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民事纠纷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XXX(原告),住在XX市XX区XX路XX号。本人无业,年龄XX岁。
我对被告XXX(被告)提起民事纠纷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案由:
本案是一起经典的合同纠纷。原告和被告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一处位于XX市XX区的房屋租给原告使用,租期为XX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并入住了该房屋。然而,自入住以来,原告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的居住环境问题,如墙壁渗水、电线老化等,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质量。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整改要求,但被告未予理睬。鉴于此,原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证据:
1.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
2.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并入住了被告出租的房屋。
3. 原告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居住环境问题,如墙壁渗水、电线老化等。
4.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整改要求,但被告未予理睬。
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修复房屋的居住环境问题。
2. 被告赔偿原告因居住环境问题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退还、搬迁费用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提供的物业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应当保证合同标的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约定的质量要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履行合同所提供的财产采取必要的保管和防范措施,保证合同标的的安全。
此致
XXX(原告)
经典民事纠纷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XXX(原告),住在XX市XX区XX路XX号。本人从事XXX工作,年龄XX岁。
我对被告XXX(被告)提起民事纠纷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案由:
本案是一起经典的侵权责任纠纷。原告在XX年XX月XX日在被告经营的商场购买了一件商品。然而,原告在使用该商品时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商品的正常使用。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退货或维修要求,但被告未予理睬。鉴于此,原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证据:
1. 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商场购买了一件商品,并支付了相应的购买款项。
2. 原告在使用该商品时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商品的正常使用。
3.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退货或维修要求,但被告未予理睬。
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退还原告购买款项。
2. 被告赔偿原告因商品质量问题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使用价值、维修费用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履行合同所提供的财产采取必要的保管和防范措施,保证合同标的的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此致
XXX(原告)
经典民事纠纷起诉状 篇三
2017经典民事纠纷起诉状例文
导语: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起诉状范本。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
民事起诉状范本【篇1】
原告韩瑞兰,女,193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家屯村,联系电话,69737010(家)。
委托代理人:王学棉,北京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昌平区回龙观云趣园1区,联系方式:13910602689。
被告:倪艳莉,28岁,住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田各庄村,邮编:101300。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3231.95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1100元(22天*50),共计 4831.95元。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手术费的(49689.95元)的60%,即49689.95×60%=29813.97元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
4、判决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事实理由:
2006年4月20日中午12点左右。原告正在家中吃午饭。原告的'大儿子与二儿子及被告等一伙人因家庭琐事到原告家闹事。在原告要求他们出去的过程中,被告往屋外拖原告,并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双腕、双膝被打伤,不得不入院治疗。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原告因为遭到殴打,受到刺激后引发心律失常,不稳定
性心绞痛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得不接受植入人工心脏起搏器手术。前后总共花费52921.9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件:
1、起诉书副本一份
2、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3、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
4、费用报销凭证复印件一份。
民事起诉状范本【篇2】
原告:黄小芳,女,汉族,1984年11月30日生,身份证号:420525198411302425,住址湖北省远安县花林寺镇桃李村五组,电话13407155447。
被告:武汉艾格眼科医院
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竹叶山三村(发展大道403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左眼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27000元,残疾赔偿金2312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等合计7012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左眼不适,于2005年1月11日到被告处检查,被确诊为左眼眶血管瘤。2005年4月原告在被告处进行左眼血管瘤手术治疗,后因诊治过程中被告过错,导致原告左眼视神经萎缩,经武汉同济医院检查确认左眼失明。原告左眼失明导致原告生活和工作受到极大影响,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置之
不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以上费用合计70120元。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xx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