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篇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家庭关系的认知也在不断变化。过去,家庭关系是一个人生活中最重要的支撑,但现在,随着社会的开放和多元化,人们对于家庭关系的定义和理解也在发生着变化。在这个背景下,“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逐渐凸显出来。
“亲亲相隐”制度是一种家庭关系的处理方式,指的是在工作和社交场合中不主动透露自己与某个高层领导的家庭关系。这种制度的存在源于对公平和公正的追求,以及对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要求。在过去,家庭关系常常被用来谋求私利和权力,导致了许多不公平和不正当的现象。而“亲亲相隐”制度的出现,则有效地避免了这些问题的发生。
首先,“亲亲相隐”制度有助于构建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在工作和社交场合中,每个人都应该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努力来获得机会和回报。如果一个人的家庭关系被暴露出来,那么他就有可能因为这个关系而获得不公平的待遇,这将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平性。而通过“亲亲相隐”制度,人们可以避免因家庭关系而获得不公平的待遇,从而构建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其次,“亲亲相隐”制度有助于维护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在工作和社交场合中,每个人都应该遵循一定的道德准则和职业规范,以保持职业的正直和操守。如果一个人利用自己的家庭关系谋求私利,或者通过家庭关系违背职业道德,那么他就将失去他人的信任和尊重。而通过“亲亲相隐”制度,人们可以避免因家庭关系而违背职业道德,从而维护职业的正直和操守。
最后,“亲亲相隐”制度有助于促进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在过去,家庭关系常常被用来追逐权力和利益,导致了许多家庭的破裂和矛盾。而通过“亲亲相隐”制度,人们可以将家庭关系和工作、社交场合有效地分离开来,减少了家庭关系对个人和社会生活的干扰,从而促进了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现代价值。它不仅有助于构建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还有助于促进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广“亲亲相隐”制度,使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篇二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家庭关系的认知也在不断变化。过去,家庭关系是一个人生活中最重要的支撑,但现在,随着社会的开放和多元化,人们对于家庭关系的定义和理解也在发生着变化。在这个背景下,“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逐渐凸显出来。
“亲亲相隐”制度是一种家庭关系的处理方式,指的是在工作和社交场合中不主动透露自己与某个高层领导的家庭关系。这种制度的存在源于对公平和公正的追求,以及对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要求。在过去,家庭关系常常被用来谋求私利和权力,导致了许多不公平和不正当的现象。而“亲亲相隐”制度的出现,则有效地避免了这些问题的发生。
首先,“亲亲相隐”制度有助于构建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在工作和社交场合中,每个人都应该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努力来获得机会和回报。如果一个人的家庭关系被暴露出来,那么他就有可能因为这个关系而获得不公平的待遇,这将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平性。而通过“亲亲相隐”制度,人们可以避免因家庭关系而获得不公平的待遇,从而构建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其次,“亲亲相隐”制度有助于维护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在工作和社交场合中,每个人都应该遵循一定的道德准则和职业规范,以保持职业的正直和操守。如果一个人利用自己的家庭关系谋求私利,或者通过家庭关系违背职业道德,那么他就将失去他人的信任和尊重。而通过“亲亲相隐”制度,人们可以避免因家庭关系而违背职业道德,从而维护职业的正直和操守。
最后,“亲亲相隐”制度有助于促进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在过去,家庭关系常常被用来追逐权力和利益,导致了许多家庭的破裂和矛盾。而通过“亲亲相隐”制度,人们可以将家庭关系和工作、社交场合有效地分离开来,减少了家庭关系对个人和社会生活的干扰,从而促进了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现代价值。它不仅有助于构建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还有助于促进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广“亲亲相隐”制度,使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篇三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是小编为各位法学专业的同学准备的,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
“亲亲相隐”是一项具有人文精神的法律规定,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均有相关规定,对于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可以依据期待可能性原则设立公民个人的容隐权。
关键词:
亲亲相隐;容隐权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中外立法
“亲亲相隐”,指在明知自己亲属犯罪的情况下,为之隐瞒,不检举揭发,不出庭指证犯罪,不作为犯罪论处,或者减轻处罚;反之,则以罪论处,或者加重处罚。当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不在隐瞒之列。这一制度在中国的起源可以上溯至西周时期,当时周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即家父慈爱、子女孝顺、兄长爱弟、第敬兄长,下级服从上级的命令。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了周礼传统,《论语》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秦律》首次将该制度入法,规定子女告发父母、臣妾告发主人为“非公室告”(类似于今天的非公诉案件),不予受理,坚持告发者,则要被治罪。汉宣帝通过下诏,正式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到唐宋时期,可以相互隐瞒的亲属范围进一步扩大,没有血缘关系的、居住在一起的也可以相互隐瞒不报。清末变法受西方法律的影响,取消了以相隐为强制性法定义务的规定,保留了容隐权利的规定,“亲亲相隐”从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民国政府亦继受“亲亲相隐”原则,且将相隐的范围扩至更大,规定亲属间犯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得减轻或免除其刑。古希腊的宗教和伦理也反对子告父罪,古罗马推崇家父权,家长与家子人格一体、家子没有独立的人格,相互之间必然不能检举揭发或者指证犯罪,甚至亲属之间相互告发都要丧失继承权。近现代以来,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亲亲相隐”的类似规定。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分析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传承2000多年,在古罗马、古希腊也有类似规定,当代东西方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均有所规定,证明其具有内在的合理性,笔者分析如下。
(一)“亲亲相隐”是法律人文精神的体现
法律不排斥人情,立足于人情,不悖逆民心的法律,有利于形成公民亲法、服法、守法的和谐氛围,既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也是文明社会的伦理法则。对人性的关爱,是“亲亲相隐”制度的生命之源。对少数犯罪人的惩治,不能牺牲多数人的良心,当法律与基本伦理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法律的伦理包容性。
(二)“亲亲相隐”是法律价值冲突的选择
法律的价值包含多重衡量因素,位阶高低不一,如安全、秩序、自由、公正等。当不同的衡量因素相互冲突时,就存在着价值抉择,“亲亲相隐”就是权衡利益冲突时的折中选择。这样的规定必然牺牲个案的事实真相,对于个别人而言肯定是不公正的,但它维护了社会亲情,以及基于亲情而产生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信任,有利于组成国家的基本单元家庭的稳定,进而最有利于巩固统治阶级的执政地位,所以从价值位阶的选择上来说,虽不完美却是值得的。
(三)“亲亲相隐”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首先,追究犯罪是警察、检察、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的职责,公民个人没有追究犯罪的义务;其次,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暴力机器相比,公民个人的力量微乎其微,并不能左右刑事责任是否追究,亲属之间不检举揭发犯罪,并不意味罪行就不暴露;亲属之间不指证犯罪,也不意味案件事实就无法查清。相反,具有亲属关系的人作证还具有偏袒的嫌疑,故立法者不必在非决定性因素上过于纠结,强令亲属之间揭发指证,而有悖于法律的文明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亲亲相隐”给予亲属之间适度的沉默权、不强迫作证,既现了社会公众的基本伦理道德观,也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四)“亲亲相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国家长治久安要求公民信仰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而公民守法、依法、敬法的前提必然要求法律规定是善的,只有承认最基本的亲情伦理的正当性,从能培育法治社会的存在基础,一切政治伦理才可以展开,国家社会才能和谐稳定长治久安。
三、当代中国容隐权构建的设想
不否认“亲亲相隐”制度并非完美无缺,但是简单粗暴地抛弃也不明智,批判地借鉴、继承才是应有之义。而且“亲亲相隐”应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在现代社会,笔者认为可将之称为“容隐权”。
关于容隐权人的范围,不同的法律体系,因为文化传统不一致,规定各有差异,大陆法系规定的范围较宽,而英美法系规定的范围则较窄。如大陆法系的法国规定:直系亲属、姻亲及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自己的配偶及姘居等人均可相互容隐。而英美法系的容隐亲属一般仅限于配偶。在我国古代,可以容隐的亲属为父子、祖孙、夫妻。笔者认为,在当代中国,容隐权人的范围可规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即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此范围宽窄适中,一方面,易于被社会普通民众所接受;另一方面,在法律适用上又与刑法相衔接,不致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
关于容隐权行为的范围,参考借鉴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结合法理和人文分析,笔者认为作为一项公民权利不宜作过多限制,在立法设计上国家公权力应当向公民私权利让步,侧重于公民权利的保护,除明确规定一些具体类型,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亲属之间的严重伤
害犯罪以及职务行为不得容隐外,其他行为不作限制性规定,亲属之间均可相互容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