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有资产管理法全文(优选3篇)

时间:2016-07-05 01:20:4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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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有资产管理法全文 篇一

第一篇内容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不断增加,国有资产的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中国政府于2018年通过了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法。本文将对这一法律的全文进行介绍和解读。

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第一章明确了法律的目的和基本原则。根据这一章的规定,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依法保护国有资产权益,推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同时,法律还强调了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公平竞争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规定了国有资产的分类和管理。根据这一章的规定,国有资产分为国有独资资产、国有控股资产和国有参股资产。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的性质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此外,法律还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保值增值、防止流失和合理使用等。

第三章重点规定了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审计。根据这一章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法律还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审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规定了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根据这一章的规定,国有资产流转和处置应当依法进行,并且要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此外,法律还明确了国有资产流转和处置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五章规定了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根据这一章的规定,国有资产的收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法律还要求对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公开和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一章对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监督和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根据这一章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通过对最新国有资产管理法全文的介绍和解读,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法律的出台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推动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该法律的贯彻执行,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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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有资产管理法全文 篇二

第二篇内容

国有资产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发展和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国有资产,中国政府于2018年通过了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法。本文将对这一法律的全文进行介绍和分析。

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第一章明确了法律的目的和基本原则。根据这一章的规定,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依法保护国有资产权益,推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同时,法律还强调了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公平竞争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规定了国有资产的分类和管理。根据这一章的规定,国有资产分为国有独资资产、国有控股资产和国有参股资产。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的性质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此外,法律还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保值增值、防止流失和合理使用等。

第三章重点规定了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审计。根据这一章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法律还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审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规定了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根据这一章的规定,国有资产流转和处置应当依法进行,并且要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此外,法律还明确了国有资产流转和处置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五章规定了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根据这一章的规定,国有资产的收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法律还要求对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公开和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一章对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监督和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根据这一章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通过对最新国有资产管理法全文的介绍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法律的出台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推动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该法律的贯彻执行,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同时,企业和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参与,共同推动国有资产的健康发展。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法全文 篇三

2017最新国有资产管理法全文

  导语:两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立最为引人关注,因为它关乎到我们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的管理,以下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最新国有资产管理法全文,推荐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

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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