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精简3篇】

时间:2018-09-08 04:19:3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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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篇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体工商户数量迅猛增长,对于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管理也日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命名,保护消费者权益,最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于近日出台。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这一新政策。

首先,最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命名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办法,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诚信性的原则。即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应当真实反映其经营业务,不得使用虚假、违法、违规或误导性的名称。此举有助于防止一些不良商家利用虚假名称误导消费者,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最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程序。根据该办法,个体工商户在选择名称后需要进行登记,以确保名称的合法性和唯一性。登记程序包括填写登记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等。该办法的出台将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监管,减少冒名顶替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再次,最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该办法,个体工商户若违反命名原则、未经登记使用名称或使用虚假名称等将面临罚款、撤销注册等处罚。此举将有力地遏制了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最后,最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变更程序。根据该办法,个体工商户在需要变更名称时需要重新进行登记,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才能成功变更。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个体工商户随意变更名称,维护了市场的稳定。

综上所述,最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个体工商户命名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了市场的正常秩序。政府和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实施的有效性。同时,个体工商户也应当积极遵守相关规定,合法经营,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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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篇二

近日,我国出台了最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个体工商户命名,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一新政策的出台将对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将从个体工商户命名的重要性、新政策的意义以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对于其经营的影响不可忽视。一个好的名称能够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度和形象,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相反,一个不恰当的名称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困惑,甚至影响个体工商户的信誉。因此,个体工商户在命名时应该考虑到自身的经营特点和目标客户群,选择一个简洁、明了且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名称。

其次,最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个体工商户在选择名称时必须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诚信性的原则,不能使用虚假、违法或误导性的名称。这将有助于减少冒名顶替、虚假宣传等不良商家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助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最后,个体工商户应该积极应对最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合法经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首先,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对市场的调研,了解目标客户的需求和偏好,为命名提供参考。其次,个体工商户可以借鉴其他行业的成功案例,学习其命名的经验和教训。再次,个体工商户可以考虑采用易记、个性化且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名称,以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形象。

综上所述,最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个体工商户命名、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个体工商户应该积极应对这一新政策,合法经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新政策的有效实施,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最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篇三

最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2008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第四条 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八条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

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第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第十八条 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强行要求或者变相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解决程序,参照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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