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原告:XXX
被告:医疗机构名称/医生姓名
原告XXX,因医疗纠纷与被告医疗机构/医生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就以下事实和理由向法庭提出申请:
一、事实和理由
1. 原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被告医疗机构/医生处接受治疗,主要症状为xxxx。根据医生的建议,原告接受了xxxx治疗。
2. 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医疗机构/医生未尽到必要的医疗义务和注意义务,导致了以下不良后果:
(列举具体不良后果,如手术失败、过错诊断、医疗事故等)
3. 原告XXX对被告医疗机构/医生的不当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并与被告多次交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被告未作任何积极回应。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情况,协商解决方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但被告医疗机构/医生未能履行上述义务。
二、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向法庭提出以下请求:
1. 判令被告医疗机构/医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xxxx元。
2. 要求被告医疗机构/医生向原告书面致歉,消除影响。
3. 要求被告医疗机构/医生整改医疗服务流程,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4. 其他原告认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证据
1. 原告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记录、诊疗报告、检查报告、病历资料等;
2. 原告提供的与被告医疗机构/医生沟通的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邮件等;
3. 原告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专家鉴定意见;
4. 其他原告认为应当提供的证据。
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五、诉讼费用
请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特此申请。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原告:XXX
被告:医疗机构名称/医生姓名
原告XXX,因医疗纠纷与被告医疗机构/医生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就以下事实和理由向法庭提出申请:
一、事实和理由
1. 原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被告医疗机构/医生处接受治疗,主要症状为xxxx。根据医生的建议,原告接受了xxxx治疗。
2. 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医疗机构/医生存在以下不当行为或过失:
(列举具体不当行为或过失,如医疗操作不当、药物使用错误等)
3. 上述不当行为或过失导致了以下不良后果:
(列举具体不良后果,如术后感染、药物过敏等)
4. 原告XXX对被告医疗机构/医生的不当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并与被告多次交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被告未作任何积极回应。
二、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向法庭提出以下请求:
1. 判令被告医疗机构/医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xxxx元。
2. 要求被告医疗机构/医生向原告书面致歉,消除影响。
3. 要求被告医疗机构/医生整改医疗服务流程,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4. 其他原告认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证据
1. 原告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记录、诊疗报告、检查报告、病历资料等;
2. 原告提供的与被告医疗机构/医生沟通的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邮件等;
3. 原告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专家鉴定意见;
4. 其他原告认为应当提供的证据。
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五、诉讼费用
请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特此申请。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 篇三
原告: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B,男,19年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XX市妇幼保健所;
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市XX医院;
住所: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赔偿两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残者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XX万元。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X月X日,原告A到第一被告XX市妇幼保健所做产前检查,该所大夫为原告建立了辽宁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做了产前检查记录。此后,原告一共在该所做了8次产检,同时在第二被告处做产前筛查,并于2009年X月X日在第二被告XX市XX医院顺产生下一足月男婴。男婴三个月内在第二被告住院三次,第三次被查出患有唐氏综合症(即先天愚型)并伴有先天性心脏病、先天喉喘鸣、先天脐疝等疾病。
原告A是40岁的高龄产妇,并向第一被告的医生如实陈述其孕6产1流产4的孕产史,如实告知此次怀孕前有过一次胎儿心脏发育不良的孕产史。
第一被告的医生在其保健手册首页右上角标识红三角以示高危。但是,在此后的产检中,第一被告的医生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应当履行告知,应当建议原告A做产前诊断的情况下,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多次、多处违反医疗规定,不履行职责,没有告知,没有建议原告进行产前诊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年12月13发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附件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附件5-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附件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之规定,导致原告夫妇生下患有唐氏综合症并伴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婴儿,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为:医疗费:XX元;护理费:XX元;交通费:XX元;住宿费:XX元;必要的营养费:XX元;残疾赔偿金:XX元;残疾辅助器具费:XX元;康复费:XX元;残者护理费:XX元;后续治疗费:XX;精神损害抚慰金:XX元,合计:XX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两被告违反《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存在明显过错,被告的过错是导致原告A生下患有唐氏综合症婴儿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20XX年X月X日
医疗纠纷起诉书范文
原告 (受害人(女儿/儿子))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出生,________族,通讯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原告 (受害人的配偶),性别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出生,________族,通讯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 确认被告医院在整个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_________元;其中:死亡赔偿金_________元、丧葬费_________元、被抚养人抚养费_________元、精神损害赔偿金_________万元、;以上各项共计:_________元。
2.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_________元、丧葬费_________ 元、被抚养人抚养费_________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___万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_________元。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_________省_________ 市_________ 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2份
证据材料 份
起诉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
医疗纠纷起诉书
原告: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 告:
地 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0万元、误工费3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元、陪护费2万元、残疾生活补助费216000元、残疾用具费35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万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2万元,共计人民币113.4万元。
2. 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1901元。
3. 判令被告赔偿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告近亲属(2人)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4832元。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医疗事故鉴定费及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 年10月14日21点许因背痛,于20XX年10月14日23点左右就诊于神州医院急诊科。到急症科后方出现双脚麻木,继之胸部以下失去知觉、不能运动。当时诊断:“1、急性脊髓炎,2、脊髓内肿瘤待排?”15日1点20分左右摄胸段CT检查,报告:“T4—T12节段脊髓内连续低密度阴影”,仅予脱水、对症处理。15日9时许神内科会诊,读CT:“T4—T12硬膜下高密度影”,诊为:“1、脊髓硬膜下出血?2、脊髓硬膜下脓肿?”15日12时许行胸段脊髓磁共振,口头报告:“颈胸段出血原因待查?”下午4时许又行颈胸段脊髓磁共振增强扫描,印象:“颈6—胸4段椎管内硬膜外转为性病变,考虑肿瘤可能性大”。将患者收入骨科,入科后患者进一步恶化,经神经外科会诊,转入脑病中心。晚上11时许行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术,确诊为:“硬脊膜外血肿”。16 日10点30分,患者方进入手术室行椎板切除血肿清除术。术后行康复治疗。半年来,患者无一点恢复,仍为左胸2,右胸4以下的高位截瘫,断送了患者即将出国深造的美好前途。
硬脊膜外血肿是急诊外科疾病。及时手术解除血肿压迫,脊髓的功能可望部分或全部恢复,如果压迫时间过久,脊髓因血液循环障碍而发生软化、萎缩或瘢痕形成,则瘫痪难以恢复。特别强调受压后6小时之内发生脊髓中心坏死之前进行手术,受压后24小时为早期,如不放弃早期手术时间,则可以保存脊髓部分白质,使患者恢复不瘫。然而患者在医院后逐渐瘫痪的,就诊这样及时,却被人为的延误诊断、人为的延误手术,使患者失去宝贵的站起机会,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患者是年青人,既往有过背痛,却从没有肢体麻木、无力。在无外伤,仅短时背痛、而无其它全身症状和局部症状情况下,突发截瘫却一点没想到硬脊膜外血肿或硬脊膜下血肿的可能,简直不可思议。在CT中得不到结论时,为什么要“待明日”才做对神经系统敏感性强、分辨率高的MRI?不可饶恕的是CT室的不负责:1、胸椎CT竟没把胸椎扫完,2、竟没看到CT中一明显的血肿影像,3、明显的高密度影像,竟得出“连续低密度阴影”,导致诊断方向性的错误,4、CT报告、会诊意见都提到T4—T12的异常,然而最后的几个胸椎根本没扫到,何来的结论。正由于临床医师和CT室医师的不负责,瘫后6小时这一手术黄金时间就这样耽误了,患者就此失去了完全康复的机会。
15 日晨9时许会诊意见:“脊髓硬膜下出血?脊髓硬膜下脓肿?”应该清楚该两种病手术时间需针分夺秒,为什么不积极做相应的检查或行椎管探查术?拖延到中午 12时才做MRI,此时的MRI检查也错误百出:1、申请的胸椎MRI,却主扫颈椎,而胸椎竟只扫到第7胸椎,2、申请的是胸椎MRI增强,也交了增强费,却未作增强扫描,3、MRI竟只做了矢位,而忘了做最重要的轴位。这么多的'人为错误拖延着诊断时间,也导致下午4时许的MRI重做。4、重做的MRI 已能明确诊断硬脊膜外血肿,却得出“颈6—胸4段椎管内硬膜外转为性病变,考虑肿瘤可能性大。”何谓“转为性病变”?内行人士也无法理解,怎能指导临床?如果阅片认真些,结合临床,就能明确此诊断,患者就能尽早手术,关键是争取到不全瘫的手术机会,也避免了业内人多不主张的风险性大、并发症严重的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术。
15日晚23时许血管造影术才确诊了“脊髓血管畸形破裂引起的硬脊膜外血肿”这一诊断。此病一诊断出,就意味着一分一秒皆黄金,争分夺秒是康复,立即手术是患者最后的希望。然医务人员竟漠然视之,拖延到16日10时以后方把患者送进手术室。受压35小时的手术意义有多大?可想而知是徒劳之举。
神州医院是三甲医院,硬软件强,有脑外科和脊柱外科,门诊病历上特别提到:脑脊髓动静脉畸形为医院专科特色。有如此雄厚的诊治条件,患者却在医方一次次不负责中失去宝贵的机会。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医疗损害责任,应当赔偿患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方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严重失职,延误了原告宝贵的治疗时间,从而直接导致了完全不能康复的后果并间接导致原告目前反复并发症的状况,原告认为被告应为此承担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不幸的原告及其家属做主,讨回公道!
此致
xxxxxx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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