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优质3篇)

时间:2018-08-06 02:14:4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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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篇一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为了规范企业的经营范围,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国家最新发布了《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该规定将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登记管理,以便更好地监管企业的经营活动,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首先,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经营范围的划分和登记程序。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企业经营范围分为主营业务和辅助业务。主营业务是企业最核心的经营活动,辅助业务是为了支持主营业务而进行的经营活动。企业在进行经营范围登记时,需要详细列明主营业务和辅助业务的具体内容,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其次,规定对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进行了明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时需要调整经营范围,可能是由于市场需求的变化,或是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根据新规定,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经营范围变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过审批后,企业才能正式变更经营范围。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有效防止企业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再次,规定对违规经营范围的处罚进行了明确。如果企业擅自从事未经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是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将面临相应的处罚。这些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效遏制企业的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规定对登记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进行了明确。相关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同时,企业也有义务自觉遵守规定,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范围登记,并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总之,最新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该积极配合并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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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篇二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为了加强对企业经营范围的管理,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国家最新发布了《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规定明确了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程序。企业在进行经营范围登记时,需要详细列明主营业务和辅助业务的具体内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这一严格的登记管理程序,可以让相关部门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加强对企业的监管。

其次,规定对企业经营范围变更进行了明确。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可能由于市场需求的变化,或是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需要调整经营范围。根据新规定,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经营范围变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过审批后,企业才能正式变更经营范围。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防止企业擅自变更经营范围,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再次,规定对违规经营范围的处罚进行了明确。如果企业擅自从事未经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是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将面临相应的处罚。这些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效遏制企业的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规定对登记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进行了明确。相关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同时,企业也有责任自觉遵守规定,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范围登记,并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总之,最新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积极配合并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检查,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最新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篇三

最新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最新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在登记后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决定的规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经营范围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证件的名称、审批机关、批准内容、有效期限等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中,企业设立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第八条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或者其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其批准文件、证件记载的经营项目用语与原登记表述不一致或者发生变更的,可以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企业改变类型的,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出资人的,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资者变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凭分支机构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并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分支机构经营所隶属企业经营范围中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经营范围中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调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二)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三)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四)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第十五条 企业未经批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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