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全文 篇一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零售商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和提高销售额,常常采取各种促销行为。然而,一些零售商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合法或不道德的促销手段,给消费者带来不良影响。因此,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国家制定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共分为八章,分别是总则、促销活动的范围、促销活动的方式、促销活动的内容、促销活动的标准、促销活动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该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该办法的目的是促进零售商的合法经营和诚信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销售商品和提供相关服务的零售商,以及其他参与促销活动的主体。
第二章规定了促销活动的范围。促销活动包括特价促销、满减促销、赠品促销、抽奖促销等各种形式的促销手段。
第三章规定了促销活动的方式。促销活动可以通过广告、宣传、促销单、电视购物等多种方式进行。零售商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当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四章规定了促销活动的内容。促销活动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零售商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规定了促销活动的标准。促销活动的标准包括价格标准、质量标准、服务标准等方面。零售商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标准,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不得以次充好。
第六章规定了促销活动的监督管理。促销活动应当接受监督,执法部门可以对促销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消费者可以向执法部门投诉零售商的不良促销行为。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良促销行为的零售商,可以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同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零售商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为附则,包括了对本办法的解释和实施时间。
综上所述,《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零售商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守这些规定,不得进行不合法或不道德的促销行为。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增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及时举报不良促销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全文 篇二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零售行业成为了市场竞争的焦点。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提高销售额,零售商常常采取各种促销手段。然而,一些零售商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合法或不道德的促销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不良影响。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国家制定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促销活动是零售商吸引消费者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一些零售商常常通过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促销活动,误导消费者。《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当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同时,促销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除了广告宣传的规范,该办法还对促销活动的方式、内容、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促销活动的方式可以通过广告、宣传、促销单、电视购物等多种形式进行。促销活动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促销活动的标准包括价格标准、质量标准、服务标准等方面。这些规定为零售商的促销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使消费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和评估促销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此外,《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还对促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促销活动应当接受监督,执法部门可以对促销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消费者可以向执法部门投诉零售商的不良促销行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良促销行为的零售商,可以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零售商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零售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不合法或不道德的促销行为。消费者也应当增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及时举报不良促销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全文 篇三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全文
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二○○六年第18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售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四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八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第十一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三条 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
文字误导消费者。第十四条 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第十五条 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六条 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 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第十八条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第十九条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加强自律,引导零售商开展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促销活动。
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单位举报,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促销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