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篇一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的颁布对于规范和促进印铸刻字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将探讨这一规则的背景、内容以及对行业的影响。
印铸刻字业是指通过印刷、铸造或刻字等方式,将文字、图案等印在各种材料上的一项行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印铸刻字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由于该行业涉及到重要的证件、商标等,管理不善往往容易导致侵权、假冒等问题的发生。因此,制定一套暂行管理规则来规范印铸刻字业的经营活动势在必行。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营许可、从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要求、产品质量控制、市场监管等方面。首先,规则要求印铸刻字业必须获得经营许可,确保经营者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其次,规则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要求,包括要求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且持有相应的从业证书。此外,规则还对印铸刻字业的设备设施进行了要求,要求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此外,规则还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和市场监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印铸刻字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秩序。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的颁布对于行业的发展和规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首先,规则的颁布使得印铸刻字业的经营者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的操作指南,有利于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其次,规则的实施有助于减少不合格产品的流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最后,规则的颁布还促进了行业的良性竞争,推动了创新和技术进步。
然而,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规则的具体执行细则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以确保规则的有效实施。其次,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来说,符合规则的要求可能需要一定的投入和改造,这对于它们来说可能是一项挑战。此外,对于一些不法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仍然需要加强,以进一步净化行业环境。
综上所述,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的颁布对于规范和促进印铸刻字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规则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推动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创新。然而,规则的具体执行和问题的解决仍然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努力,以确保规则的顺利实施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篇二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印铸刻字业的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本文将从政策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
印铸刻字业是一项涉及证件、商标等重要领域的行业,其管理牵扯到国家安全、市场秩序等重大问题。为了规范和促进印铸刻字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该规则的颁布是对印铸刻字业管理的重要举措,旨在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许可、从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要求、产品质量控制、市场监管等方面。首先,规则要求印铸刻字业必须获得经营许可,以确保经营者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其次,规则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要求,要求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应的从业证书。此外,规则还要求印铸刻字业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对于产品质量控制,规则规定了相关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印铸刻字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最后,规则还对市场监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打击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的颁布对于行业的发展和规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首先,规则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印铸刻字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其次,规则的实施可以加强对印铸刻字业的监管,减少不合格产品的流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此外,规则的实施还可以促进行业的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行业的转型升级。
然而,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规则的具体执行细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以确保规则的有效实施。其次,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来说,符合规则的要求可能需要一定的投入和改造,这对于它们来说可能是一项挑战。此外,对于一些不法行为的打击和惩罚力度仍然需要加强,以进一步净化行业环境。
综上所述,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的颁布是我国印铸刻字业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和促进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规则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行业的创新和技术进步。然而,规则的具体执行和问题的解决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努力,以确保规则的顺利实施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篇三
发文单位:公安部发布日期:1951-8-15
执行日期:1951-8-15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保障印铸刻字业的合法经营,防范不法分子伪造假冒,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经营铸造厂、制版社(制造钢印、铜版、胶版、石印版、珂罗版、火印、锌印、证明牌号等)、印刷局(以机械或化学材料印刷簿册、证券、商标等)、证章店、刻字店、刻字摊(雕刻戳记、印版、印章、胶皮印等)及所有上属性质之营业者,不论专营、兼营、公营、私营,(国家机关专用不以营业为目的者例外)或属何国籍,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本规则管理之。
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第四条 凡在本规则颁布前,已开业之印铸刻字业,均须补办第三条规定之手续。
第五条 凡领有许可证之印铸刻字业者,如有更换字号、经理、股东,或迁移、扩充、转业、歇业等情况,均须先经公安局或分局许可后,始得办理其他手续。
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
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
2、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
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
4、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
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款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五、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第七条 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一、假借他人名义者。
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三、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第八条 凡遵照本规则各条规定进行报告、检举,因而查获重大罪犯、破获重大案件者,由公安局酌情予以名誉或物质奖励。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得依据本规则之精神,制定补充办法;县(市)级人民
公安机关如有制定补充办法之必要时,须经省级人民公安机关批准。第十条 本规则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发布施行。
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