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一案反诉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现就装饰装修工程一案向贵庭提出反诉答辩状,敬请审阅。
首先,我要对原告的指控提出异议。原告指控我们在装饰装修工程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然而,我要强调的是,我们在工程中一直秉持着诚信和专业的态度,尽力保障工程质量。我们的工程团队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对装饰装修工程有着深入的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所有材料和设备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我们也积极与原告沟通,及时解决了一些问题和矛盾。因此,原告所指控的工程质量低劣并不能成立。
其次,我们要对原告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提出反驳。原告要求我们支付巨额赔偿金,理由是由于工程质量低劣导致他们的损失。然而,我要指出的是,原告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们的工程质量低劣导致了他们的损失。我们认为,原告的经济损失与我们的工程质量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我们已经按时完成了工程,并交付给了原告。原告在工程完成后才提出经济赔偿要求,这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行为。因此,原告的经济赔偿要求是不合理和不合法的。
最后,我要提请法庭审慎考虑本案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我们坚信,我们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行为是合法、合理和诚信的,我们尽力保障工程质量,并不存在失职行为。同时,我要强调的是,原告的经济赔偿要求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且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我们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支持我们提出的反诉请求。
以上是我们的答辩意见,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做出正确的判决。谢谢!
装饰装修工程一案反诉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现就装饰装修工程一案向贵庭提出反诉答辩状,敬请审阅。
首先,我要对原告的指控提出异议。原告指控我们在装饰装修工程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然而,我要强调的是,我们在工程中一直秉持着诚信和专业的态度,尽力保障工程质量。我们的工程团队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对装饰装修工程有着深入的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所有材料和设备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我们也积极与原告沟通,及时解决了一些问题和矛盾。因此,原告所指控的工程质量低劣并不能成立。
其次,我们要对原告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提出反驳。原告要求我们支付巨额赔偿金,理由是由于工程质量低劣导致他们的损失。然而,我要指出的是,原告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们的工程质量低劣导致了他们的损失。我们认为,原告的经济损失与我们的工程质量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我们已经按时完成了工程,并交付给了原告。原告在工程完成后才提出经济赔偿要求,这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行为。因此,原告的经济赔偿要求是不合理和不合法的。
最后,我要提请法庭审慎考虑本案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我们坚信,我们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行为是合法、合理和诚信的,我们尽力保障工程质量,并不存在失职行为。同时,我要强调的是,原告的经济赔偿要求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且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我们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支持我们提出的反诉请求。
以上是我们的答辩意见,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做出正确的判决。谢谢!
装饰装修工程一案反诉答辩状 篇三
装饰装修工程一案反诉答辩状
下面是YJBYS为大家收集整理的装饰装修工程一案反诉答辩状,欢迎阅读参考!
答辩状
答辩人(反诉被告):南宁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针对南宁市B策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反诉南宁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A公司特作以下答辩:
一、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24466.62元,赔偿租
金损失9900元没有根据。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XXXX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虽然约定工程期限为42天,即自2005年1月18日开工,2005年2月28日竣工,但是,由于B公司是2005年1月27日在施工图纸上盖章“同意按此图施工”,并且,B公司也不是在约定的开工前三日支付首期工程款123000元,而是2005年1月28日才支付了首期工程款123000元,更为重要的是,B公司2005年3月31日与A公司皆盖章的《XX广告工地更改部分项目》约定“以上增加工程连同整体工程完工时间定于2005年4月15日全面验收完工” ,更值得注意的是,之后由于B公司要求A公司购买、安装节能灯并对部分施工项目进行增加和更改,这有B公司派驻工地代表韦XX2005年4月20日、22日、24日签字的《XXXX客户口材料代购单》、《项目增减变化表》为据,因此装修工程的完工时间也必须向后顺延。装修工程的施工要以施工图纸为依据,也要以B公司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作为前提,增加和更改施工项目也得有充分的时间作保障,A公司最终于2005年4月底完工,这是合情、合理、合约定的。B公司迫不及待地于2005年5月1日“五一国际劳动节”举行开业庆典、入住使用,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为此还送了花篮以示祝贺,所以,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没有理由。
B公司称其租赁、续租广西XX联社房产XX大厦开展经营活动,其所谓的租赁合同、续租报告的内容A公司从未知晓,双方也从未对所谓的租金损失的赔偿进行过约定,这一所谓的租金损失也不是A公司在装修其办公室时造成房屋损坏之损失,况且,租赁合同与续租报告中的另一方即所谓的南宁市XXXX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根本无权出租房屋,并且,收取租金的收款收据也不是由B公司保管,而是由所谓的出租人南宁市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管,故B公司所谓的租赁合同、租金数额皆不足相信,其要求赔偿租金损失没有理由。
二、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保修义务,无偿整改、维修,没有根据。
本装修工程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第十条约定,B公司未经验收入住使用,视为其验收合格。A公司在入住使用后提出质量问题,没有道理,况且,有无质量问题,得由相关部门作出鉴定,没有鉴定结论,不能证明有质量问题。另外,由于B公司入使用其办公室已有很长时间,即使搞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也不能反映客观真实。B公司未经验收入住使用后提出的整改,只是其不愿意进行结算结清工程款的一种拖延时间的做法。由于装修工程已视同验收合格,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保修义务、无偿整改、维修没有理由。
三、B公司要求A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17538.89元,没有根据。
B公司前后分四次向A公司支付了221000元装修工程款,加上可以从工程款中扣除的设计订金2000元,共计为223000元,其至今尚未付清A公司装修工程款,其要求A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17538.89元没有理由。
请人民法院驳回B公司的反诉请求。
此致
南宁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反诉被告):南宁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