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答辩状优秀 篇一
尊敬的法庭:
我系**(被告)**,就原审案件提起上诉,现就**(原审案件的事实与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关于原审案件的事实
原审案件中,原告**(原告姓名)**主张**(原告主张)**,而我作为被告,对原告的主张进行了充分的辩护。我认为原告的主张是不成立的,以下是我对原审案件的事实的回应和辩解:
1.**(列举相关事实)**。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和事实,我可以证明**(列举证据和事实)**。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了原告的主张是不符合事实的。
2.**(列举相关事实)**。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和事实,我可以证明**(列举证据和事实)**。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了原告的主张是不合理的。
3.**(列举相关事实)**。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和事实,我可以证明**(列举证据和事实)**。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了原告的主张是错误的。
二、关于原审案件的理由
针对原审案件中原告的主张,我提出以下理由进行辩解:
1.**(列举理由)**。根据**(法律条款)**,我认为原告的主张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我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列举原告的违规行为)**,这也是我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之一。
2.**(列举理由)**。根据**(法律条款)**,我认为原告的主张是不合理的。我提出了**(列举我的辩解理由)**,这些理由充分证明了原告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3.**(列举理由)**。根据**(法律条款)**,我认为原告的主张是错误的。我提出了**(列举我的辩解理由)**,这些理由充分证明了原告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所述,我坚信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我提出上诉,希望法庭能公正地审理此案,对我进行合理的判决。
特此答辩。
被告:**(被告姓名)**
日期:**(答辩日期)**
【备注】:本答辩状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民事上诉答辩状优秀 篇二
尊敬的法庭:
我系**(被告)**,对原审案件不服,现就**(原审案件的事实与理由)**提起上诉,并对原审法院的判决提出如下答辩:
一、关于原审案件的事实
原审案件中,原告**(原告姓名)**主张**(原告主张)**,而我作为被告,对原告的主张进行了充分的辩护。我认为原告的主张是不成立的,以下是我对原审案件的事实的回应和辩解:
1.**(列举相关事实)**。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和事实,我可以证明**(列举证据和事实)**。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了原告的主张是不符合事实的。
2.**(列举相关事实)**。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和事实,我可以证明**(列举证据和事实)**。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了原告的主张是不合理的。
3.**(列举相关事实)**。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和事实,我可以证明**(列举证据和事实)**。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了原告的主张是错误的。
二、关于原审案件的理由
针对原审案件中原告的主张,我提出以下理由进行辩解:
1.**(列举理由)**。根据**(法律条款)**,我认为原告的主张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我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列举原告的违规行为)**,这也是我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之一。
2.**(列举理由)**。根据**(法律条款)**,我认为原告的主张是不合理的。我提出了**(列举我的辩解理由)**,这些理由充分证明了原告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3.**(列举理由)**。根据**(法律条款)**,我认为原告的主张是错误的。我提出了**(列举我的辩解理由)**,这些理由充分证明了原告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所述,我对原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希望法庭能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并对我进行合理的裁决。
特此答辩。
被告:**(被告姓名)**
日期:**(答辩日期)**
【备注】:本答辩状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民事上诉答辩状优秀 篇三
导语:
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因此在诉讼的时候你需要一份规范的答辩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的栏目!
答辩状优秀例文1:
答辩人: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答辩状优秀例文2:
答辩人:扬州彪龙彩钢装饰构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喜,总经理。答辩人因上诉人南京三丰玻璃有限公司不服邗江区人民法院(2005)扬邗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贵院提出上诉,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上诉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答辩如下:
一、邗江区人民法院(2005)扬邗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2年9月18日签定的《塑钢门窗加工合同》不属于主合同,其与钢化玻璃门合同都是一个独立的合同,上诉人将钢化玻璃门合同混淆为前一个的从合同是错误的。法院判决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不是一定就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在实际当中上诉人没有履行《塑钢门窗加工合同》应当视为双方放弃或者说变更了合同,既然没有履行《塑钢门窗加工合同》,怎么会保护上诉人的无中生有的权利,也不能凭上诉人的无中生有猜测来认定合同是否履行,上诉人认为塑钢门窗加工已验收,作为上诉人应当拿出常规现场交接及共同签单认可的手续。按规定,上诉人主张已履行塑钢门窗加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应当先由上诉人负举证责任,同样也不能靠鉴定结果来认定是上诉人履行合同的证据,因该产品属于通用产品,不是上诉人独家能
够加工承揽的唯一生产单位。
2、对玻璃钢门不是从合同,是独立的玻璃钢门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认可的基本事实,上诉人给付玻璃钢门的款是现金,而且全部付清了,但上诉人发票未给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依法开票给被上诉人,否则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希望二审法院给予重视。既然上诉人没有履行塑钢门窗的合同义务,那上诉人交付的款不存在属于塑钢门窗20000元中的一部分,在本案中上诉人没有举证塑钢门窗合同已经履行的义务,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履行扬州汉梦工地厂房塑钢门窗加工安装义务是正确的'!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举证规则。
3、工程图纸及上诉人的自己搞的草图不能证明上诉人已经履行塑钢门窗合同的主要义务,其根本没有达到举证的目的,同样(2004)苏民经字107号判决书同样与本案无关,如果上诉人认为天宁公司知情应当向其调查取证。上诉人从来没有依什么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主张过折低,全是胡编虚构的事实,
4、一审法院庭审当天上诉人提交了申请“证人到庭作证申请书”而且所谓证人全是上诉人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可信度很低,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举证规则的若干规定,因此在本案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的申请证人到庭作证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被上诉人不予质证。
5、另外上诉人还欠上诉人工程款500000万元未支付,被上诉人同样也要求其给付的义务,具体见2003年1月19日的彩钢构造工程合同。
二、综合上述事实,上诉人的上诉状所述认为事实和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是错误的逻辑推理,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证据规则正确,请求中院依法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