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 篇一
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是指行政诉讼中行政答辩状的递交时间限制。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可以递交行政答辩状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行政答辩状的递交时间是有限制的,即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
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的设立旨在维护诉讼公平和效率。一方面,行政答辩状的递交时间限制可以确保被告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防止滥用答辩权利。另一方面,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的限制可以避免被告拖延诉讼进程,保证诉讼的及时进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为15天。被告在收到诉讼文书后的15天内,应当递交行政答辩状。如果被告逾期未递交行政答辩状,法院将不予受理其答辩意见。
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的设立有利于维护诉讼的公平性。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有权进行辩护并提供相关证据。然而,如果被告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行政答辩状,将可能导致原告无法及时获得被告的辩护意见,从而影响诉讼的公正性。
此外,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的设立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诉讼的目的是解决争议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拖延递交行政答辩状,将导致诉讼进程的延误,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因此,限制行政答辩状的递交时间可以促使被告及时履行答辩义务,保证诉讼的及时进行。
总之,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的设立是为了维护诉讼的公平和效率。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行政答辩状,以保证原告能够及时获得被告的辩护意见,并提高诉讼的效率。同时,法院也应当对被告逾期未递交行政答辩状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确保诉讼的公正进行。
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 篇二
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是指行政诉讼中规定的被告递交行政答辩状的时间限制。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可以通过递交行政答辩状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被告递交行政答辩状的时间是受到限制的,即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
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的设立旨在确保行政诉讼的公平性和效率。一方面,行政答辩状的递交时间限制可以防止被告滥用答辩权利,确保诉讼的公正进行。另一方面,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的限制可以避免被告拖延诉讼进程,保证诉讼的及时进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为15天。被告在收到诉讼文书后的15天内,应当递交行政答辩状。如果被告逾期未递交行政答辩状,法院将不予受理其答辩意见。
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的设立有利于维护诉讼的公平性。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有权进行辩护并提供相关证据。然而,如果被告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行政答辩状,将可能导致原告无法及时获得被告的辩护意见,从而影响诉讼的公正性。
此外,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的设立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诉讼的目的是解决争议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拖延递交行政答辩状,将导致诉讼进程的延误,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因此,限制行政答辩状的递交时间可以促使被告及时履行答辩义务,保证诉讼的及时进行。
总之,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的设立是为了维护诉讼的公平和效率。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行政答辩状,以保证原告能够及时获得被告的辩护意见,并提高诉讼的效率。同时,法院也应当对被告逾期未递交行政答辩状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确保诉讼的公正进行。
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 篇三
行政答辩状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1】
行政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规定:
第一, 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行政诉讼时效证明责任【2】
所谓行政的证明责任,也就是解决由谁来证明的是否超过时效的问题。
民法理论对时效的举证责任倾向于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由于我国民法对诉讼时效采取的是胜诉权消灭主义,因此,在起诉阶段原告对其起诉是否超过时效不负证明责任,民事诉讼时效的证明责任,只是因被告行使时效抗辩权时才发生。
行政诉讼因为其本身的特点,因而有关时效的证明责任也有别于民事诉讼。
1、关于原告的证明责任
采取的是起诉权消灭主义,因此原告在起诉阶段即负有证明其起诉未超过时效的证明责任。
《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七)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这就是说,原告在起诉时,有义务证明自己的起诉未超过时效,否则面临其诉讼不被法院受理或者受理后被驳回的可能。
2、关于被告的证明责任
《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这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原告证明了其起诉符合在法定期限内后,如被告仍行使时效抗辩权,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关于的证明责任
《解释》对第三人的证明责任是有所疏漏的。
笔者试以审判实践中一案例加以说明,原告王某要求撤销某镇
政府的婚姻登记,本案列原告之妻为第三人,被告因某种原因,无所谓婚姻登记的撤销与维持。因此对本案是否超过时效并不在意,由于婚姻登记的撤销与否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所以当第三人就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时效提出异议时,法院就应当要求第三人对此举证,第三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举证。
此时,第三人就成为时效举证责任的主体。
4、关于行政诉讼时效利益的抛弃
诉讼时效期满后,享受时效利益之人,对于因时效完成蒙受损害之人,不以时效完成为事由予以抗辩,属时效利益的抛弃(4)。
民事诉讼时效利益的抛弃,是民事主体处分自己既得民事权利之行为,无害于社会公益及法律秩序,对此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行政诉讼时效期限界满后,被告行政机关不行使抗辩权,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这不能参照民法通则的做法。
具体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体现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目的之一是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行政机关不行使抗辩权,虽有可能“保护”了原告的利益,但却是对法律规定的时效制度的践踏,违背了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因此法庭审理中,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