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教学(精选6篇)

时间:2016-08-05 03:34:4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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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教学 篇一

中国法制史教学一直以来都是高中历史课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学生能够了解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和法律思想,进一步理解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在教学过程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和批判思维,使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首先,教师在进行中国法制史教学时应注重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好奇心。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内容较为繁杂的学科,因此教师需要通过生动有趣的教学方法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例如,可以通过组织小组讨论、辩论比赛等形式,让学生主动参与到课堂中来。同时,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观察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让他们从中发现中国法制史的影响和价值。

其次,教师在进行中国法制史教学时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和批判思维。中国法制史不仅仅是一门纯粹的历史学科,更是一个综合性的学科。因此,教师应引导学生学会从多个角度来分析和理解中国法制史。例如,可以通过对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进行比较研究,让学生能够发现其中的差异和联系。同时,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思考法律与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培养他们对法律问题的批判思维。

最后,教师在进行中国法制史教学时应注重将所学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中国法制史不仅仅是一门理论学科,更是一个实践性的学科。因此,教师应引导学生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中去。例如,可以引导学生分析当今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关注当前社会中的法律改革和司法改革,让他们了解中国法制史对于现实社会的重要性和价值。

综上所述,中国法制史教学是高中历史课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教师在进行教学时应注重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好奇心,培养他们的分析能力和批判思维,并将所学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够真正理解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和价值,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中国法制史教学 篇三

  【摘要】 在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中,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够适应培养21世纪法学人才的需要。

  要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模式作必要的调整,从培养学生的理论修养和实践能力上下功夫,才能适应现代法学教育的需要。

  【关键词】 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教学方法

  《中国法制史》课程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专业的五门专业基础课程之一。

  中国法制史是现代中国法律制度寻根溯源之学科,是事关传统法律文化继承或弘扬之关键学科,是反省传统文化弊端并领悟现代法治要义之关键学科。

  学好中国法制史是我们理解和把握中国今日法律制度体系和精神的关键,因而在高校法学教育内容体系中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中国传统法律文明有一个基本了解,特别是在与近现代西方法制对比的基础上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帮助学生识别现实法制中的传统的封建主义的糟粕,理解和把握中国今日法律制度体系和精神,提升法律理论素养,增强以法治的眼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所以在教学中我们要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认识论,挖掘其内在的发展规律,引导、激发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兴趣。

中国法制史教学 篇四

  中国法制史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一个交叉学科,它既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也是法学专业中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

  国家教育部早在1997年就将该门课程确定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教学14门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2003年,司法部又将其增列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应试科目,这些都反映出国家对于这门纯理论性的法学学科的重视程度。

  与此同时应当看到,从实际教学效果来看,目前中国法制史教学中仍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国内法学教育中日益凸显的功利化、职业化特征给中国法制史教学带来不小的冲击,再加上中国法制史时间跨度广,上下几千年,内容庞杂,背景知识要求多,以及学科具有双重性,致使教与学的难度相对较大。

  (一)对中国法制史课程重视程度还不够

  中国法制史课程在实际中却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是国家级的资格考试和入学考试中,中国法制史或是没有列入考试范围,或是分值明显偏低,这种状况无形中给学生造成中国法制史不重要或不甚重要的误导;二是在强调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应用能力的同时,忽视了中国法制史在教学中对学生能力的培养,片面地认为能力的培养不是基础理论学科的任务,而是由解决实际案件和纠纷的部门法学来完成。

  学生更多地专注于民法、刑法、商法等这些与实际生话和社会实践更多联系的学科,认为中国法制史“没什么用”,甚至在个别学生中存在着中国传统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观念。

  (二)教材体例存在问题

  自1982年我国第一部《中国法制史》统编教材问世以来,截止到目前为止,国内所出版的一、二百部同类教材的编撰体例一般都采用了“断代式”体例,就是以朝代或历史时期的先后顺序作为基本线索,从夏朝开始,依次更迭,直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时期。

  在每一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律当中,分别拟设法律思想与立法概况、民、刑、经济、行政、司法诉讼等部门法制方面的内容。

  在晚清变法修律之后的近代法制各章中则增加“宪法”一节。

  以这种“条”(以历史朝代为章)、“块”(以各部门法制为节)结合的方式来编撰中国法制史教材,其优点在于体例结构相对简单,能够较为完整的描述各个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制内容,使人能在较短时间内对传统法制的整体特征及其在历史长河中的纵向发展过程有一个较为全面系统的认识。

  但这种编排方式在教学中其缺陷是很明显,并不能完全适应法学教学的需要。

  这种体例安排使教学显得非常琐碎、重复,加剧了中国法制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课时少、内容多的矛盾。

  法学学科所具有的实践性、应用性特征使包括中国法制史在内的纯理论性课程不可能占有太多的学时,这也决定了中国法制史教学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只能在有限的学时内将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主要发展线索阐释清楚。

  在这一“断代式”体例下,有多达二十余个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制内容需要加以讲解、介绍,进一步增加了授课教师对于讲授内容的取舍难度以及学生的学习难度,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兴致。

  (三)教学方法不够灵活

  由于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内容起自夏朝,终于现代,上下纵横几千年,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专有名词多,所涉及历史典籍资料浩繁久远,对学生来说,字难认,书难读,重点问题抓不住。

  一直以来,中国法制史课堂教学以讲授为主,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灌输。

  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手写口说,这种“粉笔+嘴巴+黑板”的教学模式,不但限制了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限制了课堂教学信息量的扩大。

  二、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

  在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过程中,如何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以便更好地完成中国法制史课程所确定的教学任务,就必须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体系进行改革。

  (一)传统讲授方法的推陈出新

  基于中国法制史学科的背景重现难度大,时间跨度大,知识点分散,古文资料多,讲授方法在培养学生体系性认识方面的功能尚无法被其他教学方法取代,讲授方法的推陈出新是传统教学方法生命更新的关键。

  首先,是更新讲授的内容体系。

  中国法制史传统教学中主要以时间序列为线索向学生讲述法制历史的源流,法制的时代特性较为显著,但与部门法教学不能相对应,致使教学内容的体系性方面常有缺憾。

  如果能以部门法史对之作补充,则有利于通过纵横结合,使学生对知识的定位更加准确,加强和深化与现代部门法之间对比了解。

  其次,是更新讲授的方式。

  法制史学科也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引入一些其他学科的方法。

  例如法制源流可以用图表方法直观展示,利用社会学中的统计方法对法制的背景做探讨,利用人类学方法对传统社会的共通性特点作概括。

  讲授中国法制史,应当坚持传统的教学手段与现代的教学手段相结合的方法,采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技术可以将文字、图片、动画、声音、视频等结合起来,给学生形成强烈的视觉刺激,能更加生动、形象、直观的再现中国法制史的有关内容。

  这样就能从平面到立体、从一元到多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利用网络课程增加课堂教学信息量,使枯燥的中国法制史课程变得生动活泼,给学生留下更加深刻的印象。

  古老科学和现代化的技术相结合,必将引起一场教学方法的革命,这样能适合现代学生的心理需求也能在法制史的厚重中添上一份青春与活跃的元素,提高课堂教学的水平。

  同时也不能忽视传统的教学方法的作用,仍然要利用好手中的粉笔,把传统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结合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妥善处理好中国法制史教材体例中的“条”、“块”分割问题,围绕中国法制历史发展的主要线索合理组织教学内容。

  近年来,中国法制史学科无论从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学术观点、资料文献等都不断有新的成果出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内容也极为丰富,可以从多角度、多方位探寻和总结其规律,认识其价值,推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合理构建课程内容和学科体系,在精选知识、交叉融合上下功夫,搞好整体优化,形成内容丰富、材料全面、体系合理、理念科学,适合教与学的精品教材。

  随着大学生就业难局面的出现,国家开始将大学生就业率与专业设置、招生指标结合起来,都使高等法学院校不得不直面学生的就业问题,在培养方案、课程内容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

  为此,中国法制史课程内容的讲授过程中也应当结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应试要求,根据教学目的与教学任务,适当参考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科目的考试大纲,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三)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

  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即是指借鉴其他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方法,在整个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活动中,运用调查法搜集来的系统的典型历史案例(整理的或历史判例)进行分析教学,通过“案例简介”、“提示思考方向”、“列举当时的法律规定”、“问题解答与学理分析”等步骤,使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对这些历史案例现象进行思考、判断,认识事例的本质,帮助无实践经验的学生从这些历史案例分析中,由法理与法制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形成完整的中国法制史知识体系。

  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案例分析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课程中全程运用,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自觉性,改变学生的学习态度,使学生从“要我学习”变成“我要学习”。

  中国法制史上历朝各代法律制度变化纷繁复杂,与现实的距离遥远,这就使学生在学习这门课的过程中有了较大的难度,这种情况客观上造成了教师难以突破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每每落入“满堂灌”的“窠臼”。

  由于教师讲课过于追求“系统”,追求“完整”

,没有给学生留下充分的思维空间和余地,无法从根本上打破学生听讲的被动状态,很难引起学生求知和思考的兴趣,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听课效果。

  改变教学方法,全程引进案例分析教学法就能正确解决这一问题,它能使该门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既不陷于枯燥又不流于肤浅,能较全面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从“要我学习”转变为“我要学习”。

  案例分析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课程中的全程运用,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在任何一门法学教育课程中,也包括其他专业的所有课程,都得十分强调该门课程的讲授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必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中国法制史也不例外,中国历史上的法制情况怎样?历史上的案例即能反映一二。

  教师通过对历史上的案例分析,可以使学生与“历史上的法制”这个 “实际”、“实践”有机地联系起来,可以使学生明了历史上办案的方式、分析案件的思路与方法、适用法律的过程、支持判决的理由,以及案例的意义,等等,养成学生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和善于、勇于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想。

  在案例分析教学中,首要的工作是选择案例。

  作为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使用的案例,必须根据相关理论和教学目的的需要进行选择与整理。

  中国法制史课程案例分析教学中选择与整理案例必须要突出“三性”:一是典型性。

  在案例分析教学中,所选案例是否恰当,直接影响教学效果。

  因此,在案例选择中,必须选择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最具典型意义”的历史案例,所谓“最具典型意义”,即选择最具有鲜明独特的个性又能反映一定社会本质、最具集中性又带有普遍性、最具丰富的社会意义、最能起到深刻的社会认识作用和思想教育意义的历史案例。

  二是系统性。

  即在整个教学活动中,所选择的历史案例必须是按照教学理论和教学内容形成的相对完整的体系性教学案例。

  三是启示性。

  即选择的历史案例对学生来说,必须“开其意”、“达其辞”,也就是说,能指点学生,使其能有所“悟”。

  只有这样,所选择的案例才能够为特定的教学目的服务,才能够收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永芳.反思教学模式在成人教育中的应用[J].中国远程教育.2006

  [2]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中国法制史教学 篇五

  摘 要 中国法制史属于基础法学,承载着诸多任务。

  该课程的特殊性使之陷入其他法学课程难以遇到的困境。

  在当前法学教育环境下,中国法制史学科逐渐沦为弱势学科,该课程的教学应当适时作出调整。

  这包括教学内容的重整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关键词 中国法制史 司法考试 基础法学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属于法学本科生必修课。

  在当前法学教学实践中,中国法制史教学逐渐被边缘化,沦为弱势学科。

  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略陈浅见,以期丰富对中国法制史教学的认识。

中国法制史教学 篇六

  (一)中国法制史的学科地位

  中国法制史属于法律史学的一个分支,该课程属于基础法学,是一门练法学内功的学科。

  自清末以来,该课程就已经在中国的法学课程体系中存在。

  该课程承载的任务包含如下方面:(1)了解中国法律发生与发展过程,探寻中国法制演变规律,这也是该课程的首要功能和基本任务。

  通过学习,了解基本法律制度,把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特征。

  (2)使学生通过法律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理解古代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制度,拓展视域,增强人文底蕴。

  (3)促进部门法学学习、夯实法学理论功底。

  中国法制史以理论法学、部门法学为基础,同时,为理论法学、部门法学提供实证材料,促进学生对法理学、部门法学的理解。

  (4)锻炼法律思维,提高法学方法运用能力。

  学习中国法制史能够训练学生的经验思维,提高归纳能力,锻炼对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法学方法的运用,加强对法律语言的驾驭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5)帮助学生理解当代法律问题。

  中国法制史本身具有解释的功能,通过学习,学生可以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深度解析当前某些法律问题产生的文化原因,并立足本土资源探寻问题解决之道。

  上述功能决定了该课程有其自身的特点:(1)教学内容围绕中国古代法律,需要文献典籍的佐证,要接触大量古文,因此具有字难辨、句难解的特点;(2)由于法律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制度联系紧密,因此该课程视域广阔,背景知识覆盖面广;(3)由于该课程与理论法学、部门法学联系紧密,要求学生有一定的理论法学、部门法学知识基础,更对教师知识的全面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4)传统法律与当前法制实践的.联系具有隐秘性,需要从法律文化理论层面进行深刻剖析,加深了课程的深度和难度。

  由于该课程本身的复杂性,其授课难度也远远高于其它法学专业课,也更容易陷入一些其它学科难以遇到的困境。

  (二)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困境

  1.学科地位被轻视

  当前社会整体比较浮躁,高校也不能避免。

  由于学生就业与政策导向、生源分配、办学经费、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联系在一起,许多高校将就业作为首要目标,大学本科教育日益沦为“就业教育”,在就业压力的驱动下,师生更加功利化。

  部分教师片面地认为将部门法学好就代表着知识和能力,多学部门法就容易就业,在教学过程中重应用轻基础理论。

  目前,法学本科办学处于大而全小而全的局面,有些高校为了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应用型人才培养方向,这本身无可非议,但部分教师片面理解应用型人才培养,对中国法制史等理论性较强的基础课程不重视,误以为只要开设诸如谈判技巧训练、企业法律实务、速录技巧等一些技能型的课程就能突出办学特色,就能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盲目的增加所谓的就业指向型课程,本科教育走向专科化、庸俗化。

  一方面实践教学资源匮乏,应用型师资力量跟不上,实践教学走过场,即使是课时较多的毕业实习也早已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在就业指挥棒之下,学生在大三大四阶段已经逐渐将精力集中在司法考试、考研上、考公务员上,对课堂学习日益轻视。

  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理论性课程被忽视了,应用型课程开设也没有达到目的。

  博登海默说:“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中国法制史实在不应该被轻视。

  2.课程设置边缘化

  中国法制史作为基础性学科,其提升学生理论素养的功能是隐性的,不可能在短时间之内显现出来。

  部分法学教师对中国法制史的学科特点与地位并不了解,从外行人的视角说所谓的内行话,甚至单纯的认为这门课程属于历史,对这门课程不够重视,该课程日益被边缘化。

  一方面,学时被压缩。

  该课程具有丰富的内容,周课时至少应当安排3课时,但在一些高校中,该课程被压缩到了2课时。

  更有甚者,个别高校无视该课程属于法学主干课程的事实,借扩大课程设置自主权的名义,将该课程排入选修课序列。

  由于课时有限,教师只能跳跃式的讲述基本的知识点,无法讲通讲透,也无暇丰富教学形式,使教学呈现填鸭式特点,无法激发学生的积极性。

  这导致恶性循环,进一步削弱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中国法制史教学(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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