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 篇一
深圳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是深圳市政府为了规范工会组织的登记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法规。该法规的出台对于深圳市的工会组织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工会社团法人的资格条件。根据办法规定,工会社团法人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具备一定规模的会员、有一定的组织架构和财务状况稳定等。这些条件的设定,可以有效地筛选出具备一定实力和能力的工会组织,提高工会组织的质量和水平。
其次,该管理办法规定了工会社团法人的登记程序。根据办法规定,工会社团法人的登记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等。这些程序的设定,可以保证工会社团法人的登记过程公开透明、规范有序,避免了乱象的发生。
再次,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工会社团法人的权益和义务。根据办法规定,工会社团法人享有一系列的权益,包括参与劳动关系协调、提供劳动保护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同时,工会社团法人也有一定的义务,包括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等。这些权益和义务的明确,有利于规范工会组织的行为,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最后,该管理办法规定了工会社团法人的监督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工会社团法人应当接受监督,包括政府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这种监督机制的设立,可以有效地防止工会组织滥用权力、损害会员权益的问题的发生,增强了工会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之,深圳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工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保护会员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将为深圳市的工会组织管理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深圳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 篇二
深圳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是深圳市政府为了规范工会组织的登记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法规。该法规的出台对于深圳市的工会组织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提高工会组织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办法规定,工会社团法人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具备一定规模的会员、有一定的组织架构和财务状况稳定等。这些条件的设定,可以有效地筛选出具备一定实力和能力的工会组织,提高工会组织的质量和水平。
其次,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办法规定,工会社团法人享有一系列的权益,包括参与劳动关系协调、提供劳动保护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这些权益的保护,可以有效地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
再次,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办法规定,工会社团法人有义务履行职责,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这种义务的设定,可以促进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和沟通,有效地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最后,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增强工会组织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根据办法规定,工会社团法人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这种监督机制的设立,可以有效地防止工会组织滥用权力、损害会员权益的问题的发生,增强了工会组织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总之,深圳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工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保护会员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将为深圳市的工会组织管理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深圳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 篇三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深圳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社团法人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工会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单位以及异地在深分支机构的工会申领、变更、注销工会社团法人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会经核准登记并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工会社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取得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因特殊原因暂时空缺工会主席的,经上一级工会同意,可以由副主席作为法定代表人。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人选需符合《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审查登记机关是市、区、新区总工会。
第四条 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查登记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组织隶属关系确定如下:
(一)市各产业工会所属的工会,其审查登记机关为市总工会。
(二)各区、新区总工会所属的工会,其审查登记机关为各区、新区总工会。
第五条 工会申领工会社团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
(二)有健全的工会组织机构并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三)有固定的工作活动场所,能正常开展工会各项工作;
(四)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且具有独立的工会银行账户和能够独立支配使用的工会经费;
(五)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工会申领工会社团法人资格,应向审查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东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基层工会银行账户证明材料:近期工会银行账户对账单或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四)递交申请资料时前12个月本单位工会经费上解依据,即开户银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或地税部门开具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代收费收款凭证》复印件1份;
(五)工会所在单位出具的办公及活动场所的使用证明原件1份;
(六)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七)审查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要求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工会公章。
在市总工会登记发证的工会,应由所隶属的市各产业工会及上一级工会在申请表格的“上级工会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签字盖章)。
在区、新区总工会登记发证的工会,应由所隶属的街道总工会及上一级工会在申请表格的“上级工会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签字盖章)。
第七条 审查登记机关自收到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核准登记的,审查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登记表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工会法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审查登记机关应及时通知该工会,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或通知其补充相关文件,申请时间从文件齐备时起算。
第八条 取得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变更名称、登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审查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办理工会社团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一)《深圳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补选工会主席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三)递交申请资料时前12个月本单位工会经费上解依据,即开户银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或地税部门开具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代收费收款凭证》复印件1份;
(四)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审查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要求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工会公章。
第十条 办理工会社团法人地址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一)《深圳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基层工会所在单位出具的办公及活动场所的使用证明原件1份;
(三)递交申请资料时前12个月本单位工会经费上解依据,即开户银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或地税部门开具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代收费收款凭证》复印件1份;
(四)审查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要求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工会公章。
第十一条 办理工会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一)《深圳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工会提供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告复印件1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会提供上级部门出具的本单位相关更名文件;
(三)工会更名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四)递交申请资料时前12个月本单位工会经费上解依据,即开户银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或地税部门开具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代收费收款凭证》复印件1份;
(五)审查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要求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工会公章。
第十二条 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换发资格证书及其副本,收回原证书。对于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申请,审查登记机关应及时通知该工会,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或通知其补充相关文件,申请时间从文件齐备时起算。
第十三条 取得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因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的,须向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办理注销登记时,须提交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和上一级工会关于该工会经费、财产及债权债务清结的证明。经原审查登记机关审查后,收回原发资格证书及其副本。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及其副本不得涂改、转让、出借和抵押。
遗失资格证书的应当及时公告声明作废,并持有效公告原件向原审查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
第十五条 办理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遗失补办登记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一)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遗失登报声明及发票复印件1份。
(二)本办法第六条所要求的材料。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从发证之日起至本届工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一级工会在批准同意其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中,应注明其任期。
由于特殊原因,工会不具备换届选举的.条件时,应向上一级工会提出延长该工会任期的申请,并得到上一级工会批复同意,工会依据批复申请社团法人资格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延期申请的资料参照第六条。
第十七条 工会应在《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于每年的1月至4月到审查登记机关接受年审。逾期一个月未年审或未能通过年审的工会,审查登记机关应将其资格证书予以注销,并进行公告。
当年第四季度取得资格证书的工会第二年可免予年审。
第十八条 办理工会社团法人资格年审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一)深圳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年审表一式两份;
(二)年审年度1—12月全年工会经费上解依据即开户银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或地税部门开具的《深圳市
地方税务局代收费收款凭证》复印件1份;
(三)本届工会成立或换届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四)工会银行账户对账单(年审年度12月31日);
(五)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正、副本);
(六)审查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要求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工会公章。
第十九条 工会申请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变更、延期及年审时,需认真填报表格,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工会社团法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登记、收缴资格证书及其副本:
(一)登记中隐瞒事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转让、出借和抵押基层工会资格证书的;
(三)抽逃、转移经费,隐匿财产,逃避民事责任的;
(四)从事非法民事活动的;
(五)其他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涉之各类证书和申请登记表、备案表等,由市总工会按照广东省总工会的规定和下发的格式统一印刷。
市、区、新区总工会按照广东省总工会统一规定的代码确定所属工会的资格证书的编码、编号。
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工会的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重新申办的,其证书编号均使用原编号。
资格证书进行遗失补办登记时,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资格证书时重新编号。
第二十三条 尚未进行法人资格登记的基层工会,其依法独立开展工会工作的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各区、新区总工会依照本办法办理有关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