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被上诉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本案被告谨以此篇答辩状,就原告提起的上诉进行回应。本案涉及的纠纷是一起合同纠纷,而原告声称被告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以下是被告对原告的上诉内容的回应:
一、关于原告所称的违约行为
原告声称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没有违约行为。被告按时交付了合同规定的货物,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对合同质量与数量都进行了充分的检查,确保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并没有拖延交货时间,也没有以任何方式损害原告的权益。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对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的指控是毫无依据的。
二、关于原告所求的解除合同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作为合同的一方,被告已经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原告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没有解除合同的合理依据。被告认为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不合理的,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原告要求的赔偿损失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被告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然而,原告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并且原告所声称的损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被告认为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并且没有合理的依据。因此,被告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赔偿要求。
基于以上理由,被告认为原告的上诉请求是没有依据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被上诉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本案被告谨以此篇答辩状,就原告提起的上诉进行回应。本案涉及的纠纷是一起劳动纠纷,而原告声称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以下是被告对原告的上诉内容的回应:
一、关于原告所称的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原告声称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解除。被告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符合了相关的法定条件,并没有违法行为。被告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经与原告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并提供了相应的解雇通知书。被告认为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没有违法行为。
二、关于原告所求的经济补偿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但被告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被告已经按照法定的标准支付了原告的经济补偿,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并没有拖延支付经济补偿。原告要求的经济补偿金额过高,并没有合理的依据,因此被告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理由,被告认为原告的上诉请求是没有依据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被上诉答辩状 篇三
民事上诉答辩状【1】
答辩人:XXXX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王XX,系该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就上诉人刘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答辩人认为,住宅小区和锅炉属两个独立的物,其各自有自己的物权,物权的客体就是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不能创设,所以说“物权法定”。
物权法定原则,就要求我们对自己的意思自由有所限制。
对于不动产,《物权法》有明确规定,即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不动产物权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也叫公示公信原则,登记后,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就本案而言,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答辩人取得了(2005)第10119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属不动产物权。
而该锅炉正是建在该地上的建筑物。
反过来,1号楼盘和2号楼盘是取得(2005)第101195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的建筑物,其地类用途为综合用地。
二者各有其土地使用证,地类也不相同,不是并且也不在同一建筑区划内。
2、从物本身的权属上讲,锅炉是答辩人自己出资购买的,也是自己出资安装的,其所有权属答辩人,而小区住宅分属各业主,因此,是相互独立的`物。
3、锅炉土地登记时间为2005年1月26日,而楼房土地登记时间为2005年4月4日,锅炉先于楼房而批建,一前一后,从时间上,无法认定锅炉是该小区的附属设施。
4、从实际使用上讲,锅炉是原告为了给自己办公及餐厅供热,而非专为1号和2号楼盘供热,而以前锅炉为小区供热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有偿行为,双方也不存在从属性。
5、锅炉房也办理了独立的产权证,锅炉设置在锅炉房内,锅炉和锅炉房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通过以上两个建筑物构造及用途上的区分,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锅炉房和小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物权法上的两个物,设置在锅炉房内的锅炉也不具有公用共有设施的特征。
法律上,二者是相邻关系;逻辑上,也不存在相互交叉或包涵的问题,是一种并列关系。
物权法上的公用设施是指在同一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而且《物权法》第六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公用共有部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案锅炉不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用共有部分。
所以,原审在该判决中认定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认为锅炉的建设费用分摊到建设费里了。
实际上前面已经阐述了答辩人的锅炉和小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物,所以,锅炉不属于小区附属公用设施,上诉人所交纳的房款中当然也不包括锅炉建设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原则,上诉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房款中含有锅炉建设费用,但从一审至今,上诉人也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成立。
相反,倒是上诉人引用的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因已被废止,而引用错误。
本案一审适用法律正确。
三、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其所谓履行自己的职务纯属借口。
答辩人之所以停止供暖,是因为响应政府在城区范围内被告集中供热的号召,并提前进行了通知,拆除锅炉也是答辩人依法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
而上诉人一再无理阻挠,已经明显构成侵权行为,给答辩人造成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上诉人的职务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规定,应当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或者得到业主的授权,而不是上诉人自封职务。
因此,上诉人的行为属个人行为。
到目前为止,锅炉放置在户外,要由专人负责看管,费用已达5000元。
而被上诉人与其他人签订的锅炉转让合同因得不到履行,须向其承担违约责任、损失等12500元,而且被上诉人的损失仍在进一步扩大,上诉人应当赔偿给被上诉人以上费用17500元。
对此,请求法庭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XX年十一月十日
民事上诉答辩状【2】
答辩人:____,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____号7栋3单元1楼4室。
身份证号5329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139872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____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________。
答辩人因____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____的婚姻关系
我与____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____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____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____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
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
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
日期:______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