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优质3篇)

时间:2014-03-04 01:24:1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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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国有企业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其负责人的职务消费行为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国家经济的发展。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国家制定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行为,强化监督管理,营造廉洁从业环境,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在职务消费方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超标准、奢侈浪费的消费。同时,还要求国有企业负责人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不得滥用职权进行个人消费,不得以公款进行个人消费等。

其次,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行为应当接受企业内部的监督检查,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职务消费行为规定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还要求国有企业负责人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企业对外公开透明度,让监督成为常态,确保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行为合法合规。

第三,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务消费行为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控制。同时,还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此外,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最后,对于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形成震慑效果。通过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可以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保护国有资产,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监督管理机制,有助于加强国有企业的风险防控和内部治理,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提醒国有企业负责人要自觉遵守职务消费行为规定,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做到廉洁从业,提高企业效益,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导语: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职务消费行为和奢侈消费风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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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金融企业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管理职责分别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范职务消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三)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十)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十一)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负责人年金、住房补助等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国有企业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在本办法印发后3个月之内将实施办法上报同级监察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有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的范围、具体职位、各职位的职务消费项目、具体标准、发放方式等详细事项。

  第八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

  第九条 各级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监督,在企业内部建立负责人个人诚信档案。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国有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按规定上报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办法的,由监察部门提请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纪律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优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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