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单位)**,特此以《新行政诉讼答辩状》答辩。
首先,就原告所提及的**(案件背景)**,我们认为以下几点应予以澄清:
一、关于**(原告指控的事实)**:我方对原告所述事实存在异议。根据相关证据和材料,我方并未**(原告所指控的行为)**,且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我方从未有过**(原告所指控的行为)**的情况,且我方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二、关于**(原告要求)**:我方认为原告提出的**(要求)**不合理和不合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方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义务)**,并且我方的做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原告的要求无法成立。
三、关于**(原告证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方存在所指控的行为。我方请求法院要求原告提供更充分的证据,以便我们能够充分辩驳和证明我方的清白。同时,我方也会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我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后,我们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此案,依法处理。我们相信,通过法庭的审判,真相将会大白于天下,我方将会得到应有的公正待遇。
特此答辩。
被告:**(被告单位名称)**
日期:**(答辩日期)**
新行政诉讼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个人)**,特此以《新行政诉讼答辩状》答辩。
首先,我对原告所提出的**(案件背景)**存在异议。事实上,我并未**(原告指控的行为)**,且原告所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我从未有过**(原告所指控的行为)**的情况,且我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我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表示异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义务)**,并且我的做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原告的要求无法成立。
此外,我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表示怀疑。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存在所指控的行为。我请求法院要求原告提供更充分的证据,以便我能够充分辩驳和证明我的清白。同时,我也会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后,我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此案,依法处理。我相信,通过法庭的审判,真相将会大白于天下,我将会得到应有的公正待遇。
特此答辩。
被告:**(被告个人姓名)**
日期:**(答辩日期)**
新行政诉讼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行政诉讼答辩书范文【2】
答辩人:杨某
答辩人因杨某某和李某某诉xx县xx镇人民政府和xx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塬告起诉不合条件,应驳回起诉。
1、错列被告
《城市规划法》第40条和《城乡规划法》第64条均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城市规划有影响的,执法主体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而不是人民政府。
即使本案第叁人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处理,也不应直接由人民政府处理。
2、第三人不明确
按诉讼法的规定,诉状所列全部当事人包括第叁人应是明确的。
起诉人在诉状中所列第三人为:“杨xx(未成年人)其父杨xx”,似乎杨xx是第三人,杨xx是其代理人,又似乎杨xx直接就是第三人;在“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第三人似乎又是杨xx。
3、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
起诉人与答辩人一方已因相邻权纠纷,已经历三次诉讼。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起诉人无权就相邻权向答辩人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4、起诉时间未到。
法释(2000)8号第39条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现,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超过60日不履行的.,才可向法院起诉,从诉状中一看便知,显然本案不满足这一条件。
二、本案应适用《城市规划法》而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
《城乡规划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才施行。
本案建房事实发生在此之前。
能不能处罚第三人,怎样处罚显然属实体问题。
依上述规定,本案应适用《城市规划法》。
叁、本案正确的行政处理结果。
《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一般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怎样进行处理作了规定,对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怎样处理并没有作出规定。
1997年,xx省人大常委会修正后的《湖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对此予以了明确。
该法规的第37条规定,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以补办手续。
所以,本案正确的行政处理结果应是由城市规划责令补办手续。
四、起诉人请求不当。
1、起诉人的请求违背行政权与司法权相分离塬则。
即使起诉人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也只能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直接要求法院责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权利,上一级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但当事人只能通过申诉的途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
2、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侵犯。
生效判决书已认定起诉人的所谓相邻权已通
过给付对价的方式予以放弃。
起诉人不侵占他人的土 地,又何来相邻权受侵害一说。
五、本案不宜由中院直接审理
如前所述,xx县人民政府显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本案似乎也不属在xx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故本案不宜由中级法院直接审理。
据此,本案应驳回塬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