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XXX法院:
我是原审被告XXX,就原审判决不服,特向贵院提起上诉,并依法提交上诉状,望贵院依法处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审案件为原告XXX诉被告XXX民事纠纷案件,经XXX法庭审理后作出了判决书,我作为被告不服该判决,故向贵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理由: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我作为被告,原审判决认定我有明显过错,导致原告受损。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我在案发时并不存在过错行为,而且我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原审法院未能认真审查证据,将我定性为过错方,这是对事实的错误认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原审法院却未能正确适用该法律条款,错误判决我有过错责任。此外,我还提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证明了我无过错,但原审法院未能充分考虑这些证据,导致判决错误。
3.原审判决违反正当程序:在原审过程中,法庭未能充分听取我的陈述和辩护意见,也未能充分考虑我提供的证据。原审法院在判决前未经充分审查,未能保障我合法的辩护权和诉讼权。这种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
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2.重审期间,保证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和诉讼权;
3.依法判决,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特此上诉,请贵院依法处理。
上诉人:XXX
日期:X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诉状 篇二
尊敬的XXX法院:
我是原审原告XXX,在原审判决后不服,特向贵院提起上诉,并依法提交上诉状,望贵院依法处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审案件为原告XXX诉被告XXX民事纠纷案件,经XXX法庭审理后作出了判决书,我作为原告不服该判决,故向贵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理由: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对案件中的关键事实认定错误。在原审过程中,我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被告的违法行为,但原审法院未能认真审查这些证据,导致对事实的错误判定。这种错误认定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
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原审法院却未能正确适用该法律条款,错误判决被告无过错责任。此外,我还提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证明了被告存在过错,但原审法院未能充分考虑这些证据,导致判决错误。
3.原审判决违反正当程序:在原审过程中,法庭未能充分听取我的陈述和辩护意见,也未能充分考虑我提供的证据。原审法院在判决前未经充分审查,未能保障我的合法的辩护权和诉讼权。这种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
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2.重审期间,保证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和诉讼权;
3.依法判决,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特此上诉,请贵院依法处理。
上诉人:XXX
日期:X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诉状 篇三
上诉人:黄xx 女 xxxx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城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电话:
被上诉人:刘xx 男 xxx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镇xx村大塘组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电话:
上诉人黄xx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北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归上诉人黄xx所有。
事实和理由
一、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xx的个人财产
xxxx年9月,黄xx生育儿子后,刘xx认为儿子不是其亲生血肉,是“野种”,夫妻开始争吵,还未满月,黄xx母子被遂出家门,无处安身,为解决食宿问题,黄xx向娘家人求救,最终其姐姐愿意出资(借款)45000元购买了以上房屋,暂时解决了居住问题,但被上诉人仍不肯罢休,多次找上门,不但多次殴打黄xx,还砸毁了黄xx新居的所有电器家具,黄xx被迫到乡下躲避,有家不能归。而在此期间被上诉人刘xx也在其老家里建起了一栋楼房。
上诉人认为,涉案的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资(虽然属于借款,但如果没有娘家人的支持,上诉人是没有能力购买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间购买,该房屋登记在其黄xx民名下,被上诉人不但没有任何贡献,参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即女方黄xx的个人财产,一审时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证明了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女方的财产判给被上诉人刘xx完全不顾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对国家保护的妇女儿童权益的公然侵犯。
二、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屋即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或竟价取得。
上面说过,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xx的个人财产,但一审法院直接判决:“三、...... xx市xx城小区1栋D 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认可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应遵循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按该条规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要求必须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诉人并没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的表示,一审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疱,胡说什么女方已经同意把此房屋让给男方,真是岂有此理!作出了如此荒唐的判决也不足为奇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进行协商或竟价,以决定房屋的归属!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12月22日
民事上诉状 篇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某县某镇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村,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汉,某县某乡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煤矿,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号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3、请求重新分配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对子女的教育费和抚养费用。 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离婚一案业经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有三:
1、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只返还上诉人彩礼钱1000元和首饰款6000元。事实上上诉人在和被上诉人结婚前还给了被上诉人旅游费1000元、照相费1000元、手机费1000元、棉花费200元。其中,上诉人所给被上诉人的旅游费、照相费、手机费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消费,作为她的私人财产保留。按照本地方订婚习惯,上诉人还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的父母和亲属见面礼钱1500元、订婚礼20xx多元的单方财产。按照物归原主的基本原则,也应一并返还给上诉人。
2、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的陪嫁物除现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与被上诉人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一并折抵为被上诉人应出的部分子女抚养费。这里所谓的被上诉人的陪嫁物仅有电视柜一
个、写字台一个、双人被一块、驼毛被两块;共同财产也仅为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有谁能相信一对在煤矿上班的双职工夫妻,又开药店、又开饭店,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会没有一点存款或积蓄呢?仅夫妻的工资收入一项完全可以过上比较宽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掌管家庭财物,且不到二年时间给上诉人抛下约80000多元的欠帐,这可能吗?所以,上诉人认为法院并没有审核清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认定事实不清。
3、值得特别提出的遗漏问题是:一审法院没有审核和过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的债务问题。20xx年4月,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接管上诉人父母的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约60000元左右,20xx年3月,当上诉人父母收回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仅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亏损高达50000多元,钱去了那里?为开饭店,被上诉人以家庭没有钱为由,迫上诉人
借款投资20000余元,购买饭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诉人认为:药店和饭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诉人独占。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独自管理家庭共同财产时,采取隐藏、转移手段,严重侵占了上诉人的大量合法财产。被上诉人想通过离婚独吞可观的
家庭共同财产,这才是她主动提出离婚的实质所在。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认定。
二、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有二: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被上诉人在准备离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动要求承担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但被上诉人也有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根据本地区的消费实际和教育抚养费用不断增长的社会发展趋势,一审法院仅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承担3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太少,这不符合抚养的实际和法律精神,上诉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
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同被上诉人强迫离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为上诉人既没有赌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为,也没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夫妻分居也未达二年,根据什么判决离婚呢?相反,上诉人在答辩状上明确表态“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上诉人在被起诉初,提出要孩子,不仅怕被上诉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动被上诉人看在孩子的牵挂上放弃离婚。尽管上诉人为维持婚姻采取了系列让步和牺牲,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夫妻离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应法律不当的过错。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
审判决,重新开庭审理。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人:xx
20xx年x月x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民事上诉状 篇五
上诉人(一审原告):常宁市盐湖镇连江村老屋村民小组。住所地:常宁市盐湖镇连江村老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老屋组”)。
负责人刘修立,男, 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常宁市盐湖镇莲江村老屋村民小组
负责人刘文修,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农民,住常宁市盐湖镇莲江村老屋村民小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常宁市盐湖镇莲江煤矿。住所地:常宁市盐湖镇莲江村(以下简称“莲江煤矿”)
法定代表人刘顺恒,该矿矿长。
请求事项:
一、 撤销常宁市人民法院(20xx)常民一初字第390号判决,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无效,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租赁的集体土地并恢复原状。
二、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于20xx年未经上诉人同意在上诉人所有的杀鱼塘集体土地上偷设煤矿井口,此后被上诉人又在该地段采煤、建厂及倾倒废渣,进行以上非农业建设共计侵占上诉人集体土地10余亩。20xx年被上诉人为应付上诉人村民的抗议,避开被上诉人全体村民拉拢原负责人刘顺清私下补签《山地租赁合同》,以租赁名义占用上诉人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上诉人多次要求有关部门解决未果,遂起诉到常宁市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于上诉人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是双方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上面均盖双方的公章,且被上诉人的土地利用符合常宁市盐湖镇乡镇办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是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所以判决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
1)《山地租赁合同》不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
《山地租赁合同》系被上诉人与刘顺清私自签订,该合同内容未经上诉人村民同意,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按照原审查明事实,《山地租赁合同》只有上诉人原组长刘顺清一人的签字而没有上诉人其它村民的签字。在原审中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山地租赁合同》已经上诉人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2/3同意。因此应当认定该《山地租赁合同》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签订,不能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盐湖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不能认定被上诉人租赁上诉人的集体土地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且土地利用即使符合乡镇总体规划也不能免除被上诉人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1)该盐湖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所指被上诉人土地利用符合乡镇办矿利用总体规划,但办矿利用总体规划不是一个法律术语;(2)该盐湖镇人民政府没有明确《山地租赁合同》
约定的集体土地包含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3)被上诉人租赁集体土地即使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63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使用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依然需要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取得建设用地许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 被上诉人与刘顺清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原审查明,被上诉人租用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土地,用途系从事建厂房、开井口、倒煤矿石等非农业建设。而且,被上诉人租赁上诉人的集体土地没有取得常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以上《山地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
2)《山地租赁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不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而且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应当确认无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上诉人作为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凡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事项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上诉人原组长刘顺清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未履行以上法律程序,因此依法未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同比同期其它村组其它煤矿的租赁合同租赁价格远远低于正常价格,可以去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应当确认未无效合同。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如所请。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9月6日
民事上诉状 篇六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20xx)登民一初字第21x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3022083.78元及20x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1日作出(20xx)登民一初字第21xx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x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二、合同解除权可与其他权利一并行使
三、原判决第四项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xx)登民一初字第21xx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三处判决错误,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20xx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