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民事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原告××,现就侵权纠纷一案向贵院提起上诉。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系××关系,原告于××年××月××日提起侵权纠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的原告理由如下:
1.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商标,并在市场上销售涉及该商标的商品。这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益,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利益。
2.原告在××年××月××日向被告发出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然而,被告无视原告的警告,并继续销售涉及该商标的商品,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原告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
3.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上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以下上诉请求:
1.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合理的维权费用。
3.如果被告拒不履行判决,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附件:证据清单、原告身份证明、原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特此上诉。
原告:××
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侵权纠纷民事上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原告××,现就侵权纠纷一案向贵院提起上诉。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系××关系,原告于××年××月××日提起侵权纠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的原告理由如下:
1.被告在××年××月××日发布了一篇涉及原告的文章,其中包含了虚假、诽谤性的内容,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声誉和利益。
2.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删除和澄清该文章的要求,但被告无视原告的要求,并继续在互联网上散布该文章,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3.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上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以下上诉请求:
1.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令被告立即删除该文章,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澄清声明。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合理的维权费用。
3.如果被告拒不履行判决,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附件:证据清单、原告身份证明、原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特此上诉。
原告:××
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侵权纠纷民事上诉状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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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林XX,男,1951年、月XX日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A9XX(A);港澳居民来内地证件号:H0XX6XX0;联系电话:135XX、;香港住址:香港XX花园XX段XX街XX号。
代理人:李立银,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XX,男,汉族,1956年XX月XX日生,住址:广东省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身份证号:440XX;电话:139X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8)XX法民壹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1、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非法扣留上诉人房产证原件的事实、对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无任何认定:
1、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法律依据:
上诉人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XX国用2006第2006XX号),在法律意义上讲,上诉人对于该权证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然而,被上诉人却强行将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暂扣”(参见被上诉人写给上诉人的“证明”),并且该行为竟然在一审时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上诉人绝对不可接受的!上诉人虽然是香港人,但对中国大陆的法律还是有所了解:在被上诉人没有通过合同履行等价义务、不支付价款前,该房产证的权属属于上诉人。
2、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合同依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07年XX月XX日订立了《土地、厂房买卖协议》,该协议中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有明确的约定。然而,被上诉人在违约不购买的情况下(2008、法民壹初字第XX号、其主张买卖协议无效),竟然向法院提出起诉,后该案在开
庭前三天被上诉人又改变诉求,要求购买(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该案判决后,上诉人极其不服该判决结果,但考虑到各种因素,上诉人对于该案(2008、法民壹初字第XX号)不予上诉。
2015XX法民壹初字第XX号判决要求上诉人在一个月内协助被上诉人履行房产过户手续,为此,在被上诉人必须按照协议严格履行自己的支付价款义务时,上诉人才可以协助办理,上诉人拥有先履行抗辩权。
但是,被上诉人至今没有按照判决书(2015XX法民壹初字第XX号)及原协议约定的在合同订立后五十日内支付170万元的义务。同时,原协议并没有约定被上诉人有权在没有支付合同对价义务的情况下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试问:如果被上诉人今后不履行或者其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购买上诉人的房产,其仍然有权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吗?
3、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表明了其“暂扣”上诉人房产证的违约、违法事实:
被上诉人在写给上诉人的“证明”中详细的写明了其扣留房产证的理由(要求上诉人退还其定金及利息),而今其理由已经不复存在,为何原审法院仍然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审法院明显是违背法律及事实,偏袒被上诉人!上诉人虽然是香港人,但是合法权益在中国大陆仍然受法律保护!
4、原审判决对于允许被上诉人扣留房产证的理由阐述的不够合理:
原审判决对于被上诉人“暂扣”上诉人房产证的违法行为没有进行细致的'认定,只是在判决书的第十二页第四行:“由于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需土地使用权证原件,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履行合同义务之一XX、”。这一表述是极其错误的: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与上诉人对于房产证的权利是两个概念,凭什么在被上诉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先行支付价款)的前提下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
合同履行义务是双方的事情,如果被上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一直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吗?而其一直扣留下去吗?上诉人配合房地产转让与被上诉人返还房产证原件是两码事,在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必须返还房产证原件。当然,如果被上诉人严格按照2015XX法民壹初字第XX号判决及双方的买卖协议履行义务,则上诉人自会协助被上诉人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原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定性错误(案由表述不当):
2015年6月XX日,原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定性为“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然而在其判决书中,对于案件定性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这是混淆了概念。被上诉人在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拿走了上诉人的房产证,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其实对于上诉人的房产证事宜,根本与双方的土地厂房买卖协议无关。即:如果被上诉人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则上诉人自愿配合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在没有过户前,上诉人对于房产证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
恳请贵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谢谢!
此致
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