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诉答辩状购房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您好!我是被告方,针对原告方对于购房合同的诉讼,我谨向法庭提出答辩状,就以下事实和观点进行解释和辩护。
首先,我承认我和原告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一定的购房款项。然而,我要强调的是,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购房交付的时间。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当合同中关于期限的规定不明确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在房地产交易中,由于涉及到建筑施工、政府审批等因素,交房时间常常不确定。因此,原告方无权要求我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原告方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我违反了购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然而,在此案中,原告方未能提供任何能够证明我违反合同的证据。相反,我提供了购房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我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我的义务。因此,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即使我违反了购房合同,原告方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案中,即使我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原告方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支付滞纳金、赔偿损失等。因此,原告方要求全额退还购房款项的诉讼请求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认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此案,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谢谢!
被告方
日期:
应诉答辩状购房 篇三
应诉答辩状范文购房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1】
案号:(20XX)南民一初字第1号
答辩状
答辩人:李四
被答辩人:张三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事由,
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20XX年4月16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强制性规定是和任意性规定相对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很显然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任意性规定。
从本案涉及的事实来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确于20XX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但签订该协议时,答辩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鲁能领寓1号楼1403室之权属证书(答辩人于 20XX年8月10日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
根据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条款分析,该协议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
二、无效合同后的处理原则为:当事人相互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而不是继续履行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58条明确约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
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本条款之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涉争房屋,合法的处理方式为:被答辩人将涉争房屋即刻交还答辩人,答辩人将被答辩人已支付的房款退还给被答辩人。
事实上,当答辩人意识到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后,本着人人都应该做一名公民的原则,答辩人委托青岛所张三律师于2010年5月1日给被答辩人发送了“律师函”。
该律师函中叙明,当事人确认合同无效,请被答辩人于2010年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帐号以便答辩人返还其已付房款,被答辩人应从接到“律师函”后15日内将该房屋返还答辩人。
被答辩人接到此律师函后,竟至国家法律于不顾,完全置之不理。
对于被答辩人非法占用答辩人房屋的行为,答辩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在坚持上述答辩意见的基础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请,于法无据。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要求答辩人按照原协议之约定履行过户手续。
从上述分析看,原协议已因违法法律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
被答辩人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一份,是非常荒谬的,也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之诉请因于法无据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之神圣权威,驳回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三
20XX年1月13日
附件:
1、 青房市地权字第001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2、 律师函复印件一份
房屋预售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XXX,男,1xxx年10月30日出生,公司职员,大学文化,住广州市天河区棠德南路XX号XXX房。
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xx
答辩人因与广东XX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依法提出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广东XX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诉称其尚未取得预售证是因受地铁X号线的影响与事实不符。
XX盛景XX庭的建设确有因地铁X号线修改施工方案,但原告施工修改方案送达后,得到了地铁保护办批准。
在施工过程中,原告还多次邀请地铁公司相关人员到现场察看,至2005年年底,整个修改挖孔桩的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也获得了地铁公司的认可。
20xx年上半年,该项目的建设一直顺利进行,按照原告目前对该项目的运作情况来看,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迟早的事情,届时答辩人与原告双方自然就可以洽商订立《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二.至起诉之日,原告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不导致《楼宇认购书》无效。
首先,原告的这一主张毫无法律依据。
其次,签订《楼宇认购书》时,该项目已立项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因而不具备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件,作为开发商的原告为了融资的需要,吸引答辩人与其签订《楼宇认购书》,收取答辩人的定金。
而到了今天房价暴涨的时候,原告又极力主张《楼宇认购书》无效,这是不道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楼宇认购书》内容合法,应当认定有效。
按照《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确认为无效。
《楼宇认购书》包括了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2.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3.价款计算;4.定金问题;5.签署正式合同的时限约定等内容,都是答辩人与原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权利义务内容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该《楼宇认购书》成立并且生效,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综合上述答辩意见,答辩人认为,《楼宇认购书》合法成立生效,应受法律保护。
作为开发商的原告是在广州楼市价格节节攀升的背景下,为了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不惜毁约才酿成本诉。
其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签名)
代书人(诉讼代理人):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xx
20xx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