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追偿案起诉状醉酒驾驶(推荐3篇)

时间:2015-03-05 01:16:3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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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追偿案起诉状醉酒驾驶 篇一

保险公司追偿案起诉状醉酒驾驶问题是一个在司法界和保险行业中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这种案件涉及到保险公司对于醉酒驾驶者的索赔追偿,旨在维护保险公司的权益,同时也对于醉酒驾驶行为进行了打击和警示。

首先,保险公司追偿案起诉状醉酒驾驶反映了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态度。醉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对保险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保险公司的追偿行动既是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也是为了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惩罚和警示,以维护道德和法律的尊严。

其次,保险公司追偿案起诉状醉酒驾驶有助于减少酒驾的发生。保险公司在追偿过程中会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驾驶者处于醉酒状态。这不仅会导致驾驶者承担法律责任,还会对其造成经济上的负担。这样的追偿行动无疑会对酒驾者起到警示作用,从而减少酒驾事件的发生,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

再次,保险公司追偿案起诉状醉酒驾驶还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公信力和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对于醉酒驾驶者的索赔追偿行动,表明了保险公司对于道德和法律的坚守,对于保险合同的诚信执行。这种行为不仅会增加公众对于保险公司的信任,也会促使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保障和理赔服务。

最后,保险公司追偿案起诉状醉酒驾驶还有助于加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普及。通过保险公司的追偿行动,公众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同时,这也提醒了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酒后驾驶,不仅是为了自己的安全,也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追偿案起诉状醉酒驾驶是一项具有积极意义的行动。它不仅维护了保险公司的权益,也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了打击和警示,有助于减少酒驾事件的发生,提高保险公司的公信力和服务质量,加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普及。这样的追偿行动应该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共安全。

保险公司追偿案起诉状醉酒驾驶 篇二

保险公司追偿案起诉状醉酒驾驶是针对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的一种法律手段,旨在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酒后驾车是一种危害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对驾驶者本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给其他道路用户和行人带来巨大的危险。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因此,保险公司追偿案起诉状醉酒驾驶的出现,为受害者提供了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手段。

保险公司追偿案起诉状醉酒驾驶的意义在于,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酒后驾车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在起诉状中会陈述酒后驾车者的违法事实和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通过这样的追偿行动,保险公司可以向酒后驾车者追回赔偿金额,减轻自身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对酒后驾车行为进行了打击和警示,起到了积极的社会效应。

此外,保险公司追偿案起诉状醉酒驾驶还能够对酒后驾车行为进行有效的预防和遏制。酒后驾车者在面临保险公司的追偿行动时,不仅需要承担经济上的损失,还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和驾驶证的扣除等后果。这样的惩罚措施无疑会对酒后驾车者起到警示作用,促使他们慎重考虑自己的行为后果,从而减少酒后驾车事件的发生,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追偿案起诉状醉酒驾驶是一种有益于社会的法律手段。它通过追回赔偿金额,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同时也对酒后驾车行为进行了打击和警示,起到了积极的社会效应。保险公司追偿案起诉状醉酒驾驶的出现,有助于预防和遏制酒后驾车行为的发生,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因此,这样的追偿行动应该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重视。

保险公司追偿案起诉状醉酒驾驶 篇三

保险公司追偿案起诉状(醉酒驾驶)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

  住所地:广东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中区1501-02房

  负责人:郭亮,总经理。

  被告一:张润丰,男,1983年2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号:44018219830224087X,住广东市花都区花山镇红群村76号,联系方式:13907662848、15045061737、13066983382。

  被告二:广州动华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华兴工业区固始路6号

  法定代表人:唐新明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计人民币112000元(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112000元),并从2012年12月03日起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息计至付清款日止(从2012年12月03日起暂计至2014年4月21日为9662.33元)。

  2、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诉请金额合计为121662.33元。

  事实与理由:

  2012年5月26日0时25分,被告一张润丰醉酒后驾驶检验灯光系统效能不合格的粤A36AT号轻型货车沿花都区X264西侧路面由北往南行驶至东镜村木材市场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祝如钢,造成祝如钢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张润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粤A36AT号轻型货车的所有人是广州动华日化有限公司,被告一张润丰是被告二广州动华日化有限公司的员工。

  受害人祝如钢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花法民一初字第3112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给受害人,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承担。2012年12月03日原告向卢灶深支付了110000元的'赔偿款,原告依法取得了保险追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第十八条规定“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被告一张润丰醉酒后驾驶检验灯光系统效能不合格的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被告二作为被保险车辆所有人,对司机和车辆的管理不当,存在过错,应当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

益,特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5年 11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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