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通用3篇】

时间:2011-08-07 04:49:27
染雾
分享
WORD下载 PDF下载 投诉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游客不文明行为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为了保护旅游景区的环境和形象,加强游客的文明素质教育,各地纷纷出台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首先,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游客不文明行为的定义。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乱丢垃圾、乱涂乱画、随地吐痰、破坏公共设施等。通过明确不文明行为的范围,能够更好地引导游客的行为规范。

其次,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首次违规的游客,可以采取口头警告、劝导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多次违规的游客,可以给予罚款、限制入境等处罚措施。同时,为了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申诉和复核的程序。

此外,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还明确了旅游景区的责任。旅游景区应当加强对游客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游客的文明素质。同时,景区也应当配备足够的监控设施,并加强巡逻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不文明行为。

最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监管,确保暂行办法的有效执行。同时,公安、文化、卫生等部门也应当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旅游景区的秩序和形象。

总之,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保护旅游景区的环境和形象,提高游客的文明素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仅有暂行办法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加强对游客的教育宣传,培养游客的文明意识,让每个游客都成为旅游景区的形象代言人。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一种积极回应,旨在提高游客的文明素质,保护旅游景区的环境和形象。然而,暂行办法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执行难度较大。旅游景区的面积广大,游客的数量众多,监管力量有限,很难做到对每一位游客的行为进行全面监管。因此,如何确保暂行办法的有效执行,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力度有待加强。目前,对于多次违规的游客,除了给予罚款、限制入境等处罚措施外,还可以考虑增加一些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如暂时禁止游客进入景区等,以起到更好的震慑作用。

此外,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宣传是提高游客文明素质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目前宣传力度还不够大,很多游客对于暂行办法的存在和内容并不了解。因此,应当加大对游客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游客的文明意识和行为规范。

最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完善还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旅游景区、旅游管理部门、公安、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旅游景区的秩序和形象。同时,也需要游客自觉遵守暂行办法,提高自身的文明素质,做到文明旅游。

总之,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一种积极回应,但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合作等措施,我们相信可以进一步提高游客的文明素质,保护旅游景区的环境和形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导语:由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开始施行。根据这一管理办法,中国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而不良信息将被保存一至两年,不仅影响到其再次旅游,严重的甚至影响到出境、银行信贷等。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

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县、地(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游客不文明行为”采集报送等工作。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五条 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第八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九条 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认为将其纳入记录错误的,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通用3篇】

手机扫码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