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认定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现就劳动关系认定一事,向贵院提起起诉。我希望贵院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并认定我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我于2018年5月1日加入某公司担任销售人员,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并正式开始履行工作职责。公司以支付工资的方式对我进行约束和管理,我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履行了员工的义务。然而,在我工作期间,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并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我多次与公司沟通,希望能够解决这些问题,但公司一直未能履行其雇主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我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劳动关系认定依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等不正当理由,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某公司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履行雇主的义务,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我请求贵院认定我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我应得的工资,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同时,为了维护我和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还要求贵院对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特此请求贵院受理,并依法判决。
起诉人:某某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劳动关系认定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某公司的一名前员工,特此向贵院提交劳动关系认定起诉状。我希望贵院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并认定我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我于2017年3月1日加入某公司担任市场推广人员,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并正式开始履行工作职责。在我工作期间,公司对我进行了严格的考核和管理,我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履行了员工的义务。然而,在我离职后,公司拒绝支付我应得的工资,并以我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我多次与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但公司始终未能解决这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我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劳动关系认定依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某公司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履行雇主的义务,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我请求贵院认定我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我应得的工资和相应的赔偿金。同时,为了维护我和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还要求贵院对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特此请求贵院受理,并依法判决。
起诉人:某某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劳动关系认定起诉状 篇三
原告:郑州市XXXXXXX品经销部,住址:郑州市XXXXXXX南500米
负责人:郑XX,电话:135XXXXXXX
被告
,刘XX,男,汉族,1980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XXXXXXX38号,电话:186X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一个经销部,是个体工商户,来打工者一般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农闲时节进城打工,农忙时回家收种庄傢,有的感觉工作不合适随时来随时走,劳务費即时结清,原告无法限制打工者的去留。原告負责人郑XX夫妇也是农民,农忙时也关门回家干。20xx 年10月被告來到原告处打工,被告称他随时可能走,到新疆打工,原告对待被告与其他务工者一样,去留自由。因此,原、被告之同形劳务关系。
20XX年1月24日被告在务工时,违规操作,右手被粉碎机击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原告花费十多万元将被告治疗出院。后被告将原告诉至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XX年8月7日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裁字(20XX)304号裁决书,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该认定是错误的,理由是:
(1)被告不受原告管理,去留自由。
(2)被告随时来,随时走,劳务费即时结清。
(3)被告提供的劳务不是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二者关系是松散的。
(4)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对象应是郑XX,而不是郑州市XXXXXXX品经销部,郑XX与被告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因此,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裁字(20XX)304号裁决书,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前诉诠。
具状人:
郑州市XXXXXXX品经销部
劳动关系认定起诉状 篇四
原告: 张开明,重庆市綦江县石壕镇梨元村5组,电话15885629349
委托代理人:刘小平,男,汉族,1979年10月26日生,住桂平市双拥路201号(全权委托),电话:15277588228,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西路139号,法人代表:李宝元,(桂平公司管理中心,桂平市凤凰新区,电话:18269500287(陆勇)
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被告和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1年经熟人介绍进入被告承建的“贵梧高速公路五标”工作,原告被安排装模和钢筋混泥土等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11月25日,原告根据被告方安排,从事装模,工作中被掉落的铁板击中,造成T12椎体压缩性骨折,C4/5椎间盘突出,C3/4椎间盘膨涨。事发后,被告将原告送往桂平市上人民医院治疗,支付部分医药费后,便不再支付,也没有继续给原告支付工资,但被告方通过包工头陈金良向原告承诺在原告出院并认定伤残等级后给予适当的赔偿。由于医药费没有得到保障,原告没能坚持后续手术和治疗,在2011年12月26日被迫出院。 原告委托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2月29日出具《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工伤伤残鉴定意见书 》“被鉴定人张开明因工伤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玖级”的鉴定意见。
2011年12月开始,原告在承包工头陈金良的陪同下,多次来到位于桂平凤凰新区的“管理中心”,要求给予赔偿。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工地上受伤,从事被告业务组成的工作,定期在被告处领取报酬,居住在由被告统一租用的工地房屋处,服从单位规章制度和管理,与被告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构成事实劳动关系。20xx年3月28日原告向桂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但桂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材料不足为由,不予受理。
原告认为,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原告与被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构成无固定期限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为维护原的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