告XXXX的川AXXXX长安轿车发生擦挂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一人受伤。该事故已由XX市公安交管局XX区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如下:由于被告XXX不当操作,导致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前车牌号川AXXXX号轿车已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法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也应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赔偿。
事故发生责任判定后,原告与被告商议原告车辆维修完好后取车时,被告支付修车款并接收原告提供资料,但取车时被告始终不到场,不予配合;之后原告多次主动联系被告解决问题,但被告均以各种无理要求和条件拒绝
和推诿原告,作为交通肇事全责方,被告非但没有主动联系过受害方和承担一分钱赔偿,相反以各种理由和无理要求推诿,行为是及其不负责任和恶劣的。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XX元、医药费:XX元、交通费:XX元、误工费:XX元,合计XXXX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二〇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