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答辩状(优质3篇)

时间:2016-03-09 08:27:2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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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XXX,就原告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我作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主张的事实不属实

原告主张我在XXXX年XX月XX日,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XXX义务。但事实并非如此,我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二、合同履行存在不可抗力因素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可以免除一方的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到了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这是我无法控制的情况,应当被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三、原告请求不合理

原告请求本身存在不合理之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应当符合合理、合法的要求。然而在本案中,原告的请求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不应被法院支持。

四、争议应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然而,在本案中,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规定。因此,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我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状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XXX,就原告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我作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原告在起诉状中声称我未履行合同义务,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依据。根据我所了解,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我提出要求,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成立。

二、我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的约定,我已经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我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也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三、原告请求过高

即使原告主张我的违约责任成立,但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金额应当合理、合法,并以实际损失为依据。然而,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远远超出了实际损失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

四、合同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

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应当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未履行协商解决争议的义务,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被法院驳回。

综上所述,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我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答辩。

被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状答辩状 篇三

民事起诉状答辩状

  原告:张**,女,身份证号码:5102261944121***** ,地址:**市**镇大田村6组80号,现住***老林场,电话:158259***** 。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半南城商业步行街66号3-3,组织机构代码:795873277.
  
  负责人:彭**,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
  
  一、判令被告与原告张**雇佣劳务关系存在事实。
  
  二、判令被告负责对原告予以伤残鉴定。
  
  三、判令被告对原告辐射职业病鉴定,赔偿另外计算。
  
  四、判令被告赔偿我的多次在工作中的身体损害,一次性赔偿医疗费 1万
  
  元,后续疗费 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5 万元、营养费 5 万元、住院期间护理费 1 万元、护理费 1 万元、误工费: 1万元、交通费 1万元、伤残赔偿金 10万元,后续整容费 15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万元,合计 61万元。(不含辐射职业病鉴定赔偿)
  
  五、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12年1月1日至雇佣关系解除为止之日的工资,以每月最低工资1050元计算,并按《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市政府令第106号规定,欠付时间6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100%的赔偿金。
  
  六、判令被告支付法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费,生活费,车费200元每人。
  
  六、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案由: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及劳务报酬纠纷
  
  事实与理由 ;1999年8月,联通合川分公司在华蓥山三汇林场夸寨子山顶修建通信网络基站机房,当时联通合川分公司请我为修建基站工程搬运材料,煮饭等事务,该公司觉得我忠厚老实,于2000年2月,该公司基站房竣工后需要一个能长年累月,坚守不离的人值守人员。当时,该公司基站负责人周涛,周菊,彭京等人都一致认为聘请我最适合,因为我年纪大,一个人在深山山顶静得下心看守,没有哪个年轻人愿意干这样的工作,于是决定我为基站机房作值守员,但该公司负责人提出用工协议以我的儿子王小华的名义签订,由我实际工作,况且当时的这个用工协议也由他人代签,王小华根本还不知道,从那时至今日,我已坚守基站岗位13年多,为了做这份工作,我和我丈夫专门在山脚下搭建了临时的工棚居住,常年无照明电,都是点煤油灯作照明,十多年来吃尽苦头,生活十分艰难。
  
  2001年5月6日,机房天线因雷电击引起的高温灼伤,用去大量的医药费,2011年8月12日 ,为排除机房高温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开空调降温,当即空调高温冲击倒地,全身被烫伤,面部毁容,现场目击证人有黄文敏、杨世菊、杨延明、徐育成。该公司恶意拖延抵赖,两次都未予医疗报销,烫伤直到现在都未痊愈,遭遇亲友的嫌弃与疏远,内心难以承受,使我的精神受到无比的伤害。
  
  2013年1月2日下午5:28时,一伙盗贼手持钢钳,钢据锯,手锤等作案钢据,企图盗走机房里的空调,被我即时发现后迅速逃跑,我立即向公安局110报警,三汇镇派出所报了案,在我将空调从室外般进屋内的过程中导致胸部,背部严重挫伤,用去大量的医药费,至今未痊愈,该公司依然恶意拖延抵赖,分文未支付医疗费。
  
  2012年2月7日、2013年8月13日、2013年10月22日,原告先后到北碚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白癜风,烫伤,白癜风,最后一次复查医生告诉我是多次外伤及工作环境辐射有关所致的'白癜风,这才知道我的权利被侵害,这是我以前从来不知道的医学常识。
  
  另外,该公司从来没给防辐射衣服穿戴上班,长期接受强度辐射,且经常吃住在基站里面,现在身体有出现眩晕、持续头疼、视力下降、心脏不适、失眠、乏力等现象,越来越严重,疑是辐射职业病。
  
  为了索赔我身体的伤害赔偿,我连续不断的向被告及市、区信访办提出赔偿请求,主张我的权利,却遭到该公司五次报警,把我带回南津街派出所欲以拘留,派出所得知真情,虽然没有拘留我,却给我一张公安局行政处罚单,只有南津街派出所的公章,却没有负责人签字,更没有被处罚人签收。这五次分别是:
  
  2012年3月4日,6月28日,7月22日,10月25日,2013年5月18日。
  
  更为恶劣的是2012年3 月4 日,我在该公司办公室请求伤害赔偿时遭到负责人赵长春对我人身攻击,将我年近70岁的老人推搡倒地,险些丧命,让我的

身体与精神遭到严重的人格侮辱。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被告与原告雇佣劳务关系存在事实,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61万(职业病鉴定,赔偿另外计算。)
  
  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答辩状(优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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