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遗产分割(推荐3篇)

时间:2011-03-03 03:29:4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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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遗产分割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现因家族遗产分割问题,不得不向贵院提起民事起诉。我将详细陈述以下事实和理由,希望贵院能依法公正审理此案。

事实与理由如下:

自从我父亲去世后,家族遗产分割问题就一直没有解决。根据我父亲在世时的遗嘱,他将全部遗产平均分配给了我和我的两个兄弟。然而,现在我和我的兄弟之间出现了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首先,我父亲的遗嘱明确规定了遗产分割的方式。根据遗嘱的约定,我们三个兄弟应该平分遗产,每个人获得1/3的份额。然而,我的两个兄弟却要求将遗产分割成两部分,每个人分别获得1/2的份额。这明显违反了我父亲的意愿,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其次,我的两个兄弟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我进行协商和谈判,导致我们无法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我多次尝试与他们沟通,希望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但他们总是敷衍和拖延。我已经尽力了,现在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与我的两个兄弟在家族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按照法律和道德的原则,我们应该平等分享遗产。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力擅自改变遗嘱的内容,更没有权力将遗产分割成不公平的比例。我希望贵院能依法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使遗产能够按照遗嘱的约定进行平均分配。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贵院判决如下:

1.确认我父亲的遗嘱有效,并按照遗嘱的约定进行遗产分割,每个人获得1/3的份额;

2.要求我的两个兄弟停止干扰和阻碍遗产分割的进行,履行他们作为遗产继承人的义务;

3.要求我的两个兄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希望贵院能审慎处理此案,依法判决,还我公平合法的权益。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状遗产分割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起诉,请求依法判决遗产分割纠纷。我将详细列举以下事实和理由,希望贵院能公正审理此案。

事实与理由如下:

我父亲在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应该平均分配给我和我的两个兄弟。然而,我的两个兄弟不同意将遗产平均分割,而是要求将其分为三个部分,每个人分别获得1/3的份额。这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其次,我的两个兄弟以各种理由拖延和阻碍遗产分割的进行。他们拒绝与我进行协商和谈判,也不愿意接受任何形式的调解。我多次尝试与他们沟通,希望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但他们总是敷衍和拒绝。我已经尽力了,现在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最后,遗产应该按照法律和道德的原则进行公平分配。我与我的两个兄弟在家族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人有权力擅自改变遗产的分配比例。我希望贵院能依法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使遗产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平均分配。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贵院判决如下:

1.确认遗产应该平均分配给我和我的两个兄弟,每个人获得1/3的份额;

2.要求我的两个兄弟停止阻碍和干扰遗产分割的进行,履行他们作为遗产继承人的义务;

3.要求我的两个兄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希望贵院能审慎处理此案,依法判决,还我公平合法的权益。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状遗产分割 篇三

民事起诉状(关于遗产分割)

  遗产分割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根据法定继承、遗嘱或其他法律规定对其遗产的`分配制度。但是如果死亡人没有留下遗嘱造成了家里人的遗产分割纠纷,这时候就要提起起诉状,等法院判决了。

  

【1】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男,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号。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之父xx死亡后所遗留的遗产(房屋一套价值xx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xx系亲xx,其父xx去世后所留房产一套,位于xx区x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xxx,登记号:xxxxxxxx,丘(地)号:xxxxxxxxxx,房产所有权人xxx。

  原、被告因该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2】事起诉状

  原告:周X,女,77岁,汉族,无业,住潍坊市奎文区**乡**村**号。

  被告:王X,男,54岁,汉族,住址同原告,电话:******

  被告:王XX,男,43岁,汉族,住址同原告,电话:******

  案由:析产继承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依法分割被继承人 王东君遗产。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继承人于1980年3月3日登记结婚,被继承人与已故妻子刘X育有两子,即王X、王XX,后被继承人与原告于1994年5月在潍坊市奎文区**号购买楼房一套,房产证号。该处住房是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房产应属于被继承人与原告的夫妻共有财产。被继承人于2007年9月25日去世,生前没有立下遗嘱。继

承人也未对被继承人王东君所留遗产进行分割。现原告与被继承人的子女就房产分割与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原被告多次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此致

  奎文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遗产分割(推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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