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诉讼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我在此代表被告医疗机构为本案进行答辩。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医疗行业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领域,医生和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他们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还要在高强度的工作环境下保持清醒和冷静。然而,医疗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意外和错误,这并不代表医生和医疗机构有意造成患者的伤害。
针对本案的指控,我们对于患者的疾病诊断和治疗过程中的一切行动都是基于医学理论和实践经验,以及患者的病情和病史资料作出的。我们严格遵守了医疗行业的规范和标准,尽力保护和维护了患者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其次,我们认为本案中提出的指控缺乏证据支持。根据我们的调查和证据收集,我们发现患者的伤害可能与其自身的病情和治疗效果不佳有关,而不是我们的过失或疏忽。我们还有医疗记录和专家意见证明,在治疗过程中我们采取了恰当的措施和药物,并且积极与患者和家属进行沟通和协商。
最后,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依法判断和裁决。医疗事故的发生对于患者和家属来说是一次巨大的打击,但我们希望能够通过法律的力量还原真相。我们对于我们的医疗机构和医生的专业能力和诚信度有着充分的信心,我们相信法庭会做出公正的判断。
在这里,我代表被告医疗机构对于患者遭受的伤害表示遗憾,我们愿意积极配合法庭的调查和审理工作,为还原事实真相做出努力。并且,我们也希望能够与患者和家属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协商,以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非常感谢法庭的审理。
代表被告医疗机构的代理人
医疗诉讼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我在此代表被告医疗机构为本案进行答辩。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和高压力的领域,医生和医疗机构在工作中时刻面临着巨大的责任和挑战。他们需要在短时间内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以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然而,医疗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意外和错误,这并不代表医生和医疗机构有意造成患者的伤害。
针对本案的指控,我们对于患者的疾病诊断和治疗过程中的一切行动都是基于严谨的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患者的病情和病史资料作出的。我们严格遵守了医疗行业的规范和标准,尽力保护和维护了患者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其次,我们认为本案中提出的指控缺乏证据支持。根据我们的调查和证据收集,我们发现患者的伤害可能与其自身的病情和治疗效果不佳有关,而不是我们的过失或疏忽。我们还有医疗记录和专家意见证明,在治疗过程中我们采取了恰当的措施和药物,并且积极与患者和家属进行沟通和协商。
最后,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依法判断和裁决。医疗事故的发生对于患者和家属来说是一次巨大的打击,但我们希望能够通过法律的力量还原真相。我们对于我们的医疗机构和医生的专业能力和诚信度有着充分的信心,我们相信法庭会做出公正的判断。
在这里,我代表被告医疗机构对于患者遭受的伤害表示遗憾,我们愿意积极配合法庭的调查和审理工作,为还原事实真相做出努力。并且,我们也希望能够与患者和家属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协商,以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非常感谢法庭的审理。
代表被告医疗机构的代理人
医疗诉讼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XXX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答辩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针对答辩人
提出的诉讼请求。
2、请求法院判决由被答辩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58月2日上午8时10分,张某(男,32岁)来到某村卫生室,主诉晚上因喝水、受凉引起腹痛、呕吐,要求治疗。答辩人经询问其既往病史(其答身体健康、无疾病)、查体,结合张某主诉之病症,临床诊断为“胃炎”,给予静脉输液治疗。治疗期间其出现呕吐、呼吸困难、手脚抽搐症状,经答辩人积极抢救无效死亡。现被答辩人以答辩人“拒不提供病历资料而无法鉴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答辩人赔偿所谓的损失,答辩人认为,其诉讼请求并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实属无理取闹,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不成立。
本案死者张某死亡后,答辩人积极配合某区卫生行政机关的各种工作,向有关鉴定机构递交了相关资料,垫付了相关费用,但至今除了收到(2011)病鉴字第233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外,并没有收到其他鉴定结论,故答辩人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医疗损害的事实,因此本案也不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二、在无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得情况下,(2011)病鉴字第233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唯一由某区卫生行政机关委托鉴定而产生的鉴定结论,且被答辩人并没有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对该鉴定意见书证明张某的死亡是猝死,答辩人无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三、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被告。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西安市某村卫生室。
答辩人具有执业证书和行医资格(见证据1:执业证书,原件被扣押);是西安市某区某村为其卫生室聘请的执业医生(证据:聘请手续由某区某村于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递交给区卫生局;被答辩人已经举证证明了这一点);答辩人为张某治病是履行医生职务的行为,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后果应当由西安市某村卫生室负责(见证据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起诉的,下列当事人可以作为被告:⑴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务从业人员在医疗机构内从事医疗行为的,以医疗机构为被告”;同条第⑷款规定:“农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所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组织发包由个人经营的,以发包单位和个人为共同被告;个人以村卫生室(所)名义行医,村卫生室(所)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以村卫生室(所)和个人为共同被告”。本案中,答辩人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存在发包与承包的关系,也不存在答辩人个人“以村卫生室(所)名义行医,村卫生室(所)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情形。故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从医疗关系的角度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的基本事实”。本案中,被答辩人与某村卫生室建立了医疗关系,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医疗关系。答辩人不是以个体医生的名义或村卫生室承包人的名义为其治病,而是以某村卫生室执业医生的名义为其治病,其实施医疗行为的责任应当由某村卫生室承担。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被告。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西安市某村卫生室,即法律规定的“医疗机构”。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年XX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