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不当得利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就被告xxx非法得利一事,向贵院提起诉讼,并提供如下事实和证据,望贵院依法处理。
一、事实和理由
自xxx年起,我与被告xxx开始了一项合作项目,旨在共同开拓市场,实现利益最大化。按照合作协议,我方负责投入资金及技术支持,而被告负责实际运营。然而,在合作的过程中,我发现被告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了大量的利益,严重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被告在运营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之便,将一部分公司资金转移至自己的个人账户,并以各种借口掩盖。我方经过调查发现,这些资金主要用于被告的个人消费和投资,与公司运营无关。这种行为明显超出了被告在合作协议中的权限和职责,且对我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次,被告还利用公司资源非法获取了其他商业机会和利益。在合作期间,我方发现被告私自与其他合作伙伴进行交易,并获取了额外的利益。这些交易并未经过我方的同意,也没有按照合作协议的规定进行分配。这种行为不仅背离了合作初衷,还损害了我方的利益。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方认为被告的行为涉嫌非法获取利益,严重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我方的经济利益。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非法获取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二、证据
1. 合作协议及相关文件
2. 公司账目和资金流水账
3. 其他相关证据和调查报告
三、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归还非法获取的利益,并按照合作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2. 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3. 其他法院认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此致
xxx
民事不当得利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就被告xxx非法得利一事,向贵院提起诉讼,并提供如下事实和证据,望贵院依法处理。
一、事实和理由
自xxx年起,我与被告xxx共同经营一家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我和被告作为公司的合伙人,应当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和分享利益。然而,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明显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获取了大量的利益,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被告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违反了合作协议中的规定,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公司资金是由我方和被告共同投入的,应当用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然而,被告私自将部分资金转移至自己的个人账户,并未经我方同意,也未按照合作协议的规定进行利益分配。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被告还利用公司资源非法获取了其他商业机会和利益。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我方发现被告私自与其他合作伙伴进行交易,并获取了额外的利益。这些交易并未经过我方的同意,也没有按照合作协议的规定进行分配。这种行为违反了合作协议的约定,损害了我方的利益。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方认为被告的行为涉嫌非法获取利益,严重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我方的经济利益。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非法获取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二、证据
1. 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
2. 公司账目和资金流水账
3. 其他相关证据和调查报告
三、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归还非法获取的利益,并按照合作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2. 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3. 其他法院认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此致
xxx
民事不当得利起诉状 篇三
2017民事不当得利起诉状范文
导语:人类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当得利起诉状,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
不当得利起诉状【篇1】
原告:林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族,地址:广东省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张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借款XXX元及利息XXX元(暂计至起诉日);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借钱,原告遂到银行提出XX元现金,在XX地方将现金XX元交予被告,被告写了借条。因约定的借款期已过,被告没有按时还款,经多次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月X日
不当得利起诉状【篇2】
原告:XXX,男,196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XXX
委托代理人:XX,女,住XX,联系电话XX;
被告:XX,男,证件号码:XX,地址:XX
被告:XX有限公司
地址:XX
法人代表:XX
诉讼请求:
1、判令一被告返还不当得利6386.82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被告们支付原告因此纠纷产生的一切损失,包含并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月31日第一被告XX与原告XX签订《个人借贷记相关服务协议》。原告向第一被告借款28750元,借款利息为21.06%,借款时间为2013年1月31日至2015年2月25日,并可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到期为止的.本息。
2013年8月6日原告致电第二被告提前还款,终止借贷关系,然而,被告实际支付本金加利息总共达到38356.82元,不满6个月利息竟然高达9606.82元,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3220元)6386.82元;另,第一被告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第二被告作为专业的咨询机构对于上述事情竟然明知而故为之,明显偏向于第一被
告,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
有恶意串通的嫌疑。故原告要求第一被告按照法律规定退还不当得利6386.82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被告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特依法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