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提交答辩状时间【实用3篇】

时间:2018-03-05 06:43:4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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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提交答辩状时间 篇一

民事诉讼程序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中提交答辩状是被告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并进行抗辩的关键步骤。在民诉中,被告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本文将探讨民诉提交答辩状的时间要求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应当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这意味着被告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答辩状,并提交给法院。如果被告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将可能依法认定被告人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利,进而可能对被告人做出不利的裁判。

其次,被告人在提交答辩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答辩状应当按照法院的规定格式进行书写,并且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在答辩状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驳斥,并提出自己的抗辩理由和证据。其次,答辩状必须提交给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并且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给法院。如果被告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或未能送达给相关方,法院将可能视为未提交答辩状,从而对被告人做出不利的裁判。

最后,被告人在提交答辩状时,应当尽量避免延误。如果被告人因故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延期,并说明延期的理由和证据。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延期。然而,即使被告人获得了延期,也不应将其视为拖延时间的借口。被告人应当充分利用延期期间,准备好答辩状,并确保在延期后的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交给法院。

综上所述,提交答辩状是民事诉讼中被告人进行抗辩的重要步骤。被告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答辩状,并按照法院的规定格式进行书写和送达。如果被告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然而,被告人不能将延期作为拖延时间的借口,而是应当充分利用延期期间,确保在延期后的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交答辩状。只有这样,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民诉提交答辩状时间 篇二

民事诉讼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而提交答辩状是被告人行使抗辩权利的关键环节之一。在民诉中,被告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本文将探讨民诉提交答辩状的时间要求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应当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这一时间要求的目的在于确保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并且保证被告人有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和提出抗辩意见。被告人在提交答辩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被告人应当尽早了解起诉状的内容。一旦被告人接到起诉状副本,应当尽快阅读并了解起诉状的内容。只有了解起诉状的具体指控和诉讼请求,被告人才能准备好答辩状,并提出合理的抗辩理由和证据。

其次,被告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并提交答辩状。被告人在提交答辩状时应当按照法院的规定格式进行书写,并且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答辩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给法院,并且应当同时送达给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被告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或未能送达给相关方,法院将可能视为未提交答辩状,从而对被告人做出不利的裁判。

最后,被告人在提交答辩状时应当注意延期申请。如果被告人因故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延期,并说明延期的理由和证据。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延期。被告人应当充分利用延期期间,准备好答辩状,并确保在延期后的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交给法院。

综上所述,提交答辩状是民事诉讼中被告人行使抗辩权利的重要步骤。被告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答辩状,并按照法院的规定格式进行书写和送达。如果被告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被告人应当充分利用延期期间,确保在延期后的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交答辩状。只有这样,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民诉提交答辩状时间 篇三

  一、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价值解析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拥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原告或上诉人按照法律的要求,在起诉状或上诉状中列明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理由,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诉提供了指引。

  同样,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才能体现平等的基本原则。

  作为文书往来的体现,这是一种高效的信息传递,有利于弥补资源优势引起的信息不对等,防止 “诉讼偷袭”,也有利于法官集中、高效地审理案件。

  二、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现实困境

  (一)立法现状。

  我国在提交答辩状的立法较为笼统。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就当事人基本信息、提交期限以及逾期后果三个方面对被告提交答辩状做了规定。

  第167规定了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期限。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第32条对答辩状的应有内容做了更全面的概括,答辩状应“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以上几个条文基本构成了我国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制度的全部框架。

  (二)司法现状。

  我国当前大量的诉讼活动中,不提交答辩状是一种普遍现象,这是导致我国民事诉讼审理前准备阶段功能弱化的重要原因。

  提交答辩状作为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之一,其价值之一在于帮助审判人员提前整理可能的争点,促使庭审能够集中、高效的运行。

  实践中,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所承受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微乎其微,当事人将不提交答辩状作为一种诉讼技巧,如此难免导致争点的整理与固定迟延,审前准备阶段的目的相应落空。

  三、提交答辩状制度的改善

  提交答辩状作为审前准备阶段的重要一环,因此有必要对提交答辩状进行明确、合理的架构。

  (一)答辩状的形式。

  由于我国尚未实施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因此对于当事人必须进行书面答辩实质是一种苛求,而口头提出答辩状可以很好的弥补这个缺陷。

  因此,就答辩状目前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类推民事诉讼法对起诉状形式的规定,这也有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行使。

  (二)提交答辩状的期限。

  关于答辩期间的设计,笔者认为应该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整体期间设计相一致,同时兼顾我国的司法实践。

  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庭前准备阶段的举证期限进行了限缩。

  所以,笔者认为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也应该相应的缩短。

  与此同时,对于被告或被上诉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特殊情况下,法律应允许其通过说明理由来申请延期提交答辩状,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法官予以准许,但延长的期限不得高于法定的举证期限。

  (三)引入答辩失权制度。

  从诉讼效率、公平正义及诚实信用等方面出发可以证成我国引入答辩失权制度正当性及必要性,笔者不再赘述。

  但问题是,我国抉择何种模式?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例中对答辩制度大都做了严谨细致的规定,它们在答辩失权的'规定中体现出了一定的共性,表现为该制度均由答辩规则及不及时答辩的后果规则组成,但是在具体进路上则大相径庭:德国关注逾期答辩能否在随后的诉讼阶段甚至开庭时提出,强调的是失权的事中要件审查;英美则从广泛意义上的不应诉出发,先基于逾期不答辩的事实做出不应诉判决从而直接判定被告败诉,但允许当事人事后申请撤销程序。

  ①笔者赞同借鉴德日的答辩失权制度,即当事人应该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答辩状限定了当事人在庭审过程的事实主张范围;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或逾时提出的事实主张,应经法官进行失权审查。

  一方面,结合诉讼程序来看,英美法国家奉行的陪审团制度,要求诉讼进行要遵循集中审理原则,因此,在审前准备程序中,会通过调查取证程序、审前会议来固定案件争点。

  如果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将导致诉讼无法进行,所以英美法会通过不应诉判决进行阶段性结案。

  大陆法国家奉行职权主义模式,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虽然将争点的固定延伸至庭审过程,但法官仍可依职权来消除程序瑕疵。

  我国在诉讼程序上与大陆法国家相仿,法官有较强的职权来主导诉讼过程。

  虽然我国诉讼模式正在由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过渡,但这样的转变并非能够一蹴而就,我国的诉讼模式仍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呈现出职权主义模式的特征。

  因此,大陆法关于答辩失权制度的立法例更加契合我国的诉讼程序。

  另一方面,借鉴何种答辩制度尚需结合我国的社会背景、法治环境,衡量当事人利益。

  英美法系在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的情形下会做出不应诉判决,原告获得胜诉,虽然通过此种惩罚手段实现了诉讼效率,但无疑会牺牲当事人实体性权利。

  为此,英美法也确立了异议制度,旨在恢复当事人丧失的陈述机会。

  大陆法对于逾期提出的防御方法,经审查不符合失权要件的,仍会被作为裁判基础,甚至在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的情形下,也并不必然导致在此后的程序中丧失提出抗辩的机会。

  在我国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大陆法对答辩失权的立法例应作为我们借鉴的不二选择。

  (四)强化法官释明制度。

  释明制度是指在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资料含义不清或者法律效果不明确时,由法官通过发问、告知等方式,让当事人对不清楚、不明确的诉讼资料进行补充。

  ②我国《证据规定》第3条仅从原告的举证方面解释了法官的释明制度,无论从立法规范还是司法实践来说,我国的法官释明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从我国司法现状及现实状况来看,与其把法官释明当做一项权利不如将其视为一项义务更容易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

  因为法官释明制度体现了法官审判权对于当事人诉权的保障,通过法院中立的协助可以弥补当事人因主客观方面的原

因在诉讼过程中能力的欠缺。

  尽管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于诉讼主体地位,但是如果“当事人的处分可能因为知识的缺乏、能力的差异而无法正确行使,当事人可能未声明、声明不清楚或者声明不当,或者所主张并经过证明的事实与其所声明的权利不一致时,若法院判其败诉,对当事人而言较为残酷,诉讼的正当性无法体现”。

  ③因此法官有义务向当事人释明提交答辩状制度。

  四、结语

  诉讼进程的整体推进需要每一个制度设计都合乎法理和实践。

  在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审前准备阶段做出具体规定的背景下,答辩状作为举证期限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庭前会议制度等程序顺利运行的指南,当事人是否提交就会在整个民事诉讼的进程中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

  而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作为常态存在在此时就会显得殊不合理。

  既然我国正处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的浪潮之中,那么,在此契机下重塑当事人提交答辩状制度将会对我国诉讼模式的完善大有裨益。

民诉提交答辩状时间【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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