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的规定【精简3篇】

时间:2017-07-07 06:32:1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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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的规定 篇一

近年来,医疗技术的发展使得放射诊疗在医学诊断和治疗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放射线的特殊性质,放射诊疗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以确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放射诊疗过程中能够遵循相应的操作规程,保证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首先,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放射诊疗设备,并且这些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医疗机构在购买和使用放射诊疗设备时,必须对设备的性能进行评估和验证,并且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校准。同时,医疗机构还必须建立相应的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并且对设备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有效地使用。

其次,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放射诊疗资质和技能。医疗机构在招聘和录用医务人员时,必须核实其相关的资质和证书,并且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掌握放射诊疗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医务人员在进行放射诊疗时,必须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遵循辐射防护的要求,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医务人员还必须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更新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此外,医疗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放射诊疗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和评估。医疗机构要定期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评估,确保放射诊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医疗机构还要建立放射诊疗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机制,对任何可能导致患者和医务人员伤害的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最后,医疗机构还要加强放射诊疗的信息管理和隐私保护。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制度,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的安全。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的信息采集和存储系统,并且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这些信息。医务人员在进行放射诊疗时,必须遵守相关的信息保密规定,严禁将患者的个人和医疗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总之,放射诊疗管理的规定对于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至关重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管理、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以提高放射诊疗的安全性和准确性,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放射诊疗管理的规定 篇三

关于放射诊疗管理的规定

  导语:为切实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规定。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放射诊疗管理的规定,欢迎阅读。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法治意识,深入学习《规定》,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依法履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医疗单位要认真组织宣传学习《规定》,依法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切实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放射诊疗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按照《规定》中对放射诊疗工作分类管理的要求,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第一类至第三类放射诊疗工作和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许可批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四类放射诊疗工作的许可批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放射诊疗许可办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要求的程序和条件严格审查,依法开展放射诊疗许可工作。对违反《规定》,随意降低许可条件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要严肃依法进行处理。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时,应统一使用卫生部规定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我局正在印制)及《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可在重庆卫生信息网www.cqwsj.gov.cn上下载)。

  (四)《放射诊疗许可证》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即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放射诊疗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放射诊疗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工作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

  三、医疗机构申报放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要求

  (一)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

单(包括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职业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6、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

  7、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同一地址存在数个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原则上只申报一个《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诊疗工作场所不在同一地址的,应分别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三)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在建设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重庆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程序》(渝卫法监(2003)84号)规定,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市卫生局认定的取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卫生验收。

  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医疗机构还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四)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当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要求,于2006年9月1日前务必完成《放射诊疗许可证》申报工作,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放射诊疗管理的规定【精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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