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上诉状【优选3篇】

时间:2012-06-05 07:22:5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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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人XXX,身份证号码XXX,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我在此陈述以下事实和理由:

一、案件事实回顾

根据原审法院的判决书,我被认定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被处以罚金。然而,我对该判决结果表示不服,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错误和瑕疵:

1.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仅凭被害人的陈述和医院的诊断报告,就认定我是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并作出了判决。然而,这些证据并未能充分证明我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我对被害人的伤害并不知情,更没有任何动机和理由去伤害他。原审法院未能充分审查、调查其他可能存在的证据,导致了对我的定罪。

2.法律适用错误:原审法院错误地将我所犯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需要有明确的故意和恶意伤害他人的证据。然而,我对被害人的伤害并无故意,也不存在恶意行为。因此,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

3.程序违规:在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未能充分保障我的诉讼权利。我在辩护过程中未能提供充分的辩护意见,原审法院也未能给予充分的回应和解释。这种程序上的违规导致了我诉讼权利的受损,对我不利。

基于以上理由,我请求贵院对原判结果进行复审,并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二、上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在此请求贵院:

1.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2.充分审查、调查其他可能存在的证据,以确保对我的定罪公正合理;

3.依法保障我的诉讼权利,确保我能充分行使辩护权;

4.最终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希望贵院能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谢谢!

被告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故意伤害案上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人XXX,身份证号码XXX,对原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服,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我在此陈述以下事实和理由:

一、案件事实回顾

根据原审法院的判决书,我被认定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被处以罚金。然而,我对该判决结果表示不服,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错误和瑕疵:

1.证据不足:原审法院所依据的证据仅仅是被害人的陈述和医院的诊断报告。然而,这些证据并未能充分证明我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我对被害人的伤害并不知情,更没有任何动机和理由去伤害他。原审法院未能充分审查、调查其他可能存在的证据,导致了对我的定罪。

2.法律适用错误:原审法院错误地将我所犯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需要有明确的故意和恶意伤害他人的证据。然而,我对被害人的伤害并无故意,也不存在恶意行为。因此,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

3.程序违规:在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未能充分保障我的诉讼权利。我在辩护过程中未能提供充分的辩护意见,原审法院也未能给予充分的回应和解释。这种程序上的违规导致了我诉讼权利的受损,对我不利。

基于以上理由,我请求贵院对原判结果进行复审,并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二、上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在此请求贵院:

1.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2.充分审查、调查其他可能存在的证据,以确保对我的定罪公正合理;

3.依法保障我的诉讼权利,确保我能充分行使辩护权;

4.最终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希望贵院能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谢谢!

被告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故意伤害案上诉状 篇三

  上诉人:陈XX,男,生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陈小军,上诉人之父。

  原审被告人:赵XX,男,生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苍溪县人民法院(2013)苍刑初字第52号判决,现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以我电话邀约赵伯韬帮忙打架认为我有伤害受害人刚如东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

  事发当时,我是给赵伯韬打了电话喊他来下,在他到滑冰场之前,我也是给他说了刚如东的特征,这是事实,我之所以喊赵伯韬过来,是因为刚如东那边当时有几个人,我害怕挨打,我不得不搬人来帮忙,如果要打群架就打,我喊赵伯韬来并不是非得要打刚如东,如果对方要打我们,我们就打对方,这个意思我在侦查机关以及庭审时都是这么说的。我的当时的想法就是刚如东喊了几个人,我也要喊几个人,打架奉陪,看谁输谁赢,并不是只打刚如东,我给赵伯韬指刚如东,是因为打架是刚如东挑起的,原审法院以受伤害的对象明确就认定我主观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的特征,其理由是非常牵强的,难道聚众斗殴的伤害的对象就不明确了吗?正如我的原审辩护人所说,我和赵伯韬是基于打群架并且想打赢。并不只是专门打刚如东,只不过是当时刚如东那方的其他几个人还没有动手时,刚如东就被赵伯韬捅了。原审法院以刚如东与我发生了口角,我给赵伯韬说了刚如东的特征,赵伯韬捅了刚如东而定我构成故意伤害罪(如依此说,聚众斗殴也有伤害后果,那就干脆不要聚众斗殴罪而只要故意伤害罪算了),而完全不顾对方人数众多,挑逗打群架这一事实。原审法院判决我构成故意伤害罪明显是客观定罪。赵伯韬打架的心态也是基于斗殴,他这所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如我辩护人分析的赵伯韬是因造成了致人死亡这一后果形成的犯罪性质转化,即

主观故意在捅刀瞬间从斗殴向伤害变化。而我事前事中都不知道他拿的有刀,他捅刀的那一瞬间我也没有看到,我的主观故意转化怎能随赵伯韬的变化而变化?至始至终,我是斗殴,并不是伤害。

  原审认定我帮了赵伯韬捅刚如东的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仅凭公认人出示的赵伯韬的“陈志鹏抓住刚如东,我趁着陈志鹏的同时将手机装入右边裤包里,从裤包里顺势摸出折叠刀……”就认定我起了帮助作用,继而形成故意伤害共犯。我是如何帮忙的,赵伯韬在当庭说是我在拉刚如东,最后又说记不清楚了(请看原审庭审笔录),他的话如何采信?原审法院以我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赵伯韬与刚如东打起来了,我就去帮他,我用右手去推刚如东上半身……”,并说我的供述与赵伯韬的供述基本一致(判决13页)。一个说是“抓住”,一个说是“推”,这是一个意思吗?法院判案是犯罪事实清楚,还是犯罪事实基本清楚?我是去帮忙,但无论是我在侦查机关供述的“用右手去推刚如东的上半身。”,还是当庭陈述的“去拉”也好,我都没有推上或拉住,忙没有帮上,怎能说我起了帮助作用。原审法院说我起了帮助作用的证据中,我的陈述与赵伯韬的陈述是不一致的,赵伯韬的几次陈述也是相互矛盾的。

  原审法院判决我犯故意伤害罪的说理不令我服判。

  我喊赵伯韬来帮忙打架,他把刚如东捅死,这个事情是因我而起,我知道是有责任赔钱的,但我究竟是不是犯罪了,我是犯了聚众斗殴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我是不懂的,但我从开始到结尾,我压根儿就没有想把刚如东打得怎么样,只是在看到他那边人多怕自己吃亏才喊的赵伯韬来,我压根儿也没有想到赵伯韬带的有刀,我的律师在庭审时说我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的特征、赵伯韬捅刀的行为超出我的意志范围,我认为确实分析出了我当时的心理状态,原审法院没有采纳,为什么不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就一句“主观上具有共同伤害的`故意,伤害对象明确,实施了伤害行为。”那么聚众斗殴是不是也符合这个特征?我对赵伯韬捅刀的行为根本没有预料,更不说是明知或者应当明知了,他的行为没有超出我的意志范围的根据在哪儿?凭啥叫我对他捅刀的行为“买单”?原审法院想当然判决,我不服判。

  原审法院是报复性判决。

  原审法官当庭问我认不认罪,我说我不知道我是不是犯罪了,法官说我不认罪。因我当庭陈述的“我去拉刚如东,但没有拉上”与我在侦查机关陈述的“我去推刚如东的上半身”不一致,法官就说我是在翻供。我是解释,当赵伯韬与刚如东打起来的时候,我是去帮忙,但当时究竟是拉刚如东还是推刚如东来的,我确实记不清楚了。如果以我前后说的不一样就定我翻供,那么,凭啥说我在侦查机关说的就是真的,在法庭上说的就是假的?能够区分我的说法真假又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再者,赵伯韬对我是如何“帮助”他的在侦查机关和当庭的陈述也是不一致的,那原审法院为何不判他作伪证?我除了赔钱外同赵伯韬一样取得了刚如东父母的谅解,他们也给我出了谅解书(在卷中),原审法院为何在判决时连提不都不提这事?我在公诉机关是该机关主动对我取保候审的(据说对我构不构犯罪存在争议),原审法院早不拘留我晚不拘留我,恰巧在刚如东的家属说我赔钱少了找法官、法官找我父亲再拿钱赔、我父亲说确实无能为力时拘留我,也恰巧在得知我律师准备为我作不构成犯罪时拘留我?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我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我不服原审判决。

  此致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XX

  法定代理人:陈X

  201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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