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审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我不服贵院作出的(案号:XXXXX)民事裁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予以审理,并依法撤销原审裁定。
一、案件基本情况
我作为本案被告,原审原告诉称本案系因我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裁定书号:XXXXX),认定我应对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然而,原审法院的裁定存在明显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我对此不能接受,故提起上诉。
二、上诉理由
1.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未充分核实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明显的错误。在原审过程中,我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我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且本案亦存在其他原因导致纠纷产生。然而,原审法院未对这些证据进行充分审查,导致对事实的认定有误。
2.原审法院对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根据合同约定,我并无违约行为,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有合理的事由可以解除合同。然而,原审法院未对此进行正确的法律适用,导致对我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3.原审法院裁决结果不公正。原审法院的裁决结果明显不公正。根据合同约定,我并无违约行为,且对方亦存在过失,然而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单方面对我进行了赔偿的判决。这种不公正的裁决结果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三、请求
鉴于上述理由,我特向贵院提出以下请求:
1.撤销原审裁定,重新审理本案;
2.依法确认我没有违约行为,并解除对我支付赔偿金的判决;
3.依法判决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上诉。
上诉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民事裁定上诉状 篇三
导语:裁定指的是行政或司法审判机关在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民事裁定上诉状范文,欢迎阅读。
民事裁定上诉状 篇四
上诉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被上诉人王xx,男,5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沈河村。
被上诉人宋xx,男,4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古垛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
该案被上诉人王xx借款,宋xx提供担保,在贷款催收协议书上除王xx和宋xx签字之外,在借款人处多加盖xx县xx镇陶瓷厂公章。法院即以将王xx列为被告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为由驳回起诉。
上诉人认为,信用社提供的贷款催收协议书存在的一点瑕疵,在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等资料佐证下,并不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况且,此案二被告缺席且未举证,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法院在被告放弃辩解和举证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信用社起诉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
此外,民诉法第108条关于起诉条件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未要求有适格的被告,上诉人起诉时所列被上诉人非常明确, 至于被告是否适格,系实体审查问题,而非程序审查问题,被告不适格的裁判结果只能是驳回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
二、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金额错误
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受理费。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此类案件受理费一律为50元。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826元由上诉人承担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确定案件诉讼受理费错误!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宝丰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民事裁定上诉状 篇五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
住址:XX区XXX号 电话: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第一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区XXX号
被上诉人(一审第二被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区XX号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被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区X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12)X民X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12)X民X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所建违章建筑没有对上诉人的通行、排水、通风、采光造成妨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属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不应由法院直接处理的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所建违章建筑位于上诉人的院子内,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侵犯。
上诉人提供的《房地产所有证》、《实测户地图》、《XXX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等证据材料明确记载了上诉人所属院子的'四址范围。被上诉人现所建房屋位于上诉人院内原先井台之处。1958年国家实行房改进行统一经租,将属上诉人的8间房屋进行经租。但并未对上诉人的井台进行改造、经租。该井台作为上诉人生活的必须部分,属于上诉人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从1958年
至今,该井台的性质没有改变。被上诉人在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将房屋建到上诉人院内,是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公然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个人侵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望二审法院能够查明事实真相,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