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第64号令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优选3篇】

时间:2016-08-05 07:43:3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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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第64号令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 篇一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房地产估价行业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为了保障估价师的专业水平和行业规范,建设部发布了第64号令《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这一法规的出台对于推动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法规明确了估价师的资格要求和注册管理程序。根据法规规定,估价师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并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才能获得注册资格。这一规定确保了估价师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为房地产估价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其次,该法规规定了估价师的职责和行为规范。估价师在开展估价工作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不得为了谋取私利而捏造估价结果。此外,估价师还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估价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这一规定有效地规范了估价师的职业行为,提高了估价工作的规范性和可信度。

再次,该法规还明确了对估价机构的管理要求。估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并定期进行业务质量评估和信用评价。此外,估价机构还应当加强对估价师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估价机构的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发展。

最后,该法规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对于违反法规的估价师和估价机构,建设部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撤销注册资格、暂停业务等。这一规定有助于排除行业乱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建设部第64号令《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法规明确了估价师的资格要求和行为规范,规范了估价机构的管理要求,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相信在这一法规的指导下,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将迎来更加健康、规范的发展。

建设部第64号令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 篇二

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繁荣,然而伴随而来的是一些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不规范行为。为了规范行业秩序,建设部发布了第64号令《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这一法规的出台对于整顿房地产估价市场,提高行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法规明确了对估价师的资格要求。根据法规规定,估价师需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并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才能获得注册资格。这一规定确保了估价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从根本上提高了估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其次,该法规规定了估价师的职责和行为规范。估价师在开展估价工作时,必须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遵守法律法规,并不得为了谋取私利而捏造估价结果。此外,估价师还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估价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这一规定有效地规范了估价师的职业行为,提高了估价工作的规范性和可信度。

再次,该法规还明确了对估价机构的管理要求。估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并定期进行业务质量评估和信用评价。此外,估价机构还应当加强对估价师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估价机构的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发展。

最后,该法规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对于违反法规的估价师和估价机构,建设部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撤销注册资格、暂停业务等。这一规定有助于排除行业乱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建设部第64号令《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整顿房地产估价市场、提高行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该法规明确了估价师的资格要求和行为规范,规范了估价机构的管理要求,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相信在这一法规的引导下,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将更加规范、健康地发展。

建设部第64号令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

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认证制度,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制度。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即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资格。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第四条 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和监督。

第二章 初 始 注 册

  第五条 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应当自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注册。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初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初审机构)。
  第七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其注册申请的决定;
  (四)注册初审机构决定受理注册申请的,签署意见后,统一报注册机构审核。经注册机构审核认定,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办理注册手续,颁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不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或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人员,逾期未申请或者虽经申请但未获准注册的,其资格自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可保留二年。在资格保留期限内申请注册的,经审批符合注册要求的,准予注册。二年期满后再申请注册的,需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组织的估价业务培训,并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方可准予注册。
  第十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该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应当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四)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及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其注册有效期自注册之日起计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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