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二审答辩状(优选6篇)

时间:2011-01-07 06:47:3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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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方的被告,在此作出我方的答辩状。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我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原告方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我方赔偿巨额经济损失,但原告方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我方的过错和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损害赔偿的依据是侵权行为和损失的因果关系。然而,原告方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我方存在侵权行为,并未证明我方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其所声称的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

二、关于原告方的证据不足的问题

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方存在侵权行为。首先,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只是一些口述证词,缺乏证人证言和书面证据的支持。其次,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并非充分、确凿,存在着证据不全、证据矛盾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具备充分性、确凿性和合法性。而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无法满足这些要求。因此,原告方的证据应被认定为无效,其所诉的侵权行为也无法成立。

三、关于我方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我方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并未侵犯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约定,我方有权进行相关行为,并不存在违反合同的情况。同时,我方的行为也符合市场规则和商业惯例,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因此,我方的行为是合法的、合理的,无需赔偿原告方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方存在侵权行为,而我方的行为合法、合理。基于以上理由,我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诉讼二审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方的被告,在此作出我方的答辩状。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我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原告方的主张不属实的问题

原告方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主张并不属实。原告方声称我方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但我方对此予以否认。在我方所经营的产品中,并不存在原告方所声称的侵权行为。我方的产品经过严格的研发和生产流程,完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存在侵权的行为。因此,原告方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并不存在,应予以驳回。

二、关于原告方的追诉时效已过的问题

原告方所提起的诉讼已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而原告方所声称的侵权行为发生已超过了三年的时效,因此其追诉权已经失效。在此情况下,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三、关于我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方作为合法的经营主体,有权享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方的经营过程中,我方始终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益。我方的产品也经过了相关的审批和认证,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因此,我方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原告方的主张不属实,其追诉时效已过,而我方的行为合法、合规。基于以上理由,我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诉讼二审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

  因______要求______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与______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____年6月10日与___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___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柜拆除,______是受___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2.____的伤害赔偿应由____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___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______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

  其三,受___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的______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应尽的注意。

  3.答辩人对______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答辩人与___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___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___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____在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___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综上所述,______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答辩人:______人民医院

民事诉讼二审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但对定残日的确定存在疑问,希望被答辩人在关于时过七个多月之后才进行定残鉴定问题上给出合理解释,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

  二、在赔偿金的确定问题上,我存在较大疑问.

  在残疾赔偿金和受害人店内财产损失问题上,我基本认可。

  但是总的来说,赔偿清单列举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过于粗略简单,难以使人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一、属于需要正式凭单票据、意见书或鉴定书的加以佐证的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无法认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其二、对某些项目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上存在疑问,被答辩人应当依法计算准确数额,而不能扩大赔偿要求。

  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应属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答辩人:

民事诉讼二审答辩状 篇五

  答辩人:

  被答辩人:

  ________年11月4日,被答辩人________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______返还借款66.7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________年3月18日,被告______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76.7万元,被告______出具了《欠条》。

  ________年2月20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10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

  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________,借款人——被告______。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

  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

  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

  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式。

  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

  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

  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09年7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50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

  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

  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

  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50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________年7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________年7月份底至________年1月份底。

  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答辩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________与被告______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

  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

  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________

  ________年11月29日

民事诉讼二审答辩状 篇六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一、按原告起诉书中的陈述内容,原告交纳了集资款却未进场经营与事实不符。

  根据我公司调查了解,原告_____和其丈夫_____是被答辩人辖下______的客户,经营_____行业已多年。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_____向公司交纳集资款前,在公司登记的已经是__的名字,并由________一直在______经营到______年______月。

  二、_______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用原告__的集贸款票据抵顶了______元的应交经营费用,同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资款,当时由我公司返还______元。

  按照以上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资款______元及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月______个月的摊位费______元。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均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________

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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