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案件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方代理人,特此以书面形式向贵庭提交我方的答辩状,就原告方提起的上诉案件,提出我方的辩护意见,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
首先,我方对原告方提出的上诉请求予以否认。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搜集,原告方在上诉请求中对我方的主张进行了错误的解读和歪曲。我方坚信,在一审审判中,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证据和陈述,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原告方的上诉请求无法改变一审判决的事实和法理依据。
其次,我方对原告方的主张提出异议。原告方在上诉请求中指称我方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赔偿。然而,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搜集,原告方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我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始终遵守合同条款,并按照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原告方提出的所谓违约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完全是对我方的诽谤和污蔑。
最后,我方对原告方的上诉请求提出反诉。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搜集,原告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原告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且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这严重影响了我方的利益,并给我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方要求法院对原告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并赔偿我方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我方坚信原告方的上诉请求是不成立的,且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我方希望法院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声明。
被告方代理人:
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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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案件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方代理人,特此以书面形式向贵庭提交我方的答辩状,就原告方提起的上诉案件,提出我方的辩护意见,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
首先,我方对原告方提出的上诉请求予以否认。我方认为原告方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仅仅是对一审判决不满而提出的。在一审审判中,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证据和陈述,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原告方的上诉请求无法改变一审判决的事实和法理依据。
其次,我方对原告方的主张提出异议。原告方在上诉请求中指称我方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赔偿。然而,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搜集,原告方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我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始终遵守合同条款,并按照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原告方提出的所谓违约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完全是对我方的诽谤和污蔑。
最后,我方对原告方的上诉请求提出反诉。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搜集,原告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原告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且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这严重影响了我方的利益,并给我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方要求法院对原告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并赔偿我方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我方坚信原告方的上诉请求是不成立的,且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我方希望法院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声明。
被告方代理人:
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诉案件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XXXX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就上诉人刘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答辩人认为,住宅小区和锅炉属两个独立的物,其各自有自己的物权,物权的客体就是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不能创设,所以说“物权法定”。
物权法定原则,就要求我们对自己的意思自由有所限制。
对于不动产,《物权法》有明确规定,即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不动产物权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也叫公示公信原则,登记后,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就本案而言,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答辩人取得了(20XX)第10119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属不动产物权。
而该锅炉正是建在该地上的建筑物。
反过来,1号楼盘和2号楼盘是取得(20XX)第101195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的建筑物,其地类用途为综合用地。
二者各有其土地使用证,地类也不相同,不是并且也不在同一建筑区划内。
2、从物本身的权属上讲,锅炉是答辩人自己出资购买的,也是自己出资安装的,其所有权属答辩人,而小区住宅分属各业主,因此,是相互独立的物。
3、锅炉土地登记时间为20XX年1月26日,而楼房土地登记时间为20XX年4月4日,锅炉先于楼房而批建,一前一后,从时间上,无法认定锅炉是该小区的附属设施。
4、从实际使用上讲,锅炉是原告为了给自己办公及餐厅供热,而非专为1号和2号楼盘供热,而以前锅炉为小区供热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有偿行为,双方也不存在从属性。
5、锅炉房也办理了独立的产权证,锅炉设置在锅炉房内,锅炉和锅炉房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通过以上两个建筑物构造及用途上的区分,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锅炉房和小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物权法上的两个物,设置在锅炉房内的锅炉也不具有公用共有设施的特征。
法律上,二者是相邻关系;逻辑上,也不存在相互交叉或包涵的问题,是一种并列关系。
物权法上的公用设施是指在同一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而且《物权法》第六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公用共有部分
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案锅炉不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用共有部分。
所以,原审在该判决中认定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认为锅炉的建设费用分摊到建设费里了。
实际上前面已经阐述了答辩人的'锅炉和小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物,所以,锅炉不属于小区附属公用设施,上诉人所交纳的房款中当然也不包括锅炉建设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原则,上诉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房款中含有锅炉建设费用,但从一审至今,上诉人也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成立。
相反,倒是上诉人引用的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因已被废止,而引用错误。
本案一审适用法律正确。
三、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其所谓履行自己的职务纯属借口。
答辩人之所以停止供暖,是因为响应政府在城区范围内被告集中供热的号召,并提前进行了通知,拆除锅炉也是答辩人依法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
而上诉人一再无理阻挠,已经明显构成侵权行为,给答辩人造成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上诉人的职务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规定,应当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或者得到业主的授权,而不是上诉人自封职务。
因此,上诉人的行为属个人行为。
到目前为止,锅炉放置在户外,要由专人负责看管,费用已达5000元。
而被上诉人与其他人签订的锅炉转让合同因得不到履行,须向其承担违约责任、损失等12500元,而且被上诉人的损失仍在进一步扩大,上诉人应当赔偿给被上诉人以上费用17500元。
对此,请求法庭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XX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