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篇一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发展中面临着日益增长的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需求。为了满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需求,并促进其职业发展,苏州市制定了《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该条例明确了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目标和原则。其中,目标是通过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素质,推动其职业发展和创新能力;原则是突出实用性和灵活性,充分考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实际和学习需求。
为了实现继续教育的目标,该条例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内容包括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学习,以及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的培养;形式包括培训、学习班、研讨会、考核和实践等方式。通过多样化的学习内容和形式,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机制。根据条例的规定,苏州市将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的管理体系和服务机构,制定继续教育的计划和安排,组织开展培训和教育活动,并对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促进继续教育的有效实施。
最后,该条例还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激励和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为了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继续教育,苏州市将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的学员和培训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同时,为了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权益,条例还规定了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
总之,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出台,为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和创新能力提升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通过规范的组织和管理机制,以及多样化的学习内容和形式,该条例有望推动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为城市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篇二
近年来,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和提升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该条例的实施不仅提高了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也促进了城市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首先,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实施,提高了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素质。通过多样化的学习内容和形式,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这不仅有助于他们在职业发展中取得更好的成绩,也有助于他们适应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
其次,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实施,促进了城市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专业技术人员是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的知识和技能水平直接影响着城市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通过继续教育的学习和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为城市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此外,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实施,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通过建立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体系和服务机构,苏州市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了全方位的学习和发展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规范的教育环境中学习和交流,获得专业导师的指导和帮助,提高自身的学习效果和发展潜力。
总之,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实施,为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和提升提供了有力保障。通过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素质,促进城市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以及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发展环境和条件,该条例有望推动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城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篇三
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导语:培养大量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之外,还需要对这些专业技术人才持续开展“继续教育”,从而不断培养他们的创新精,并提升他们的创新能力。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职称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补充、增新和提高的教育。
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业教育和职工教育宏观管理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以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新方法为重点,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知识结构以及单位条件确定。
第六条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七十二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四十二学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和省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学习时间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可以按照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折算继续教育学时。
第七条 继续教育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的学习培训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也可以参加其他继续教育专门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和学术讲座等。
第八条 各级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有的教育设施,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设立的培训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培训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第九条 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在江苏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中,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聘、晋升、流动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对本地区紧缺人才的继续教育经费,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申请,经批准后专款专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继续教育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脱产学习的,脱产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其学习费用根据单位条件可以由单位全部负担,也可以由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分担。
第十一条 由单位支付学费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或者派到国外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与本单位签订继续教育服务合同,明确学成后回本单位服务的期限和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责任。签订继续教育服务合同的,应当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中注明。
用人单位接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查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对未与原单位解除继续教育服务合同的,应当解除合同后再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三)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和公共科目的学习培训;
(四)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登记。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二)服从所在单位的学习安排,接受检查、考核;
(三)与所在单位签订继续教育服务合同的,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
(四)主动利用业余时间安排自学,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和公共科目的学习培训。
第十四条 对继续教育效果实行考核、评估制度。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考核、评估指标,对继续教育的总体工作、领导责任目标、计划实施、经费保障、制度建设和学习效果等方面实施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对继续教育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
第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的,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不予报销学习费用或者责成退还学习费用、缓聘或者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