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原告王某,现就本人与被告李某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一案,向贵庭提起诉讼,并就以下事实和依据向法庭陈述如下:
一、基本事实
2019年5月1日下午4点左右,本人驾驶自己的私家车行驶在XX路上,当时天气晴朗,道路状况良好。突然,被告李某驾驶的货车违法变道,并与本人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导致我受伤,车辆严重损坏。
二、责任认定
根据现场勘查报告和相关证人证言,可以清楚地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在于被告李某。首先,被告李某违反了交通规则,在没有提前打转向灯的情况下变道。其次,被告李某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未能及时避免与我驾驶的车辆相撞。综上所述,被告李某对本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三、损失和要求
1. 车辆损失:由于本次事故导致本人驾驶的汽车严重受损,修复费用为人民币30,000元。
2. 医疗费用:本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计花费人民币5,000元。
3. 误工费:由于受伤,本人不得不请假休息,共计损失人民币10,000元。
4. 精神损失抚慰金:本人在事故中经历了一次惊吓和受伤,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不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被告支付人民币20,000元作为精神损失抚慰金。
综上所述,本人共计要求被告支付人民币65,000元作为赔偿金。
四、证据
1. 现场勘查报告:附上一份事故现场勘查报告,详细记录了事故发生时的情况。
2. 医疗费用发票:附上本人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发票。
3. 修车费用发票:附上修复汽车所需的费用发票。
4. 证人证言:附上几位目击者的证言,证实了被告李某的违法行为。
五、请求
本人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并支付本人共计65,000元的赔偿金。
特此请求法庭受理。
原告:王某
日期:2019年6月1日
最新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是原告李某,对于本人与被告赵某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不得不向贵庭提起诉讼,并就以下事实和依据向法庭陈述如下:
一、基本事实
2019年6月15日上午11点左右,本人骑着自行车行驶在XX路上,当时天气晴朗,道路状况良好。突然,被告赵某驾驶的摩托车超速行驶,并与本人骑行的自行车相撞,导致我受伤,自行车严重损坏。
二、责任认定
根据现场勘查报告和相关证人证言,可以明确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在于被告赵某。首先,被告赵某明显超过了道路规定的限速,导致无法及时避免与我骑行的自行车相撞。其次,被告赵某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未能及时刹车避免事故的发生。综上所述,被告赵某对本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三、损失和要求
1. 自行车损失:由于本次事故导致本人骑行的自行车严重受损,修复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
2. 医疗费用:本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计花费人民币3,000元。
3. 误工费:由于受伤,本人不得不请假休息,共计损失人民币5,000元。
4. 精神损失抚慰金:本人在事故中经历了一次惊吓和受伤,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不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被告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作为精神损失抚慰金。
综上所述,本人共计要求被告支付人民币20,000元作为赔偿金。
四、证据
1. 现场勘查报告:附上一份事故现场勘查报告,详细记录了事故发生时的情况。
2. 医疗费用发票:附上本人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发票。
3. 修车费用发票:附上修复自行车所需的费用发票。
4. 证人证言:附上几位目击者的证言,证实了被告赵某的超速行驶。
五、请求
本人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并支付本人共计20,000元的赔偿金。
特此请求法庭受理。
原告:李某
日期:2019年7月1日
最新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状 篇三
原告:性别:男年龄:民族:汉住所:身份证:
被告(一):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被告
(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
一、请求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70792。2元。
二、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之子)生活费17204。2元,承担(原告之女)生活费25806。3元。合计43010。5元。
三、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父亲)扶养费5883。22元,承担被扶养人(原告母亲)扶养费7984。37元。合计13867。59元。
四、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75000。00元(医疗费约125000。00,被告已承担50000,具体数额以医院证明为准)。后续治疗医疗费12000元。合计:82000元。
五、请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5000元。
六、请求被告承担护理费21000元(08/2/2-08/8/31)、1800元(08/8/31-08/10/6);交通费3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0元、营养费5000元。合计:43510元。
七、请求被告承担精神赔偿金20000元。
八、以上合计:308180。29。
九、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十、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08年2月2日晚上8时40分,在某某广场地下停车场,被告(一)驾驶机动车从停车场驶出,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通道右转弯时,从后面撞倒原告并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被告不是直接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而是把原告撞倒,车停了下来再次加速,车的右轮从原告下腹部碾压过去,被告在停车场驶出时速度过快,未尽注意义务,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压过去,造成原告九级伤残。
2008年3月14日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但是在2008年8月25日才向原告宣布,当时原告就怀疑被告(一)酒后驾驶,因为事发时间为晚上八点多,正是晚饭时间,况且被告(一)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过,是旁边有人叫停车时车才停下来,种种迹象表明被告(一)有可能酒后驾驶,原告向交警大队提出质疑,交警大队既未给被告(一)做酒精检测,也未要求原告提供事故经过,忽略被告(一)存在严重过错,只作了简单的笔录后就作出事故认定,原告对该份事故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心存疑虑。原告申请法庭能详细了解当时的事发经过,调取事发录像资料以确定当时事发情况及责任关系。
原告在医院住院将近一年,花费医药费十多万,并落下残疾,被告支付少量医疗费后对原告不闻不问,导致原告至今大部分医疗费都未能结清,原告上有年老无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下有二个未成年的子女,被告的人身侵权行为给原告身体、经济、家庭、生活带来巨大伤害。
被告人身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伤残,虽然伤残鉴定原告丧失的是部分劳动能力,但原告从事的是货物运输行业,除了汽车货运原告无其它特长也无其它手艺,而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右腿残疾,从此原告不能再从事汽车运输,甚至不能再开车,使原告不能再从事赖以维持生计的工作。一直靠原告扶养的父母受到非常大的精神打击,生活着落出现问题,原告二个未成年人的小孩可能从此生活在父亲残疾的阴影之下,对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非常大负面影响,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打击是非常大的。原告作为父母的经济来源支柱,作为自己家庭的顶梁柱,从此可能变成伤残人士,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民事诉讼法》及交通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人身及精神受到巨大伤害,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赔偿,据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最新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状 篇四
原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xx号。联系电话:x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6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8xxx。
被告何xx,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xx、何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xx驾驶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10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1
0)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xx为其所有的湘lxxx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xx、何xx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郴州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