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暨反诉状【优质4篇】

时间:2015-07-03 04:21:3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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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暨反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就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我在此进行答辩,并提出反诉状,希望法庭给予公正的裁决。

首先,我对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否认。原告方声称我侵犯了其商标权,但事实上,我并没有使用其商标,更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我是一家新兴企业,一直致力于自主研发和创新,我们的产品和商标都是经过合法注册和使用的。在此我提供了商标注册证明和相关证据,证明我并没有侵权。

其次,原告方要求我停止使用商标,并支付巨额赔偿金。但根据我所了解的法律法规,商标权是需要通过合法注册和使用来保护的。我已经合法注册并使用了自己的商标,没有侵犯任何他人的权益。因此,原告方的请求是无理的,我请求法庭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外,我还要进行反诉。根据我调查和证据收集,原告方在市场中存在着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恶意诋毁、价格垄断等。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我的商誉和市场地位,也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我希望法庭能够重视我的反诉,并对原告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并作出合理的裁决。我相信正义会战胜一切,我会尊重法庭的判决结果,并积极配合执行。谢谢!

被告方:XXX

日期:XXX

民事答辩状暨反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针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我在此进行答辩,并提出反诉状,希望法庭能够给予公正的裁决。

首先,我对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否认。原告方声称我侵犯了其专利权,但事实上,我的产品并没有复制或使用其专利技术。我是一个研发创新型企业,一直致力于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我们的产品是通过独立设计和开发的,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我提供了相关的研发记录和技术证明,证明我并没有侵犯原告方的专利权。

其次,原告方要求我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并赔偿巨额损失。但根据我所了解的法律法规,专利权是需要通过合法注册和使用来保护的。我已经合法获得了自己的专利,并在市场上进行了正常的生产和销售活动,没有侵犯任何他人的权益。因此,原告方的请求是无理的,我请求法庭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外,我还要进行反诉。根据我调查和证据收集,原告方在市场中存在着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恶意诋毁、商业诽谤、垄断市场等。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我的商誉和市场地位,也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我希望法庭能够认真对待我的反诉,并对原告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并作出合理的裁决。我相信正义会战胜一切,我会尊重法庭的判决结果,并积极配合执行。谢谢!

被告方:XXX

日期:XXX

民事答辩状暨反诉状 篇三

  案号:(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号

  答辩人兼反诉人(被告):陆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栋xxx房,身份证号码(略)。联系电话(略)。

  答辩人暨反诉人20XX年xx月xx日收到你院转来的本诉,现提出答辩意见与反诉如下:

  一、关于本诉部分之答辩主张

  原告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望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1、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不明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第一项存在两种选择性要求,显然属于不符合“有具体诉讼请求”的规定,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20XX年1月31日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无论该转租是否征得房东同意,该《房屋租赁合同》都

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20XX年1月31日答辩人转租到20XX年3月被答辩人起诉,房东从未提出异议,显然属于默认该转租有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3、被答辩人无权要求退回租赁押金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么起到担保作用的租赁押金当然无需退还。答辩人收取被答辩人租赁押金,属于双方合意,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被答辩人无权要求退还租赁押金。

  二、关于反诉部分之诉讼请求与事实和理由

  反诉之请求

  1、请求法院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93,000元(暂计至20XX年11月1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之事实和理由

  20XX年1月31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反诉人将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路xx号某某酒店的一楼、二楼约5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反诉人从事餐饮经营,租期为15年。20XX年7月1日开始计租金,3年内每月6,000元,20XX年7月1日到2016年6月30日每月租金6,600元。合同签署后,被反诉人开始装修并开始营业。

  20XX年9月以后,被反诉人一直拖延支付租金,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反诉人有权在被反诉人逾期15天交付租金时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不作任何补偿。因此,反诉人要求解除与被反诉人《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并不退还保证金。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暨反诉人:

  二OXX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答辩状暨反诉状 篇四

  案号:(20XX)XX法民一初字第XX号

  答辩人兼反诉人(被告):惠州市XXX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 (略)

  法定代表人:(略)

  被答辩人兼反诉被告(原告):XXX(惠州)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答辩人暨反诉人惠州市XXX实业有限公司收到你院转来的本诉,现提出答辩意见与反诉如下:

  一、关于本诉部分之答辩主张

  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存在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的部分,望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其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1、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本单位工人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XXX收购合同》,被答辩人委托答辩人收集并清理其指定的废料,该合同显然属于承揽合同;合同中又约定废料作价出售给答辩人,该合同又属于买卖合同。无论是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被答辩人都没有义务向答辩人支付人工费,该人工是直接为被答辩人清理废料所支付,且该员工属于被答辩人单位职工,显然应该由被答辩人支付工资,要求答辩人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XXX收购合同》显然上述条款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被答辩人要求XXXX元没有事实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从20XX年1月11日到20XX年4月2日,长期存在收集并清理废料、收购废料的复式合同。20XX年度答辩人支付了被答辩人员工工资XXX元,20XX年至20XX年度支付了被答辩人员工工资XXX元,20XX年7月XXX元货款已经付给被答辩人,因此合计XXXX元应当予以扣减,即被答辩人只能要求XXXX元欠款。

  二、关于反诉部分之诉讼请求与事实和理由

  反诉之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开具20XX年1月11日以来XXXX元的增值税发票,并承担XXXX元的增值税抵扣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之事实和理由

  20XX年1月11日起,反诉人开始为被反诉人收集、清理并收购被反诉人指定的废料,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文件、传真文件、银行转账等形式确认并结算。从20XX年1月11日到20XX年3月2日,反诉人先后向被反诉人支付XXXX元的废品款,但被反诉人长期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这说明在买卖交易中,开具增值税发票本质上系出卖方必须履行的一项税法义务。

  《增值税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鉴于被反诉人长期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反诉人不能依法进行税额扣抵,蒙受了不要必要的损失。显然,被反诉人有义务向反诉人开具该增值税发票,以弥补反诉人XXX元的增值税抵扣损失。

  正因为被反诉人长期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反诉人才不得不从20XX年3月2日起拒付废品货款。显然被反诉人过错在先,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此致

  惠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暨反诉人:惠州市XXX实业有限公司

  二OXX年六月二十日

  备注:本案调解结案,对方补开增值税发票,我方支付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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