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基金会管理条例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基金会作为一种非营利组织,承担着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和使命。为了更好地规范基金会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我国决定出台新版基金会管理条例。
新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制定,一方面是为了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隐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适应新时代的需求和挑战。首先,新版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注册和设立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基金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和财产,并且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基金会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版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方式进行了细化和规范。条例明确规定了基金会的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的职责和权力,以及各个层面的决策程序和流程。这样一来,能够有效地避免个别成员滥用职权,确保基金会的决策和运作公正、透明。
此外,新版管理条例还对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和公开透明度进行了强化。条例要求基金会必须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并且要将这些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这样一来,不仅能够确保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和合规,也能够增加公众对基金会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新版管理条例还对基金会的项目管理和评估进行了规定。条例要求基金会在开展项目时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且要对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这样一来,能够确保基金会的项目能够真正实现社会效益,发挥基金会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总之,新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基金会的管理和运作,保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相信,在新版管理条例的指引下,我国的基金会事业将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新版基金会管理条例 篇二
基金会作为一种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了更好地规范基金会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我国决定出台新版基金会管理条例。
新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出台,将对基金会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首先,新版管理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注册和设立条件,要求基金会具备一定的资金和财产,并且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筛选出真正具备实力和诚信的基金会,避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基金会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公众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版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规定了基金会的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的职责和权力,以及各个层面的决策程序和流程。这样一来,能够有效地防止个别成员滥用职权,确保基金会的决策和运作公正、透明。
此外,新版管理条例还对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和公开透明度进行了加强。条例要求基金会必须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并且要将这些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这样一来,不仅能够确保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和合规,也能够增加公众对基金会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新版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项目管理和评估进行了规定。条例要求基金会在开展项目时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且要对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这样一来,能够确保基金会的项目能够真正实现社会效益,发挥基金会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新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基金会的管理和运作,保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相信,在新版管理条例的指引下,我国的基金会事业将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新版基金会管理条例 篇三
新版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四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境外基金会,是指在外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以及基金会章程范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