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篇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增值税已成为我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为了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颁布了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发票的开具、使用、保存、归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加强对税收的监管,防止税收漏税和逃税行为的发生。
首先,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开具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提供应税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方名称、购方识别号等。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发票的形式和格式,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次,办法对发票的使用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根据办法,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后要及时交付给购方,并在发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购方收到发票后,应当认真核对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发现发票有错误或者伪造的情况,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发票的保管期限和方式,要求纳税人将发票按照规定保存,并保持发票的完整性和可查询性。
最后,办法对发票的归档进行了具体要求。根据办法,纳税人应当按照月份将发票进行归档,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送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报送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管。对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严惩不贷。
总之,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发票的开具、使用、保存、归档等环节的规定,有助于防止税收漏税和逃税行为的发生,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正常秩序。同时,办法的实施还将促进纳税人的自觉遵纪守法,增强纳税人的合规意识。相信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指导下,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篇二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值税作为我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发挥着重要的财政调节和收入保障的作用。为了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监管,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纳税人的发票开具、使用、保存和归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防止税收漏税和逃税行为的发生。
首先,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开具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提供应税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方名称、购方识别号等。通过规范发票的开具,可以提高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虚假发票的产生。
其次,办法对发票的使用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根据办法,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后要及时交付给购方,并在发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购方收到发票后,应当认真核对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发现发票有错误或者伪造的情况,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发票的保管期限和方式,要求纳税人将发票按照规定保存,并保持发票的完整性和可查询性。
最后,办法对发票的归档进行了具体要求。根据办法,纳税人应当按照月份将发票进行归档,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送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报送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管。对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严惩不贷。
总之,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发票的开具、使用、保存、归档等环节的规定,有助于防止税收漏税和逃税行为的发生,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正常秩序。同时,办法的实施还将促进纳税人的自觉遵纪守法,增强纳税人的合规意识。相信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指导下,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优化税收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第四条 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七条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八条 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审核无误后,税款征收岗位应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代开的发票岗位。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暂传递纸质凭证。
税务机关可采取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POS机)划款或现金收取三种方式征收税款。
第九条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在代开的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代开票岗位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代开的发票。
第十条 代开的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二条 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第十三条 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的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的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第十四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领用专用发票,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专用发票发售窗口领取专用发票,并将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
第十五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数据抄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代开专用发票的金税卡等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税务机关应使用留存的专用发票第五联进行扫描补录。
第十六条 代开的发票岗位应妥善保管代开专用发票数据,及时备份。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按月对代开专用发票进行汇总统计,对代开专用发票数据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后属于滞留、缺联、失控、作废、红字缺联等情况,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确保代开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代开专用发票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