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经典3篇】

时间:2015-07-06 09:30:2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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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一

近年来,我省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建筑工程日益增多,对于二级建造师的需求也随之增加。为了提高二级建造师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批准,我局决定印发《甘肃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目的和意义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是指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活动,提高二级建造师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增强其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促进建筑行业的科学发展,提高工程质量和工程管理水平,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继续教育的对象和范围

《甘肃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二级建造师。所有持有二级建造师证书的人员都应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建筑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三、继续教育的要求和方式

继续教育的要求是二级建造师每年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培训和学习活动,并通过考核合格。继续教育的方式包括集中培训、在线学习和实践活动等形式,建筑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应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学习活动。

四、继续教育的管理和监督

省建设厅将负责继续教育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筑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和指导,确保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对于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二级建造师,将取消其二级建造师资格。

五、继续教育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为了鼓励二级建造师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我局将设立继续教育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具体办法将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项

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加强组织和指导工作,确保继续教育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

日期:20XX年X月X日

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二级建造师:

近年来,我省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建筑工程日益增多,对于二级建造师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需求,提高二级建造师的技能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省决定印发《甘肃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以规范和推动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甘肃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明确了继续教育的目的和意义,要求二级建造师每年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培训和学习活动,并通过考核合格。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建筑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继续教育的方式包括集中培训、在线学习和实践活动等形式,建筑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应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学习活动。

继续教育是提高二级建造师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二级建造师继续成长和发展的必由之路。通过继续教育,二级建造师可以不断更新知识,提升技能,适应建筑行业的新要求和新挑战。同时,继续教育也是二级建造师职业发展的突破口,可以为二级建造师提供更多的职业机会和发展空间。

为了鼓励和激励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我省将设立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具体办法将另行通知。希望广大二级建造师积极参与继续教育,提升自身素质,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希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加强组织和指导工作,确保继续教育的顺利进行。感谢各位二级建造师一直以来对建筑事业的支持和贡献!

甘肃省建设厅

日期:20XX年X月X日

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三

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有关厅(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等文件关于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甘肃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甘肃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增强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能力和整体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文件关于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要求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建设系统职工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建造师(二

级注册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目的是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使二级建造师及时掌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以适应工程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采取分专业的方式实施,由各专业培训单位组织进行。培训单位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考核,确定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六条 承担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第七条 授课老师的认定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组织师资培训考核,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注册建造师专职授课教育培训,且培训合格。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级建造师必修课、选修课教材的编写认定工作。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教材编写。

  第九条 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选修课内容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二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课程安排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培训单位应当遵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使用规定的教材,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测试可采取考试、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或参加实际操作等方式。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第十二条 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发放全国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由培训单位填写,加盖培训单位印章后,报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盖《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培训专用章》。

  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应及时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的形式,报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认后送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需在规定时间段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1、二级注册建造师自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未提出初始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所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注册。

  2、二级建造师在注册周期内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续期注册。

  二级临时建造师自2008年2月28日起,每三年为一个注册周期。

  3、被注销注册、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且被注销、超过三年注册期的二级建造师,申请重新注册时需完成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内所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第十五条 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60专业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六条 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认。

  第十七条 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得申请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二)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不具备独立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四)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五)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过期。

  (六)教学场所不固定,无法保证正常教学工作的。

  (七)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

  (八)无正常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九)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

  (十)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

  (十一)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

  (十二)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十八条 二级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组织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意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

  (二)不履行应承担的工作,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继续教育的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二十二条 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三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经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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