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精彩4篇】

时间:2013-05-08 08:48:3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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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同事:

为了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管理任务,需要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开业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要求,确保开业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完善验收标准

为了确保开业验收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保险公司需要制定并完善相关验收标准。这些标准应包括对公司资质、经营能力、内部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公司在开业验收中达到相应的标准。

三、加强人员培训

开业验收工作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评估和判断。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保险业务知识、风险评估方法等方面的内容,以提高人员的工作能力。

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内部审计、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加强对公司内部运营情况的监督和控制,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五、加强对外宣传

开业验收工作是公司形象的展示,也是向外界传递信息的重要渠道。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外宣传,及时发布开业验收的进展情况和结果,向社会公众展示公司的实力和信誉,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六、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需要与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保险公司应主动与监管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确保公司的开业验收工作符合监管要求。

七、加强内外部协同合作

开业验收工作涉及到公司内外部各方的合作。保险公司应加强内外部协同合作,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共同推进开业验收工作,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以上就是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希望各位同事认真贯彻执行,共同努力,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特此通知。

保险公司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 篇二

尊敬的全体员工:

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为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开业验收工作的重要性

开业验收工作是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营运营和形象建设。各级领导和员工要充分认识到开业验收工作的重要性,把其作为公司发展的重要环节,不折不扣地履行好相关职责。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开业验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开业验收工作有序进行。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开业验收工作。

三、完善开业验收工作流程

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开业验收工作的流程和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包括开业申请、资料准备、验收评估、结果反馈等方面的内容,确保整个开业验收过程规范、高效。

四、加强人员培训和业务能力提升

开业验收工作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评估和判断。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培训内容应涵盖相关法律法规、保险业务知识、风险评估方法等方面的内容,提高人员的工作能力。

五、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工作。包括风险控制、内部审计、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提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六、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保险公司要主动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公司的开业验收工作符合监管要求。

七、加强内外部协同合作

开业验收工作需要公司内外部各方的合作。保险公司要加强内外部协同合作,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共同推进开业验收工作,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以上就是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希望全体员工认真贯彻执行,共同努力,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特此通知。

保险公司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 篇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筹建行为,在源头上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通知》从四个方面严格开业验收工作,预防公司管控不到位、经营激进、治理失效、资本不实等风险。

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 篇四

  保监发〔2017〕51号

  各中资保险公司筹备组:

  为规范保险公司筹建行为,严格开业验收标准,从源头上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保险公司筹建落实情况审查

  (一)加强对筹建规划落实的'审查。筹备组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推进保险公司筹建和开业的各项工作。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在创立大会召开前,需向保监会陈述公司治理、高管团队、经营规划等方面的工作思路,由保监会进行综合评估。如存在与筹建申请材料严重不符或与监管导向严重偏离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加强公司章程有效性的审查。保险公司章程应满足《公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等监管制度要求,明确董事选任、制衡机制、授权机制和问责机制等公司治理关键环节制度安排,并对公司治理失灵、治理僵局和重大经营或财务危机等特殊风险事项作事前安排,设定纠正程序。公司章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在公司创立大会召开前修订完成。

  二、加强股东资质核查

  (三)加强股东资质条件核查。保险公司股

东应符合《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在筹建期间,股东如发生财务状况恶化、实际控制人变更、关联关系变化等影响股东资质的情形,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筹备组,筹备组在收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书面报告。保监会将对相关股东资质进行穿透性核查,要求详细说明股东资质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并根据需要进行上溯审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四)加强入股资金来源审查。股东出资资金应来源真实、合法,符合监管规定要求。在开业申请材料中,股东需提供入股资金的具体来源说明及出资前(包括出资当月)银行账户对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截至出资前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资金来源存在疑点的,保监会将进行追溯审查,要求补充说明每一级资金来源方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加强公司股权结构核查。筹建期间股东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如违反此项规定,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或不予批准开业,并将相关股东和当事人列入准入负面清单,限制其在保险业的投资活动。

  (六)强化社会监督。在筹建期间,对于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质疑的股东股权、资金来源、拟任高管资质等问题,保监会将进行公开质询。

  三、增加面谈考核,强化责任落实

  (七)增加面谈考核。开业现场验收前,增加对拟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负责人的面谈环节,深入了解新设公司的战略规划、产品策略、投资决策、人员储备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筹备情况。如存在规划不切实际、业务发展激进、人员储备不足、公司治理有缺陷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运营的问题,保监会将责令筹备组进行为期两个月的整改。

  (八)建立履职评价。面谈考核结果需经面谈人签字确认,并计入管理人员履职档案。保监会将进行跟踪评估,有关落实情况纳入保险行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体系。

  四、完善验收标准,强化长效监管

  (九)建立验收评价机制。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标准,细化评估内容,建立验收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做出以下决定:1.验收合格;2.一个月整改;3.两个月整改,并重新验收;4.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开业。

  (十)加强跟踪评估和长效监管。保险公司开业后的前两年,保监会将对其发展规划、产品策略、投资决策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评估结果不达标,将不予批准保险公司新设分支机构。同时,评估结果计入保险公司战略风险评价体系,并作为变更业务范围、产品备案和投资能力备案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社开业验收参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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