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王先生,住址为XX市XX区XX街XX号。我在此向贵庭提起房屋租赁纠纷的诉讼,希望能得到公平的处理。
首先,我要对被告李先生提出的解约要求表示异议。根据我们之间的租赁合同,租期为两年,合同约定期满后,我们可以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继续租赁。然而,在合同期满后,被告却以自己的意愿解除了合同,这违反了我们的合同约定。我认为被告没有合理的理由解除合同,因此我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其次,我要对被告违约行为提出控诉。在租赁期间,被告未按时支付租金,且多次拖欠。根据合同约定,租金应在每月5日前支付,然而被告经常延迟支付,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不便。我曾多次催促被告按时支付租金,但被告一直未能改正其违约行为。因此,我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按照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
最后,我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给我造成的其他损失。由于被告未按时支付租金,我不得不支付额外的利息和滞纳金,这给我带来了经济上的困扰和损失。我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这些损失,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我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并承担其他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我相信法院会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并做出正确的判决。
原告:王先生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房屋租赁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李女士,住址为XX市XX区XX街XX号。我在此向贵庭提起房屋租赁纠纷的诉讼,希望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首先,我要对原告王先生提出的要求进行反驳。根据我们之间的租赁合同,租期为两年,合同约定期满后,我们可以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继续租赁。然而,在合同期满后,我以自己的意愿解除了合同,并且提前通知了原告。我认为我有权解除合同,因为合同期满后,我希望将房屋收回自用,这是我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要求法院支持我的解约决定。
其次,我要对原告王先生提出的拖欠租金的指控进行澄清。在租赁期间,我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了租金,并没有拖欠。如果原告声称我有拖欠行为,他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他的指控。我要求法院要求原告提供相关证据,并否认我有任何拖欠租金的行为。
最后,我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整个租赁期间,我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也没有给原告带来任何损失。因此,我要求法院判决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驳回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我要求法院支持我的解约决定,并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我相信法院会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并做出正确的判决。
原告:李女士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房屋租赁起诉状 篇三
原 告:上海艾丽火赞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敬淑 电 话号 码:021-62884398
被 告:蔡忠益,男,1968年12月31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为: 330321196812310314,
住 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霞王村霞王路37 号。电话号码:13906637285。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蔡忠益立即归还房屋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31786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蔡忠益承担自 2009年 4月 2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造成的违约 利息。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蔡忠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上海艾丽火赞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忠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 告将北京西路1701 号2508 室出租给原告作为办公用房,租赁期限自2008 年4 月22 日起至 2009年 4月 21日止,每月的租金为人民币 15893元。原告向被告支付人民币 31786元作为 房屋租赁保证金,合同终止时,被告应将房屋租赁保证金退还原告。在这期间,由于被告的 原因,原告无法按时支付房租,因此产生了一定的费用。基于上述原因,2009 年4 月9 日, 原告搬离了租赁房,并欲将钥匙还给被告,但被告拒不收钥匙。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但被 告拒接原告的电话。 现在租赁合同已经到期,原告已搬离了该出租房,并且结清了所有的费用,但被告仍 未将保证金归还原告。原告在与被告多次联系未果的情况下,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 “ 根据本租赁合同第五条 租赁关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 ” 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之规定,要求被告归还房屋租赁保证金人民 币31786 元,并要求被承担自2009 年4 月21 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造成的违约利息。 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
房屋租赁起诉状 篇四
原告:姓名:______性别:__年龄:__民族: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性别:__年龄:__民族: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要求被告立即腾出所租赁的房屋;
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房屋租金__元及利息__元,(如造成房屋损坏,可要求被告承担房屋损坏的损失__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月__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__区__路__号房屋一间,面积__平方米,用于居住,承租期限为__个月,即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租金每月__元,每月一日前付清当月房租。
相关知识:如何处理租房协议纠纷
(一)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对于受让的第三人继续有效。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其具体内容包括:
1.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这里所有权变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赠与等。
2. 承租人没有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承租人已明确表示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则不发生所有权与租赁权的冲突问题。租赁物所有权变动后,新的所有人取代原有所有人地位而成为新的承租人。原出租人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退出出租人地位。承租人应依照原租赁合同向新的所有人履行义务。
(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相冲突的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按份共有人将出租的共同财产中的自有份额转让时,即发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一般来讲,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所有权保护的效力,而租赁关系是债权关系,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共有人的物权应优先对待。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有债权物权化的特征,但其毕竟是债权关系,仍然不能等同于物权的效力。
另外,让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有利于对房屋的管理、修缮、使用。
(三)租房中的登记备案问题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取得《房屋租赁证》是租赁合同法、有效的前提条件。登记备案是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身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补办手续,而不应因此否定租赁合同的效力。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房屋租赁起诉状 篇五
原告:XXX
被告: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879646的房屋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租人民币8840元及利息。
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人民币3400元及利息。
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中介费人民币3400元及利息。
5、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有线电视费198元。以上合计:15838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9月17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879646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被告为出租人(甲方),原告为承租人(乙方),甲方将位于××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居住,租赁期限自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8月9日,租金每月3400元,有线电视费198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被告收取原告押金人民币3400元,有线电视费198元。
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被告从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12月15日3个月的房租10200元、押金3400元、中介费3400元及有线电视费198元。原告住进租用的房屋后,发现被告出租给原告的房屋无法使用热水,热水器是坏的',房屋里的电视也是坏的,原告立即打了被告的投诉电话,将房屋的情况告诉了被告,要求被告立即维修,但被告拒绝,过了几天后,被告仍未维修热水器及电视,原告要求被告退房,被告告知原告,房屋不能退,但被告同意在7天内将原告租赁的房屋转租。
20XX年9月28日,被告为了将原告租赁的房屋转租出去,将租赁给原告房屋的钥匙收了回去,让原告搬出了租赁的房屋,被告答应原告,将租赁的房屋转租出去,并同意退还原告多交的房租及押金,但直到现在,被告没有退还原告多交的房租。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多交的房租及押金,但被告拒绝。
被告不仅不退还原告多交房租及押金,而且在20XX年11月15日,要求原告再支付3个月的房租。
20XX年9月28日,被告将租赁给原告的房屋收回后,原告就没有在租赁的房屋居住,从20XX年9月29日至2012年12月15日,被告收取原告的房租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多交的房租8840元。
被告为了将出租的房屋转租,收回了原告房屋的钥匙,被告实施这些行为后,被告与原告终止了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没有要求原告再支付房租的权利,原告也没有再向被告支付租金的义务,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租到房子,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97条的规定,原告可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没有居住期间的房租、押金、中介费及有线电视费。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